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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

 民政局工作职责

 

 

一、船营区民政局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各项方针政策;根据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全区民政事业中、长期规划;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年度业务目标任务,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验收。
  二、主管拥军优属工作,协调组织指导全区拥军优属拥政爱民活动的开展及日常工作;贯彻落实各项优待抚恤政策;承办革命烈士的评定、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军队转业、退伍残疾军人伤残手续落籍,审检参战民兵、民工的伤残评定工作;负责革命烈士遗属、公务员及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复员退伍军人、义务兵家属、参检参战人员的抚恤优待补助工作。
    三、负责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伤病残退伍士兵、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培训复员退伍军人,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
  四、负责全区救灾救济工作,组织核查灾情上报,管理、分配有关救灾救济款物并监督使用,城乡医疗救助、福利慈善工作。
  五、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拟定各类救济对象的救济规定及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扶贫救困等社会互助活动;指导乡镇福利服务中心建设、管理、服务和五保供养工作。
  六、贯彻实施村(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居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城镇居民委员会建设,负责村(居)民委员会主任培训。 
 
  七、主管婚姻登记工作。
  八、拟定全区行政区总体规划;负责乡镇、村、组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限变更及乡镇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上报。
  九、主管地名工作,负责全区地名管理,更名的审核报批;规划全区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
  十、负责本区与毗邻区(市、区)行政区域边界的勘查、协调和报批工作;组织全区行政区域边界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乡镇边界争议的调查和调处。
  十一、负责推行殡葬改革;查处违法丧葬行为;查处违法丧葬用品的生产、经营行为;指导殡葬事业单位的建设发展工作。
  十二、负责对城市社会事业单位进行管理;审批民办社会福利机构,负责组织福利彩票发行和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民政事业计划财务和统计工作,指导监督民政事业费、优待金的管理、使用。
  十四、主管农工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指导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期事业单位的开展工作。
  十五、负责全区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事业单位等民间组织的登记、注册、变更、注销及日常监督管理和年度检查工作,指导各类民间组织规范工作。
  十六、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各科室工作职责
    综合科:负责拟定全区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全区民政工作计划、总结;负责局机关公文处理;负责局长办公会、局务会决定事项的督办;负责全局组织、纪检(监察)、人事、工资、保密档案、安全保卫和离退休干部管理;负责民政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负责军队无军籍退休职工的接受和管理;负责慈善捐助和管理;负责局机关行政管理和后勤服务工作。
    船营区城乡社会救助事业中心:组织、协调、指导全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制定有关规章制度;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审批和管理;负责城市低保对象、困难居民、五保供养对象、重点优抚对象的大病医疗救助工作。负责城市困难居民证的审批和管理;负责城市低保家庭和城市困难居民家庭供热费减免等事项的管理;负责未参保集体企业下岗职工生活费的发放;负责基层低保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和考核;负责搞好低保网络化建设。  
    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科:组织、指导全区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决策、管理和监督工作;推进村(居)民自治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组织、协调、指导城市社区建设;负责农村救灾救济和救灾款物管理;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工作;负责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组织、指导农村福利服务中心建设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优抚和社会事务科:负责全区各类优抚对象的优抚、抚恤、补助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抚恤及评残、评烈工作;负责村、社区和乡镇、街道行政区划的设立、撤销、调整、更民和界线变更及驻地迁移的审核呈报;负责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管理工作;负责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殡葬管理工作。 
    双拥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军地双方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承担区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社会福利科:协调指导全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协调指导对城市三无人员进行救助安置和管理;对城市社区养老福利机构进行认证和登记管理。
    民间组织管理局:负责全区社会团体、民办企业的登记注册和日常管理年度检查工作。指导各类民间组织规范工作,及政府部门与民间组织的协调工作。
区老龄委办公室:负责组织指导全区老龄工作;对全区老龄工作发展和规划工作计划组织实施。负责全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单位联系、协调工作。协调工作。负责协调老年人优待项目的落实,办理《老年人优待证》。指导各老龄协会和老年社团开展工作。办理老龄工作委员会的日常。
    三、 办事程序完成时限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程序:
    1、举办者出具申请书及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2、登记机关深入实地核实,符合条件的发给相应表格;
    3、登记机关对举办者提交的全部有效材料进行审查,合格的予以登记。
    时限: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社会团体登记
    程序:
    1、召开可行性、必要性、权威性论证会;
    2、社团发起人或发起单位提交筹备申请等材料;
    3、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批准后发给同意筹备的批复
    4、申请人或申请单位组织成立筹备组,发展会员、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有关事宜;
    5、筹备组将大会选举结果、通过的决议等材料报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
    6、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批准后,核发《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7、社会团体将印章、法人代码向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时限:
   1)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申请筹备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备的决定;
   2)筹备成立的社会团体,应当自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之日起;
   3)自批准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应当自批准成立之日起6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4)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30日内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时限:
    各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机构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次月开始向上月被批准保障的对象发放保障金。
    四、办事纪律
    一、办事态度端正,文明礼貌,热情待人,不准有粗暴行为。
    二、办事依据合法,依法行政,公正办事,不准以权代法,以情代法。
    三、办事程序必须规范,要严格按照职能程序办事,不准违章办事。
    四、办事效率必须提高,要推行首问责任制,所办之事件件有答复,事事有结果,对暂不能办结的要向当事人说明原因,不准推诿扯皮
    五、办事结果必须公开,要实行重大事项公开制度,增加办事的透明度,不准徇私舞弊。
    六、凡违反办事纪律,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警告及待岗等处分;违反党纪政纪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五、服务承诺
    1、机关工作人员应本着为经济建设服务的宗旨,增强事业心、责任感和服务意识,做到廉洁自律。 
    2、在办理各项业务工作中,实事求是,坚持原则,依法行政,公正廉洁。 
    3、局机关内部凡有对外服务业务的股(室)均应在办公大厅实行集中办公,方便群众,提高工作效率。 
    4、机关工作人员对本岗位职责权限规定内须办的事项,只要手续完备,不违反政策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及时给予办理;手续不完备,但符合政策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一次性告知当事人所需全部材料、工作流程和要求,待手续完备后,及时给予办理。 
    5、对需上级领导做出决定的事项,应将材料整理、分类,及时报送上级领导审批。属其他部门做出处理决定的事项,限时转送其他部门办理,并做好交接手续。 
    6、承办者对不能办理的事项,应向当事人进行认真解释,讲明不能办理的有关依据和原因。同时,承办股室应把不能办理的有关事项,在规定的时限内以表格形式报送分管领导存档备查。 
    7、机关工作实行否定报备制度。属否定报备的事项而没有实行否定报备的,或者不该否定而被否定报备的,应视情节轻重、影响程度,对责任人给予诫勉或告诫。 
    8、工作时间做到挂牌服务,服务热情,用语文明。 
    9、对上访或咨询者应耐心解答,不得推诿、搪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