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船政发〔2012〕21号
船营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船营区消防安全奖惩办法(试行)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直机关相关部门,驻区有关单位:
现将《船营区消防安全奖惩办法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船营区消防安全奖惩办法(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全面提升我区消防安全工作,特制订我区消防安全奖惩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工作,落实消防责任,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有效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吉林市消防安全奖惩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安全工作的奖励与惩处。
第三条 区消防安全委员会负责全区的消防奖惩工作。
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消防奖惩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考评
第四条 考评对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直相关部门。
第五条 考评依据
考评依据为每年年初区政府与各乡(镇)街道和区直相关部门签订的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日常消防工作开展情况及消防专项工作开展情况。
第六条 考评办法
(一)统一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
(二)查看资料与实地察看相结合;
(三)年终考评与平时工作相结合。
第七条 考评内容
考评按照百分制标准:
(一)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责任体系(10分)。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及《吉林省消防条例》,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制定并实施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未制定的扣2分;每季度至少组织召开一次联席会议,每缺少一次扣1分;实行消防工作目标责任制管理,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未签定的扣2分;制定奖惩措施,未制定的扣1分;建立督查考核机制,未建立的扣2分。
(二)落实消防安全主要领导负责制(10分)。督促本系统和所属各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人,未落实的扣1分;制定并贯彻落实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未制定的扣1分;每季度至少对各单位消防工作进行一次督导检查,每缺少一次扣2分。
(三)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10分)。每年至少开展2次消防宣传培训活动,缺少一次扣2分;在每个社区、村屯和基层单位设立长期、固定的消防宣传展板,未设立的扣2分。选择一个基层单位作为消防工作试点,未设立试点单位的扣2分;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会,未组织的扣2分。
(四)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20分)。结合实际建立义务消防队伍,未建立的扣5分;制定巡查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未落实的扣5分;对堆放杂物占用疏散通道等问题进行整治,对排查出的火灾隐患未做到“四明确”的扣5分;火灾隐患整改率低于90%的扣5分。
(五)完成消防规划修改和编制任务(5分)。第一季度至少组织召开一次会议研究落实本年度消防规划工作任务,未落实的扣5分。
(六)修订完善应急预案,加强灭火救援应急体系建设(10分)。未制定预案的扣5分;年内至少开展一次灭火救援应急演练,未落实的扣5分。
(七)督促基层单位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15分)。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检查,未落实的扣5分;落实社会单位法人约谈制度,未开展的扣5分;落实弱势群体及重点户消防监管制度,未落实的扣5分。
(八)全面加强辖区单位、行业系统所属单位消防“四个能力”建设,全面落实“四个一”配备(10分)。对辖区或行业内社会单位“四个能力”建设不达标的扣5分;消防安全疏散逃生“四个一”未配备或配备不达标的扣5分。
(九)采取有效措施保持火灾形势基本稳定,严防特别重大、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10分)。对排查出的重大火灾隐患,按规定时限整改完毕,未及时整改完毕的扣10分。
第三章 奖励
第八条 区政府每年拿出专项资金用于消防安全奖励。
第九条 对消防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乡(镇)街道、区直部门、专业部门(公安、消防),区政府予以重奖。
第十条 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对各乡(镇)街道和区直相关部门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公安分局、消防大队对各基层派出所进行考核,区政府对消防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章 惩处
第十一条 消防惩处坚持批评教育与行政惩戒相结合,以批评教育为主的原则。
第十二条 消防惩处分为通报批评、诫勉谈话、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将会通报批评。
(一)落实消防工作不力的;
(二)未按要求定期开展消防安全督查的;
(三)辖区消防安全责任单位“四个能力”建设不达标的;
(四)辖区消防安全责任单位“四个一”措施不落实的。
(五)监督管理不到位,导致火灾隐患问题突出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对辖区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
(一)四项指标环比均呈上升趋势的;
(二)发生人员密集场所火灾事故的;
(三)发生高层建筑、地下建筑火灾事故的。
第十五条 对未完成年度消防工作目标任务或者发生亡人火灾事故的,对负有消防安全责任的主要责任人或者分管责任人实施行政问责。
第十六条 凡发生较大以上(含较大)火灾事故或人员伤亡火灾事故的,取消单位和个人消防奖励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四项指标,是指火灾起数、火灾中死亡人数、火灾中伤者数和火灾直接财产损失。
四个能力,是指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扑救初级火灾能力、组织疏散逃生能力和消防宣传教育能力。
四个一,是指一瓶矿泉水、一条毛巾、一只荧光棒和一个手电筒。
四明确,是指明确火灾隐患整改责任人、整改督办人、整改措施、整改期限。
火灾等级标准, 是指特别重大火灾、重大火灾、较大火灾和一般火灾四个等级。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消防安全委员办公室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主题词:消防安全 奖惩办法 通知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
区纪检委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1月19日印发
(共印2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