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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3516049/2013-10392
分  类: 综合政务(其他) ; 通知
发文机关: 船营区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3年04月24日
标      题: 船营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船营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船政发〔2013〕8号
发布日期: 2013年04月24日
索  引 号: 013516049/2013-10392 分  类: 综合政务(其他) ; 通知
发文机关: 船营区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3年04月24日
标      题: 船营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船营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船政发〔2013〕8号 发布日期: 2013年04月24日
主题词:道路交通 平安畅通 方案 通知

 

 

 

 

 

 

 

吉船政发〔20138

 

船营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船营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区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各驻区单位:

现将《船营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船营区人民政府

2013424

 

 

船营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吉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吉林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区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方针政策、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各项部署,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推进依法行政,深化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强化督查落实,努力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三、区政府是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的行政领导机关,对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市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区政府工作部门依照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受市政府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或领导。要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职责,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改进工作作风,积极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政务公开和电子政务,全面提高行政效能,推动区政府各项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四、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五、区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区长、副区长、政府组成部门的局长(主任)。

六、区政府实行区长负责制。区长领导区政府工作,副区长协助区长工作。区长外出和休假期间,可委托常务副区长主持区政府工作。

七、区长召集和主持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和区长办公会议。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召开区政府专题会议或区长办公会议研究处理。重特大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由区长(区应急委主任)召集区应急委员会会议研究决定。

八、副区长按职责分工负责协助区长分管工作。受区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

九、区政府各局(办)实行局长(主任)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精诚团结,维护政令统一,认真贯彻落实区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审计局在区长和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一、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方针政策,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十二、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的法制环境,完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规范市场执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三、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健全社会管理体制,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和社会事务。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创新和完善应急管理体制和机制,提高政府综合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

  十四、强化公共服务,加快推进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五、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群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建立社情民意反映制度、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政策制定等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制度、社会听证制度以及决策责任制度,增强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十六、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决策,包括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区级财政预算、城建计划、经济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社会管理重要事务、改善民生重大问题以及涉及“三重一大”事项等,由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七、区政府在做出重大决策前,应听取区人大、区政协的意见和建议,根据需要通过一定形式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推进依法行政

 

十八、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履行职责,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

十九、加强制度建设,提高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质量。区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省市政府规章、决定、命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须由区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备案。要加强对过期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及时修正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维护法制统一,确保政令畅通。

二十、要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界定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落实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申诉检举制度和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二十一、贯彻落实国家依法行政的决策部署,加强政府自身建设,落实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和领导干部学法制度、依法行政考核制度和区政府及各部门的行政首长作为本辖区、本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责任制度,定期报告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情况。

 

第六章  深化政务公开

 

二十二、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深化政务公开,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二十三、区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及区政府办公会和常务会议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向社会公开;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及法律和省、市、区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船营区政府网站、船营区政府信息公开网,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二十四、凡与企业和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行政管理事项,包括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均应纳入船营区政务服务中心公开办理,实行“一个窗口受理、一站式审批、一条龙服务”。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二十五、区政府要自觉接受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并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依法备案政府规章;自觉接受区政协的民主监督,并向其通报工作情况。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

二十六、区政府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区政府报告。

二十七、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十八、区政府及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积极探索高效、便捷和成本低廉的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的机制,实行信访责任制、责任追究制和领导接访下访制,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区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积极处理分管工作中的信访问题。

  二十九、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群众反映的问题,对于反映的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区政府报告。

 

第八章  强化督查落实

 

三十、坚持并完善督查落实制度和机制,提高政府执行力,把抓落实作为全年工作主线,建立切实可行的目标责任制度、报告制度和工作联系制度,确保上级党委和政府以及区委、区政府制定的各项方针政策真正落到实处。

三十一、区政府督查落实工作由区长负总责。副区长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市政府、区政府重要决策和重点工作任务直接进行督促检查。各单位、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督查落实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区政府重大决策以及本部门工作部署的督查落实工作。

三十二、健全完善区政府大督查工作机制。区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一般以区政府名义组织督查,区政府督查室综合协调,组织实施。区政府各部门要按工作职责办理落实。对确需督查的紧急突发性事件和重大综合性事项,由区政府抽调相关部门领导牵头,组成督查组开展督查工作。

 

第九章  公文审批制度

 

三十三、各单位、各部门报送区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区政府办公室公文运行的有关规定,由区政府办公室文秘科统一受理,按程序规范运行。除区政府领导交办特殊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不得直接向区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

各单位、各部门报送区政府的公文,均应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方可上报。

三十四、各单位、各部门报送区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区政府办公室按区政府领导分工呈报审批,重大事项报区长审批。有关计划投资和财政方面的事项,除按有关规定由分管的副区长审批外,均由常务副区长根据区长授权审批,重大问题要经区长决定。

三十五、以区政府名义向市政府请示报告工作,由区长签发;以区政府名义发文,经区政府办公室审核后,由区长或分管副区长签发。

属传达区政府决定事项和各部门需要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或分管副区长签发,其中涉及其他副区长分管工作的,须经有关副区长签署意见,重要的由常务副区长或区长审定。

