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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204031515871T/2018-03171
分  类: 规章制度 ; 通知;意见
发文机关: 船营区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8年05月16日
标      题: 船营区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
发文字号: 吉船政发〔2018〕2号
发布日期: 2018年05月18日
索  引 号: 11220204031515871T/2018-03171 分  类: 规章制度 ; 通知;意见
发文机关: 船营区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8年05月16日
标      题: 船营区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
发文字号: 吉船政发〔2018〕2号 发布日期: 2018年05月18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相关部门,区直属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意见》(国发〔2014〕4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6〕88号)、《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司法部 人民银行 银监会 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分类处置指南>的通知》(财预〔2016〕152号)、《财政部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财预〔2017〕87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6〕2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吉政办函〔2017〕89号)、《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吉市政发〔2017〕11号),现就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会议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建立“责、权、利”相匹配和“借、用、还”相统一的政府性债务管理机制,有效发挥政府规范举债的积极作用,防范化解财政金融风险,促进我区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分清责任,疏堵结合。分清政府债务和企业债务的边界,切实做到谁借谁还、风险自担。建立规范的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坚决制止违法违规举债。

2.规模控制,分类管理。对政府债务规模实行限额管理,严格政府举债程序,规范债务资金管理,把政府债务分类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

3.防范风险,稳步推进。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和系统性风险的底线,稳步推进政府性债务管理改革,妥善处理存量债务,积极推进依法合规融资,确保在建项目有序推进。

二、规范政府举债融资机制

(一)规范政府举债主体和方式。

区政府确需举借债务的由市政府代为举借,按规定使用。划清政府与企业的界限,政府债务只能通过政府及其部门举借,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等举借。政府举借债务采取政府债券方式。

(二)分类管理政府债务。

政府债务分为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没有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确需举借一般债务的,通过发行一般债券融资举借,主要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偿还。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确需举借专项债务的,通过发行专项债券融资举借,以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偿还。

(三)拓宽政府融资渠道。

推广使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鼓励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等领域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投资和运营。政府通过特许经营权、合理定价、财政补贴等事先公开的收益约定规则,使投资者有长期稳定收益。投资者按照市场化原则出资,按约定规则独自或与政府共同成立特别目的公司建设和运营合作项目。投资者或特别目的公司可以通过银行贷款、企业债、项目收益债券、资产证券化等市场化方式举债并承担偿债责任。政府对投资者或特别目的公司按约定规则依法承担特许经营权、合理定价、财政补贴等相关责任,不承担投资者或特别目的公司的偿债责任。原融资平台公司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后,可通过市场化改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市场化运营,作为实施主体承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

(四)加强政府或有债务监管。

理顺存量政府或有债务关系,进一步鉴别和做实存量政府或有债务,逐一落实债务人责任。加强政府或有债务监控,按照“只减不增”原则,采取有效措施,强化政府或有债务人责任,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加强对政府或有债务变动情况和潜在风险的监控。

(五)加强政府性债务投资项目管理。

要明晰政府债务投资项目资产分布状况,掌握政府债务投资项目资产结构变动情况,对政府置换债券、新增政府债券和外债转贷已形成的政府债务投资项目资产,加大统计力度,实现动态监管,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债务管理有效结合,盘活存量资产,合理有效配置新资产,防止政府债务形成资产变相抵押或导致资产流失,为防范债务风险打下基础。

三、加强政府债务规模控制和预算管理

(一)实行政府债务限额管理。

政府债务规模实行限额管理,政府举债不得突破批准的限额。政府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规模均纳入限额管理。政府负有偿还责任且需通过财政资金偿还的外贷,纳入政府债务限额管理;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外贷,不纳入政府债务限额管理。

(二)规范举债程序和资金用途。

乡(镇)人民政府不得举借政府债务,确需举借的应纳入区地方政府债券额度内统筹考虑,并落实偿还责任。政府债务应当通过政府或财政部门举借,不得通过企业举借政府性债务,也不得通过政府显性或隐性担保等方式举借企业债务。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举借的政府债务资金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或适度归还存量债务,优先保障在建公益性项目建设,优先用于重大基础设施和重大民生项目建设,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和偿还债务利息,不得用于项目资本金支出,坚决杜绝用于楼堂馆所等明令禁止的项目支出。

