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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健康局

卫生健康局(中医药管理局)

 

 

一、部门工作职责

(一)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全区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服务标准。 

(二) 研究提出全区卫生规划、统筹规划,协调全区卫生资源配置。

(三)  研究指导全区卫生医疗机构改革工作,贯彻医务人员执业标准,研究制定并监督实施医疗质量标准和服务规范;贯彻执行国家卫生机构编制标准和卫生技术人员资格认定标准。

(四)贯彻预防为主方针,开展全民健康教育,制订全区疾病防治规划,对严重危害人群健康的各类传染病、地方病进行综合防治;对重大疫情和突发事件以及自然灾害所致的人身伤亡,实施紧急处置,防止和控制疫情、疾病的发生与蔓延。

(五)监督管理传染病、地方病防治并负责全区公共场所卫生、劳动卫生、学校卫生、放射性卫生防护、妇幼卫生等执法监督工作。
    (六)承担区属医疗卫生单位党务、工会、团组织和纪检监察工作。

(七)负责全系统财务计划和经济管理工作。
    (八)研究制定区属农村卫生、妇幼卫生工作规划和措施,指导初级卫生保健规划和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的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工作。 
    (九) 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中医药政策,制定全区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推进中医药的继承与创新工作,促进中医药现代化。
    (十)负责区属个体医疗机构卫生许可证的发放及管理工作。

(十一)承担全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二)负责全区初级保健、红十字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科室设置及工作职责

(一)党委办公室

1负责传达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各级党委的指示、精神并检查执行情况,对党员、职工思想状况定期调查研究,总结、分析存在的问题,为局党委当好参谋,并提出指导性意见;

2负责制定党委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发展、院级领导干部考核、管理、任免工作;

3负责全局卫生工作年度计划制定、实施、检查、督办、总结工作;

4 负责全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开展党风党纪、政风政纪教育监督,调查处理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工作; 

5协助党委书记、副书记做好组织、宣传、统战、工、青、妇、法制、综合治理、精神文明、计划生育、安全生产、招商引资、总部经济、信访、红会、档案等项工作;

6负责局机关会计工作及卫生系统财务管理、内部审计、固定资产监督管理工作;

7负责卫生系统人员调配、编制管理、职称晋升、劳资审批、人事监察工作;

8协助局领导对卫生工作重要决策的制定,综合协调机关政务工作,制订局机关各项工作制度;负责会议组织、机要保密、信息报道、行政事务、车辆管理和后勤服务等工作。

(二)医政药政科

    1、贯彻落实医疗机构管理法规和技术服务标准,拟定医政、药政、中医、护理和农村等年度及中长期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同时对区属医疗机构的医疗质量等进行日常管理。

2、协助有关部门对区内重要活动和突发事件,组织医疗救护。

3、负责区属及辖区一级民营医院麻醉和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签卡的初审,并对区属医疗机构药品质量进行日常管理。

4、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负责辖区医疗机构医疗事故争议的接待、调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受理、委托、移送等工作。

5、负责区属及辖区一级以下医疗机构医师资格报名考试人员资格初审和护士执业注册初审工作。

6、负责辖区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统计报表工作。

7、负责区属医疗卫生机构科教研工作。

8、负责辖区各乡镇卫生院和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机构、人员准入和许可证的效验。

(三)预防保健科(行政审批办公室)

1、贯彻执行国家《传染病防治法》,制定全区防治传染病、地方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等规划和措施,组织协调传染病疫情的处理和免疫规划的实施,负责公共卫生信息管理和健康教育工作,承担船营区防治艾滋病委员会办公室、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2、依法承担各项公共卫生、疾病控制法律法规的行政执法监督职责。对全区劳动卫生、环境卫生、放射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化妆品、生活饮用水、消毒杀虫灭菌等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3、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依法对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儿童保健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审核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管理本区《出生医学证明》。

4、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监测、疫情报告和应急控制、调查处理工作。                                             

5、负责全区爱国卫生运动规划及管理,协调相关部门做好除四害、农村改水、改厕等工作。

6、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国家法律、法规对辖区个体医疗机构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对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

