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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附件: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做好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第四条 单位负责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五条  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由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国家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第六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制度的要求,结合本行政机关业务工作流程和特点,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并明确1名机关行政负责人分管保密审查工作。

第七条  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机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八条  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信息产生的机构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二)由信息产生机构的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

(三)机关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提出审查意见;

(四)机关分管领导审查批准。

第九条   对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其他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十  行政机关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接到信息审查申请后,应在15 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确认的意见。

第十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第十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以向政府信息产生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要求该机关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

十四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政府信息管理制度

为推进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增加政府工作透明度,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省、市、区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信息发布

发布内容遵循的总体原则: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和便民的原则,能准确、及时地反映本单位各项工作最新动态。

公开的内容主要有:

1.我局制定的政务公开目录规定须对外公布的机构信息、规范性文件和政务动态等信息;  

2.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事项;

3.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事项;

4.反映单位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

5.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事项。

室应主动、及时报送其新产生和掌握的政府信息,于信息产生后及时报送本单位政府信息发布审核人员;经审核后的信息,于信息审核通过当日发布。

二、信息审核

需要发布上传的各种信息,应经过本单位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同意,确保信息宣传报道的真实性、时效性和高质量。信息发布严格遵守“涉密信息不上网,上网信息不涉密”的原则,层层把关,凡未经审核的信息严禁上网发布。

单位要对上网信息严格把关,确保信息内容符合国家政策方针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确保信息中的统计数据准确无误,确保上网信息符合保护知识产权的有关规定,不会给其他单位、个人造成危害。

单位不得发布与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相违背的信息,不得制作、复制和传播各类不健康信息,全面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对公民个人隐私的保护,不得发布虚假信息。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工作职责

1.认真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相关业务,努力提高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政策水平。  

2.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的宣传工作,提高广大干部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并在了解、熟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基础上自觉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3.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的具体业务工作:(1)做好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汇集和上传工作,对本机关的政府信息进行维护和更新。(2)处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按照流程接受社会公众的申请。根据所申请政府信息的内容及类别,在规定的时限内做好答复工作。(3)根据需要,适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做好各类公开信息的统计、归档和总结工作。(4)完成上级政府信息公开部门和领导交办的与政府信息公开相关的工作。  

 

 

 

 

 

 

 

 

 

 

 

 

 

 

政府网站信息发布管理制度

 

为规范政府信息的发布,维护政府网信息资源的安全性、时效性、真实性、准确性与权威性,全面反映行政工作信息,更好的履行政府系统行政管理职能,切实为广大群众服务,特制订船营区林业和畜牧业管理局政府网站信息发布管理工作制度。

一、网站日常维护和管理由综合办公室负责,实行主任负责制,总编辑由信息中心主任担任。

二、提高安全意识,加强口令管理,禁止非信息员掌握信息发布管理的登陆口令,信息采集人员发布信息结束后要及时关闭当前浏览器。

三、信息发布实行单位负责人签发制度,对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四、办公室负责人负责发布信息的审核,在确认审核意见后,及时在网上发布并做好相关台账登记工作。

五、发布的信息必须符合国家法律和法规,遵循积极、健康、向上的导向,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1、违反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

3、损害国家的荣誉和利益;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宣扬封建迷信;

6、散布谣言,编造和传播假新闻,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

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9、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