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船营区机关事务管理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吉林市船营区机关事务管理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及市委、市政府批准的《吉林市船营区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吉林市船营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是吉林市船营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吉林市船营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和区委关于机关事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机关事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拟订区直机关后勤体制改革的政策、规划和办法并监督实施;指导区直机关后勤服务工作,推动机关后勤服务单位的改革和发展;负责采购中心的管理与监督工作。
(二)负责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定相关具体制度和办法,承担相关产权界定、清查登记、资产处置工作,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负责全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的编制、配备、更新、处置工作;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
(三)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区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拟订全区公共机构节约能源管理的规划、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区直机关节约能源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规划、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
(四)加强对全区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纠正违法违纪行为;指导并组织全区机关事务后勤人员岗位培训,对机关后勤改革进行业务指导。
(五)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六)有关职责分工。
与吉林市船营区财政局职责分工。吉林市船营区财政局负责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吉林市船营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全区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承担产权界定、清查登记、资产处置工作,制定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制度和办法,承担相关产权界定、清查登记、资产处置等工作,接受区财政局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 吉林市船营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综合科
研究拟订全区机关事务改革工作的政策规定和相关制度及机关后勤体制改革的政策、办法并组织实施;协助局领导处理日常事务工作;负责局机关政务协调、文字综合、文电、机要、文秘档案、通信、保密和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局机关文字综合工作;负责局机关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职工的考核及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管理及本局退休人员的管理;负责督促检查并及时报告局各科、下属事业单位对全局性重点工作任务和重要工作安排的贯彻落实情况。
负责贯彻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工作有关具体规章制度;负责本级单位行政经费、事业经费及专项经费的预决算、核算、审核等工作。
(二)资产管理科(节能管理科)
负责贯彻落实机关资产管理的具体制度,会同财政部门分类制定机关资产配置标准,指导编制机关资产配置计划;组织开展区直机关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负责全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的编制、配备、更新、处置工作;负责行政及部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清查登记、资产处置、划转调配等工作;制定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制度和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对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承担产权产籍管理、办公用房调配、处置和监督检查工作。
承担区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办公室日常工作;承担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全区公共机构节约能源管理的相关制度;负责拟订全区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负责全区公共机构节能年度政府绩效评估工作;承担全区公共机构节能宣传、教育与培训工作;组织开展节约型机关创建和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工作;负责全区能源资源统计软件报表的报送工作。
机关党支部。负责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党建工作;领导本级机关纪检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负责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件建设、综合治理及群团等工作;配合干部人事部门对机关行政领导干部进行考核民主评议,对机关行政干部任免、调动和奖惩提出意见和建议;承担党规定的其他职责和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吉林市船营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6名。设部门正职1名,部门副职1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3名(含机关党支部专职副书记1名)。机关工勤事业编制按实有人数暂保留3名,退一收一,逐步消化。
第六条 吉林市船营区机关事务管理局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吉林市船营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吉林市船营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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