7、根据国家卫生部门的有关法律、法规,负责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审批工作;负责相关行政许可证件的发放工作;负责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使用管理;负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本部门承担的其他审批事项。

(四)社区卫生服务管理科

1、负责辖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和技术服务项目准入。

2、负责辖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人员培训、运行情况、信息统计、绩效考核等全行业监督管理。

3、负责指导、检查和考核评价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服务工作质量等。

4、协调政府相关部门,解决社区卫生服务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共同推进社区卫生服务发展。

三、主要办事程序、完成时限

四、办事纪律

(一)、首问负责制

1、文明办公,优质服务,态度热情、周到细致。

2、来机关办事遇到的第一接待人要主动热情,根据来访事由,负责介绍到相关处室。

(二)、首办负责制

1、凡处理具体事务的第一受理人要落实责任制,做到来有应声,走有回声。

2、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履行职责,秉公执法。

3、对于符合审批办事程序的,要依照承诺枯规定时间内依法行政。秉公办理。对不符合审批办事程序的要解释清楚。

4、对于在本级权限无法办理的具体事宜,要与上级部门或领导协调沟通;对于急需解决的问题在符合审批程序的条件下。要坚持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在逐级请示的基础上积极办理。

(三)、机关工作人员“六不准”

1、不准迟到、早退,工作时间擅离岗位,办私事。

2、不准午间或工作时间饮酒。

3、不准副局级以上领导出现工作需要时找不到人的情况,保证24小时联络畅通。

4、不准工作时间打麻将、扑克、玩电子游戏、参与赌博,上网聊天、炒股票。

5、不准对工作推诿扯皮、敷衍塞责、不负责任。

五、服务承诺

1、严格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食品安全法》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对医疗机构设置、医疗机构的登记注册、卫生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进行审批,无违法违纪行为。

2、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办结;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注册,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办结;对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办结(需用特殊检验的项目除外)。

3、积极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城市、农村社区卫生服务覆盖面力争达100%。

4、深入贯彻《母婴保健法》,船营区孕产妇和婴幼儿死亡率控制在全国平均线以下。

5、医疗纠纷的处理,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办结并移交医学会。行政部门接到鉴定书后,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结论鉴定不服的,自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卫生行政部门7日内交由省医学会再次鉴定。

6、按《船营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要求,依法组织对突发公共卫生案件、突发事件的处理、查处,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

7、加强行业作风建设,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实行住院患者医疗收费“清单制”、各种收费标准、药品价格公示制,严格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最低收费标准,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卫生执法人员无向服务对象“吃、拿、卡、要、报”行为。全区政行风测评群众满意率达90%以上。 

8、对于群众举报的有关医疗卫生方面的违法违纪问题,积极组织人员认真查处。对于群众反映的医疗卫生方面的热点、难点问题,采取积极措施予以解决。

9、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局领导班子成员《船营区卫生局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分工及工作制度》完成分管的党风廉政建设任务,在自身建设上无违法违纪行为。

10、对在服务中有违反上述承诺的单位或责任人,实行违诺责任追究制和投诉查实待岗制。

六、违诺追究 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工作时间脱岗、漏岗,延误正常公务,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正常公务;

(二)对符合条件,手续齐备的事项不予受理和批准;(三)不履行服务承诺;

(四)擅自提出额外的办事条件和要求;

(五)编造假情况、隐瞒问题;

(六)对手续不齐全的办事当事人不做具体说明,态度生、冷、硬;

对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处室、单位和个人,按以下办法追究责任:

(一)责任的区分

1、未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而作出的违反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由直接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

2、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或同意后作出的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由主管领导承担主要责任,直接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

3、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由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直接承办人员承担次要责任。

(二)责任的追究

1、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2、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造成损失的,对科室或单位提出批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奖资格。

3、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科室或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评优、评奖资格;对领导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优、评奖资格,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将直接责任人调离原工作岗位,并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4、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