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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局

审计局

 

 

一、部门工作职责

   (一)对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二)在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三)对企、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和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四)对区属乡局级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监督。

   (五)对区建设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六)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社会团体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七)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八)对区属各系统、部门内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九)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二、下设机构及工作职责

   (一)综合科

    1、负责拟定本科年度工作计划与计划的组织实施。

    2、负责本区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工作。

    3、负责区属乡(镇)财政的审计工作。

    4、负责本局的统计、信息、信访、文秘、档案管理等工作。

    5、负责本局的财务及行政后勤工作。

    6、完成局长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二)审计科(加挂经责科)

    1、负责拟定本科年度工作计划与计划的组织实施。

    2、负责对区直机关各部门财务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

    3、负责对区属各事业单位财务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

    4、负责对区城建、教育、卫生、农林等系统所属单位财务收支的审计工作。  

    5、负责对区属企业的审计工作。

    6、负责对区属乡(镇)局级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的审计工作。

    7、负责对街道办事处财务收支的审计工作。

    8、负责对区属各部门内审工作的业务指导。

    9、负责对本局执法检查的案件进行复核和审理。

10、完成局长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三、审计工作纪律“八不准”

(一)不准由被审计单位支付或补贴住宿费、餐费;

   (二)不准使用被审计单位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等办公条件办理与审计工作无关的事项;

   (三)不准参加被审计单位安排的宴请、旅游、娱乐和联欢等活动;

   (四)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的任何纪念品、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

   (五)不准在被审计单位报销任何因公因私费用;

   (六)不准向被审计单位推销商品或介绍业务;

   (七)不准利用审计职权或知晓的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和内部信息,为自己和他人谋利;

   (八)不准向被审计单位提出任何与审计工作无关的要求

四、审计执法依据

审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进行审计监督,依法律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五、审计程序

1、审计机关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并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2、审计人员对有关单位和部门进行审计或调查时,应当出示审计人员的执法证件和审计通知书文本。

3、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向审计机关提交审计报告,提交审计报告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在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或审计机关。

4、审计机关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

5、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对审计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审计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复议期间本决定照常执行。

六、审计结果

审计机关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定期向区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审计结果。

七、审计机关服务承诺

1、实行首问责任制,首办责任制。

2、服务态度要热情周到,使用文明用语,强化服务意识,工作不推诿。

3、审计人员对公务中知悉的国家机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4、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要客观、公正。不得利用职务之便,采取各种方式向被审计单位索要财物,或为亲友谋取私利。

八、违诺追究

1、违背服务态度承诺,审计人员不使用语文明用语,不文明办公,服务态度“生、冷、硬”的,在局内提出批评。

2、违背保密承诺,审计人员泄露执行公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的,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造成不良后果的,将追究应负的责任。

3、违背工作纪律承诺,审计人员在执行公务中谋取私利,由于自身原因不客观公正执法,产生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九、监督电话:  64831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