吉船政发〔2007〕52号 船营区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工作的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根据《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开展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的精神,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以社会基本医疗保障为基础、职工医疗互助保障为补充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更好地维护职工群众利益,现就我区开展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开展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工作的重要意义和作用 在全区开展群众性互助互济形式的职工医疗保障工作,对推进我区加快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有着重要现实意义和作用。首先,开展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工作,是对我区实行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力推动和补充,有利于进一步完善社会医疗保障制度,形成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进而增强职工的社会保障,促进我区职工队伍的稳定。其次,认真做好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工作,在职工群众中深入开展职工医疗互助活动,有利于大力提倡社会互助,营造和谐氛围,发扬团结互助的精神,构筑全区广大职工互助互济、共同抵御风险的坚实屏障。第三,维护职工享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的合法权益,是工会开展维权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工会开展送温暖活动的有效载体。做好职工互助保障工作,有利于更好地维护职工利益,特别是维护好困难职工群体利益,保护弱者、扶危济困,减少不和谐因素,化解矛盾,促进和谐。 二、开展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工作的基本途径和方法 开展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工作,其目的是使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不包括离退休职工)在享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基础上,通过参加工会实施的职工医疗互助保险(保险费为48元/人/年,入会费为10元,合计金额58元。入会费只收一次,终身有效)。对经过社会医疗保险机构报销后个人负担部分的20%,由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吉林分会按70%支付保障金。最大限度地减轻职工医疗负担,解除医疗费用高给职工带来的后顾之忧,特别是缓解长期患病或住院职工的生活压力。 开展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工作,主要依托工会来组织和推动,具体业务由全国总工会领导下的“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在市总工会设立的吉林办事处承办。我区的业务由区总工会负责办理。开展职工互助医疗保障工作以职工所在单位必须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为前提条件,因此区各级工会组织要积极配合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全面推动企事业单位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建立起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为基础、职工医疗互助保障为补充的多层次社会医疗保障体系。 三、开展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工作的具体措施和要求 开展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工作的政策性、业务性较强,涉及面较广,必须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明确工作措施和要求,使这项工作规范运作,深入扎实地开展起来。 (一)全区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要站在服务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工作对保障职工生活的重要意义和作用。认真落实市、区有关文件精神,积极开展好这项工作,做到宣传部署到位、责任明确、措施具体,增强职工的自我保障意识,引导广大职工投入到职工医疗互助活动中来。 (二)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支持区总工会开展职工医疗保障工作,提供有关政策和法律支持;社会医保机构要密切配合工会做好这项工作,及时提供有关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的准确数据和资料,为工会开展好这项工作创造有利条件。 (三)各单位开展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工作,其保障金的缴纳渠道:一是财政开支的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由区财政从本人工资中每年一次性代为扣缴;二是不在财政开支的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由本单位每年一次性收缴。区总工会负责承办职工医疗保障有关业务工作。 二00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主题词:劳动保障 医疗互助 意见 抄送:区委办公室及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纪检委办公室,区武装部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11月13日印发 (共印6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