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院备案相关材料
设置养老机构备案书
船营区民政局:
经我单位研究决定,设置一所养老机构,该养老机构备案信息如下:
1.名称:
2.地址:
3.法人登记机关:
4.法人登记号码:
5.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
6.公民身份号码:
7.服务范围:
8.服务场所性质:自有/租赁9.养老床位数量:
10.服务设施面积:建筑面积: 占地面积:
11.联系人: 联系方式:
12.服务场所的自有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13.建筑面积5000m’以上需提供环评报告(复印件)
14.建筑面积500m’以上需提供消防设计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复印件)
15.开设食堂等从事餐饮服务活动需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请予以备案:
备案单位: (章)
年 月 日
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
养老机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规定开展服务活动,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18年第35号)、《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18年第36号)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7条规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经营服务活动。
2.养老机构床位数在10张以上。
3.应当符合《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规章。
4.开展医疗卫生服务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规规章,以及养老机构内设医务室、护理站等设置标准。
5.开展餐饮服务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应食品安全标准。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养老机构备案承诺书
本单位承诺如实填报( )的备案信息,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报送后续重大事项变更信息。
承诺已了解养老机构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承诺开展的养老服务符合《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载明的要求。
承诺按照诚实信用、安全规范、以人为本的原则和相关国家和行业标准开展养老服务,不以养老机构名义从事欺老虐老、不正当关联交易、非法集资等损害老年人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行为。
承诺主动接受并配合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承诺不属实,或者违反上述承诺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备案单位: (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