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区直机关各部门,区直属事业单位,驻区有关单位:
《船营区招商引资政策》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船营区人民政府
2017年3月30日
船营区招商引资政策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全区招商引资工作力度,吸引和鼓励外来投资者到我区投资兴业,促进我区经济快速发展和转型升级,根据《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吉林市招商引资政策》(吉市政发〔2017〕4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及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于在辖区内投资建设的符合我区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目录、流转税和所得税留成部分属地方财政收入的独立核算企业。旨在支持对就业、经济发展、技术创新贡献大的产业项目,降低企业投资和运营成本,依法保护企业及其投资者权益,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投资者可以国家允许的形式出资兴办企业,凡在我区投资的投资者,均可享受国家、省、市鼓励外来投资方面的优惠政策及我区对重大项目给予的扶持资金。
第三条 本政策中所列“5331”现代产业体系是指我区大力培育旅游文化、健康养老、电子信息、现代物流、研发设计等五大新兴服务业;提升壮大商贸、房地产、金融三大传统服务业;优化发展高端装备、电力电子、食品加工三大优势产业;加快发展现代、精致、高效农业。
第二章 产业政策
第四条 放开市场准入,建立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凡国家法律法规未明令禁入的领域,全部向外资、社会资本开放,并实行内外资、内外地企业同等待遇。
第五条 由区政府主导,引导区域内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及区域发展规划的招商引资项目申请吉林市产业投资引导基金,除采取通过参股设立子基金的投资方式外,也可以采取跟进投资、直接投资等方式参与项目运作。
第六条 区财政每年设立专项产业扶持资金,鼓励引入符合我区“5331”产业规划、在产业发展中发挥引领带动作用的项目;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围绕产业链延伸,引入域外上下游关联企业落户,对全区或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具有较大促进作用的项目,按标准享受扶持资金支持。
第七条 加大服务业项目的引进力度,对符合条件的新引进的服务业项目,在土地、水、电、气、热价格,企业税费,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方面,在法律、法规及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给予政策支持。工业企业利用厂房、库房等存量房产兴办生产性服务业并连续经营的,可在三年内保持原有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不变。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内新办服务业企业,3年内免征自用房产和土地的房产税及城镇土地使用税。生产性服务业(主要包括现代物流、金融、总部经济、商务服务、服务外包、电子商务、移动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科技服务业等)项目,可针对项目具体类型,综合享受本政策中所列集聚区及大项目的相关扶持政策。参照《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服务业攻坚的实施意见》(吉市政发〔2016〕3号)执行。
第八条 充分发挥旅游业发展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为引入的旅游产业项目提供综合金融服务。在土地利用、城乡规划中充分考虑相关旅游项目、设施空间布局和建设用地要求。区政府协调市政、交通、通信、供水、供电、环保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兼顾旅游业发展的需要。对达到一定投资总额(不含住宅类房地产部分)且集中成片开发的大型旅游设施、主题公园、旅游休闲度假区、温泉旅游综合开发等项目,在享受国家、省、市相关政策的基础上,可视情况给予资金支持。支持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用于乡村旅游业发展。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县域乡村建设规划、乡和村庄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等相关规划的前提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法使用建设用地自办或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共同举办住宿、餐饮、停车场等旅游接待服务企业。城镇和乡村居民可以利用自有住宅或者其他条件依法从事旅游经营。参照《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实施意见》(吉发〔2016〕6号)、《中共吉林市委、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旅游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吉市发〔2015〕6号)执行。
第九条 对引进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域外企业与驻吉高校及科研机构在我区组建的产学研战略联盟开展的科技创新项目优先申报吉林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支持,并向上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推荐。重点支持创新人才、创新平台、企业创新能力提升、科技成果转化。参照《中共吉林市委、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吉市发〔2016〕12号)执行。