(三)加强政府债务预算管理。

将一般债务收支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主要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偿还,当赤字不能减少时可采取借新还旧的办法偿还。将专项债务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通过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偿还。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暂时难以实现的,可先通过借新还旧周转,收入实现后即予归还。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中的财政补贴等支出按性质纳入相应政府预算管理。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将政府性债务收支纳入本部门、本单位预算管理。或有债务确需政府或其部门、单位依法承担偿债责任的,偿债资金要纳入相应预算管理。

四、妥善处理政府存量债务

(一)切实履行政府债务偿还责任。

对甄别后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存量债务,属于公益性项目债务的,由政府统筹安排包括债券资金在内的预算资金偿还,必要时可以处置政府资产;属于非公益性项目债务的,由举借债务的部门和单位通过压减预算支出等措施偿还,暂时难以压减的可用财政资金先行垫付,并在以后年度部门和单位预算中扣回。剥离融资平台公司的政府融资职能,推动有经营收益和现金流的融资平台公司市场化转型改制,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等措施予以支持。

(二)积极降低存量债务利息负担。

政府存量债务中通过银行贷款等非政府债券方式举借部分,由市财政部门在限额内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予以置换,以降低利息负担同时,通过调整支出结构、重组债务等方式,优化债务结构,腾出更多资金用于重点项目建设。

五、推动融资平台公司市场化转型

理清融资平台公司债务,合理划分政府与融资平台公司的偿债责任。剥离融资平台公司政府融资职能,融资平台公司不得新增政府债务和政府或有债务。推进融资平台公司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市场化转型改制。加大改革力度,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模式,通过注入优质资产或资本金、规范财政补贴、完善治理机构、加强经营管理等多项措施,理顺政府与融资平台公司关系,推动融资平台公司走向市场,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六、建立控制和化解政府债务风险机制

(一)落实偿债资金。

债务单位要落实偿债责任,明确偿债期限,按时还本付息。政府要统筹各类财政资金,及时足额偿还政府债务。加强偿债准备金管理,对已经设立的各类偿债准备金,要纳入预算管理,优先用于偿还到期政府存量债务。

(二)建立风险预警机制。

政府要全面掌握资产负债、还本付息、财政运行等情况,加快建立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债务的监督,根据债务率、新增债务率、偿债率、逾期债务率等指标,及时分析和评估政府债务风险状况,做到风险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三)建立债务风险应急处置机制。

硬化预算约束,防范道德风险,政府要落实偿债责任和风险防控责任,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在严格控制债务增量的同时,通过控制项目规模、减少支出、处置资产、引入社会资本等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消化存量债务。政府难以自行偿还债务时,要启动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并及时上报,切实化解债务风险。要健全完善偿债准备金制度,防范化解政府债务风险。

七、加强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的部署要求,切实担负起政府性债务的管理责任。政府主要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抓好政策落实。要建立政府统一领导、财政归口管理、部门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统筹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财政部门要完善债务管理制度,充实债务管理力量,做好债务规模控制、债券发行、预算管理、统计分析和风险监控等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政府投资计划管理和项目审批,从严审批新开工项目;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管、正确引导,制止金融机构等违法违规提供融资;审计部门要依法加强审计监督,将政府性债务纳入对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范围。

(二)完善配套措施。

加快建立权责发生制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全面反映政府收支及资产、负债情况。建立地方政府性债务公开制度,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政府性债务相关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要强化债权人约束,金融机构等不得违法违规向各级政府提供融资,不得要求政府违法违规提供担保。金融机构向属于政府或有债务举借主体的企业法人等提供融资要严格规范信贷管理,切实加强风险识别和风险管理。违法违规提供政府性融资的,应自行承担相应损失和法律责任。

(三)强化监督管理。

各部门不得在预算之外违法违规举借债务,不得以支持公益性事业发展名义举借债务用于经常性支出或楼堂馆所建设,不得挪用债务资金或改变既定资金用途。对企业的注资、财政补贴行为必须依法合规,不得违法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要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坚决制止违法违规出让土地及融资行为。建立考核问责机制,将政府性债务纳入政绩考核范围,严格落实责任。对脱离实际过度举债、违法违规举债或担保、违规使用债务资金、恶意逃废债务等行为,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船营区人民政府        

2018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