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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船营分局信息公开发布保密管理制度

                                                                           

 

第一条 拟公开发布的信息包括宣传报道、政务信息、网站信息等,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第二条 坚持“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凡是拟公开发布信息的必须经过保密委员会审核、编辑和定稿,方可上网发布,确保国家秘密不上网。保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

第三条 对拟公开发布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国家各级保密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第四条 信息公开发布不得下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实施的信息;

(四)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信息;

(五)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信息;

(六)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信息;

(七)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信息;

(八)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信息;

(九)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信息;

(十)损害单位形象和利益的信息;

(十一)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五条 保密审查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信息产生的部门、单位提出是否公开发布的初步意见;

(二)保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审查意见;

(三)分管领导审查批准。

第六条 对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七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发布的信息,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发布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发布。

第八条 拟公开发布的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第九条 保密审查工作属于分局权限内审核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确认的意见;需要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的,争取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确认的意见。

第十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分局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应当主动说明不予公开的依据和理由。

第十一条 使用电子邮件进行网上信息交流,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利用电子邮件传递、转发或抄送国家秘密信息。

第十二条 有关部门和个人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保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