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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营区政务服务局履职依据

 

 

 

吉市船办字〔201940

 


中共船营区委办公室

船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吉林市船营区政务服务局职能

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开发区党工委和管委会,各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区委各部、委、室,区政府各局、办,区直属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吉林市船营区政务服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中共船营区委办公室

                             船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329

吉林市船营区政务服务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及市委、市政府批准的《吉林市船营区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吉林市船营区政务服务局(以下简称区政务服务局)是吉林市船营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加挂吉林市船营区软环境建设办公室牌子。

第三条 区政务服务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区委关于政务服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政务服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全区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

(二)负责区级行政审批事项集中受理办理,负责进入区政务大厅相关业务的管理、协调和监督。

(三)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全区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统筹推进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和规范运行,完善政务服务平台,推进政务服务网上办理。建立健全政务服务运行、管理和监督制度。

(四)负责统筹推进全区数字化发展工作。

(五)负责统筹大数据资源建设、管理,促进大数据政用、商用、民用;组织协调数据资源归集整合、共享开放;推动社会数据汇聚融合、互联互通;统筹推进大数据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和安全保障工作。

(六)负责提出大数据、信息化领域固定资产投资方向及规模(含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省支持建设资金安排建议;按照规定权限,负责大数据、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立项、审批、备案和核准;负责区级有关部门大数据、信息化项目牵头审核工作。拟定区本级数字化建设发展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并组织实施。

(七)负责全区软环境建设工作。贯彻落实省市软环境建设相关精神及要求,对全区经济发展软环境建设工作进行组织指导、综合协调、监督检查,组织相关部门对投诉、案件进行调查处理。协调推动全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承办区软环境建设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八)承担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九)负责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工作;负责职能转变协调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区推进只跑一次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区政务服务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综合科

负责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各项工作,做好权责清单、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动态调整和监管,做好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理与规范工作;负责统筹推进数字化建设发展工作,统筹推进数字船营建设;负责大数据资源建设管理工作,促进大数据政用、商用、民用,组织协调数据资源归集整合、共享开放,推动社会数据汇聚融合、互联互通;统筹推进大数据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和安全保障工作;拟定区本级数字化建设发展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职能转变协调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机关人事、劳资、财务、档案、会务、收发文等工作;负责保障机关日常运转工作。

(二)软环境建设科

负责软环境建设相关工作,贯彻落实省市软环境建设相关精神及要求,对全区经济发展软环境建设工作进行组织指导、综合协调、监督检查,组织相关部门对投诉、案件进行调查处理,协调推动全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承办区软环境建设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全区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统筹推进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和规范运行,完善政务服务平台,推进政务服务网上办理,建立健全政务服务运行、管理和监督制度。

机关党支部。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建工作;领导本级机关纪检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综合治理及群团等工作;配合干部人事部门对机关行政领导干部进行考核和民主评议,对机关行政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奖惩提出意见和建议;承担党规定的其他职责和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区政务服务局机关行政编制6名。设部门正职1名,部门副职1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3名(含机关党支部专职副书记1名)。

第六条 区政务服务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吉林市船营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吉林市船营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321日起施行。

 

 

 

 

 

 

 

 

 

 

 

 

 

 

 

 

 

 

 

 

 

 

 

    

中共船营区委办公室              20193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