三十六、公文办理坚持“谁办文谁催办”的原则,严格按时限要求办理,实行催办报告制度,提高公文运转效率。

三十七、区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人事任免事项,由区长签署。

三十八、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简报,切实改进文风,没有实质内容的公文、简报一律不发。大力压缩简报数量,区政府各部门、乡镇、街道未经审批的简报一律停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由部门自行发文或有关部门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区政府批转或区政府办公室转发;须经区政府审定的事项,经区政府同意可由部门行文,文中应当注明经区政府同意。向市政府对口部门请示、报告工作,除特殊情况外,由部门直接上报。

三十九、加快电子政务建设,完善电子公文传输系统,扩大电子公文使用范围,减少纸印公文数量,提高公文办理效率。

 

第十章  加强会议管理

 

四十、区政府实行区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专题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制度。

四十一、区政府全体会议由区政府全体组成人员组成,由区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的重要决定;

(二)讨论决定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总结部署区政府年度或阶段性工作;

(四)通报有关重要情况。

区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街道办事处主任和其他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二、区政府常务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区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涉及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规划、计划、方案、政策、举措等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

(二)讨论需要向市政府请示、报告或者向区委、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和向区政协通报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国家、省、市重要会议精神和文件的贯彻落实意见;

(四)讨论决定各乡(镇)街道、开发区管委会、各部门请示区政府的重要事项;

(五)讨论决定区政府重大投资项目;

(六)讨论决定重要人事任免、评烈和区政府表彰奖励、处分等事项;

(七)讨论区长提请会议研究的其他重大问题。

区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2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各单位、各部门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事项,事前必须充分做好沟通和会签等准备工作。议题未经沟通或经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不提交会议讨论。

区政府办公室文秘科负责对会议议题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规定的议题退回提请部门。

四十三、区政府专题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召集和主持,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区政府专题会议主要研究和协调处理区政府某一领域或某一方面的专项工作。根据会议内容及区政府领导意见,决定是否制发专题会议纪要。

四十四、区长办公会议由区长召集和主持,副区长出席会议,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列席会议。区长办公会议一般每星期召开一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听取分管区长近期工作安排情况;

(二)研究解决近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三)对近期重点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四十五、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副区长提出,报区长确定。会议组织工作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会议文件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如对议题有意见和建议,应在会前提出。区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区长签发,专题会议纪要由分管副区长审核后报区长签发。

四十六、因故不能出席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的参会人员,须会前向区长请假;不能参加区政府专题会议和其他会议的人员,要事先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四十七、区政府和以区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实行计划管理,严格审批。需要召开全区性会议,应当提前15天报送区政府办公室审批,应由各部门召开的会议,不得要求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的名义召开,原则上不邀请区长、副区长出席,不邀请各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全区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

四十八、区政府及各部门要精简会议,切实改进会风。严格控制以区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区性会议。提倡开短会、讲短话、讲实话、讲管用的话,力戒套话、空话,提高会议实效。

 

第十一章  加强廉政建设

 

四十九、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中央、省、市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严格执行住房、车辆配备等有关工作和生活待遇的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认真抓好分管或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

五十、区政府及其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不得接受基层送礼和宴请。要勤俭节约,坚决反对铺张浪费,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政府。

    五十一、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实施行政问责和绩效评估管理制度,落实改善发展软环境的有关规定,严格规范行政行为,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统计数字弄虚作假、重大事故、灾情瞒报谎报等问题以及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十二章  纪律和作风建设

 

五十二、区政府领导同志要加强学习,坚持学以致用、学用结合。

五十三、区政府领导要切实加强和改进调查研究,要多深入到困难和矛盾集中、群众意见多的地方去了解真实情况,研究问题、解决困难、指导工作,切忌走过场、搞形式主义。调研活动应轻车简从,减少陪同。切实简化接待,不搞迎送。

五十四、除区政府统一安排外,区政府领导原则上不出席部门和乡镇、街道组织的各类颁奖、剪彩、奠基、庆典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不出席与分管工作不相关的各类活动。

五十五、区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区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区政府内部提出,在区政府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区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五十六、区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公费出国(境)的有关规定,从严掌握外事出访,合理安排出访活动,不安排没有招商引资、经贸洽谈等实质内容的出访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进行一般性考察。严格执行中央规定,控制在外停留时间和活动范围,严格控制出访随行人员,严格按照规定乘用交通工具。区长、副区长出访,报请市政府批准。各部门负责人出访,由分管副区长审核后报区长审批。

五十七、区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五十八、区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领导干部请销假制度。副区长出差、出访、因病休养或休假,应事先报请区长同意,由区政府办公室通报区政府其他领导同志。区政府各部门、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外出,应向分管副区长、区长请假,并填写《领导干部请假报告单》报区政府办公室备案。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纪检委

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4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