第十条 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大力引进和培育服务外包项目,加大金融倾斜力度,支持服务外包产业优先发展。鼓励风险投资、社会民间资本和国际资本投资服务外包产业。对引进的符合条件的服务外包企业优先给予财政性资金支持。扶持资金按当年招商引资实际进度从区财政专项扶持资金中给予。参照《中共吉林市委办公厅、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大力促进软件与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吉市办发〔2014〕24号)执行。
第十一条 鼓励社会资本进入现代农业领域,支持和鼓励企业投资综合效益型现代化大农业,鼓励发展现代农业服务业、生物质能源、农业剩余物综合利用、乡村休闲旅游等产业领域,支持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框架内,协调市相关部门将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等各类涉农资金、惠农政策优先向投资企业倾斜。参照《吉林市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投向农村建设若干政策实施意见》执行。
第十二条 对符合温泉产业带总体发展规划、前期手续齐备的重大产业项目,优先争取国家、省各类专项资金及相关建设投资基金;整合市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旅游专项资金、新农村专项资金等各类扶持资金,优先支持温泉产业综合开发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对于特别重大的产业项目可以连续支持。参照《关于促进温泉产业发展的政策意见》(吉市政发〔2016〕11号)执行。
第十三条 享受市政府鼓励域外资本参与开发各类产业集聚区给予在大项目用地和购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等方面的资金补贴。
第十四条 享受市政府给予的鼓励引进大型综合性健康养老产业园或社区项目的优惠政策,享受市、区两级建设补贴,对收住困难老人及失能、半失能老人给予资金补贴。
第三章 人才政策
第十五条 享受吉林市人才政策,对引入的行业领军专家,如“两院”院士、市级高层次“双创”人才团队、各行业急需紧缺的管理、专业技术和高技能人才,在生活补贴等方面提供资金支持。视管理团队和高精尖人才的贡献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六条 打造吉林市政府“1563”人才工作体系,对于高端人才领军的全市重大产业化项目或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由市级财政给予100-500万元的项目资助资金;入选市级高层次“双创”人才团队,由市财政给予20-100万元的项目资助资金。鼓励和支持域外吉林籍人才回归吉林市创新创业。参照《中共吉林市委、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吉市发〔2016〕12号)及《吉林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吉林市行业领军专家评审资助办法>的通知》(吉市人才组字〔2016〕2号)执行。
第四章 奖补政策
第十七条 对引进的符合我区“5331”产业类大项目,在固定资产投资、贷款贴息及项目扶持资金等方面享受奖励和补贴。
第十八条 凡中介引进境(域)外资金兴办企业及其它形式直接投资的自然人和法人,予以奖励。
第五章 土地政策
第十九条 对新引进的符合条件的招商项目,按照国家、省、市现行土地政策落实,区内优先为重大项目落地协调提供用地指标。
第二十条 工业用地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可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取得。对省、市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凡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外来投资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可按划拨方式供地。在我区投资兴办科技、文化、教育、卫生等非营利性公益事业,可以按划拨、租赁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一条 鼓励外地企业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利用我区现有闲置及低效用土地新建项目。外地企业对我区企业实施兼并的,经市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可按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租赁土地期满后,可优先续期。
第二十二条 外来投资项目应认真执行我市项目建设管理有关规定,合理规划布局、节约用地,可优先安排服务业建设用地指标。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区大项目的用地,在约定投资强度、项目效益等指标的前提下,土地出让价格按实际土地用途合理确定。其中,科技研发园区、孵化器项目用地性质为科研用地,土地出让价格可参照工业用地价格标准确定。鼓励特色小镇项目利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实施开发建设,并优先保障挂钩周转指标,企业“零地”投资项目政府不再审批。
第六章 税收政策
第二十三条 对新引进的符合条件的招商项目,按照国家、省、市现行税收政策,享受税收减免。贡献率较大的项目,依据《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文件精神,由相关部门协助企业依法合规申请税收减免。
第七章 总部经济
第二十四条 鼓励引进区域总部和销售中心,对知名企业在我区新设立的总部和销售中心,根据企业实际贡献,给予专项奖励和补贴。
第八章 营商环境
第二十五条 开启“绿色通道”,对外来投资者需办理的行政许可手续,享受吉林市政府的一口受理、一网办理、并行审批、限时办结、统一答复、全程服务。收费项目按照国家、省、市规定的最低标准执行。由项目所在地责任单位领办代办,区内行政执法检查执行“双随机、一公开”制度,为投资企业提供安静生产经营保障。对外来投资者和在其企业工作的外来员工实行市民待遇。
第二十六条 优化招商引资软环境。打造诚信政府,对承诺投资主体的事项通过法律文件等形式予以明确。
第二十七条 外来投资者和在其企业工作的外来员工,在子女入学、医疗保险、办理证照、评先表彰等方面享受本市市民同等待遇。对我区贡献较大的外来投资者,向市政府申请授予“荣誉市民”称号。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对产业带动性强、科技含量高的重大项目,除享受国家、省、市给予的优惠政策外,区政府将给予重点支持,具体操作方式“一事一议”。
第二十九条 本政策条款由船营区经济技术合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