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局
教育局
一、部门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教育工作方针、政策、法规及重要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二)研究制定全区教育事业、文化艺术、体育、新闻出版工作发展规划,指导、协调教育规划、计划的实施。
(三)统筹规划、部署指导教育体制和办学体制的改革。
(四)统筹规划、指导实施各级各类教师和教育行政干部队伍建设的工作。
(五)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体育卫生与美育工作。
(六)综合管理全区的普通教育、职业技术教育、成人教育、幼儿教育、农民教育、特殊教育工作;指导、协调各乡镇、各部门有关教育的工作;负责教育督导和评估工作。指导全区文化事业、体育事业、新闻出版业、图书、文化市场等项工作,抓好专业队伍建设,培养输送各类文化、体育人才。
(七)负责局直属单位的党务群团工作;负责全区中小学及其它事业单位党政领导干部的考核、培养、任免及管理工作。
(八)负责指导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的经济管理工作。
(九)负责全区中、小学校舍修建、管理及完善教学装备工作。
(十)负责中、小学招生和组织区域内的中、高考和成人教育自学考试等工作。
(十一)对乡(镇)人民政府的教育工作、教育局及所属事业单位和区属中小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保证国家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和教育目标的实现。
(十二)组织开展大型群众文化活动。根据上级部署组织参加省、市大型群众文化活动;开展社会联办、协办文化活动以及全区的群众文化娱乐活动。
(十三)突出船营区特点,重点抓好少儿艺术活动,培养输送各类艺术人才。
(十四)抓好文化馆(站)建设。抓好区文化馆及街道、乡镇文化馆(站)的建设,培养群众文艺骨干队伍,指导、检查群众文化活动,抓好特色基础建设。严格按照中央和省、市有关扩大内需项目建设管理规定对我区乡镇文化站建设进程予以监督和指导。
(十五)发展少数民族文化。检查、指导少数民族文化政策的执行情况,扶植少数民族文化创作,培养典型,搞好少数民族文化发展的研究工作。
(十六)开展群众文化学术研究。发展壮大现有的群众文化学术团体,组织开展各类群众文化学术研究活动。
(十七)文化市场工作。管理文化市场,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文化市场管理的政策、法律、法规,指导、监督、检查文化市场稽查工作,整顿和规范文化市场秩序。依法对全区文化和新闻出版业户进行日常管理,对业户进行政策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
(十八)管理图书馆事业,指导图书文献资源的建设、开发和利用,指导全区图书馆建设,组织开展图书馆(室)之间的协作、业务交流,理论研讨,做好地方文献资料的保管收藏工作。指导全区农家书屋建设和文化资源共享工程建设工作,传播先进思想及文化知识,努力改善农村基础文化设施的现,提高农村人口的文化素质。
(十九)落实全民健身计划,成立区体育总会,建立健全各乡(镇)、街指导委员会;协调组织区武术协会,老年体育协会、晨练协会等各种协会,开展丰富多彩的群众体育活动。
(二十)组织实施区各类体育比赛,指导、协助搞好机关、学校、团体的各类体育赛会;负责参加上级举办的体育赛会和承办上级在我区举办的比赛的组织竞赛工作;负责培训审批国家各项三级裁判员、运动员以及社会指导员工作。配合区教育局开展学校体育活动和竞赛。开展与上级体育主管部门和其他城区的体育交流工作。
(二十一)办好我区现有的滑雪、滑冰、体操等3所体育特色学校。指导学校训练,抓好教练员队伍建设,为上级培养、输送各类优秀体育人才。
(二十二)贯彻执行《体育法》,推动全名健身计划纲要的实施,抓好全区的社会体育、学校体育和经济体育工作,指导全区各部门、各行业、各团体开展体育活动。
(二十三)协调文化体育产业发展及文化体育产业运行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区重点文化体育设施建设,管理区级公共文化体育设施。
(二十四)负责对报纸、期刊、图书零售及出租业务的审批。设立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业务的审批;负责音像制品零售、出租单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音像制品零售、出租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音像制品零售、出租业务审批;负责设立从事非本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的零售业务的审批;负责设立专门从事名片印刷企业的审批、文艺表演团体及变更的审批;举办营业性演出的审批以及对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的审批。
(二十五)依法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进行管理,规范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维护公众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健康发展,实施网吧证照管理,严格控制非法倒卖网吧牌照。对网吧内容进行监管,依法核实网吧的经营手续、经营地址等。
(二十六)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对全区文物古迹进行保护和管理,开展文物保护的宣传和教育工作,对全区文物保护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二十七)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任务。
二、科室设置及工作职责
(一)党委办公室(信访行风办公室)
1、负责党的组织建设、思想、作风建设;
2、负责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
3、负责组织发展和积极分子队伍建设工作;
4、负责干部队伍管理及对干部进行考核、培训工作;
5、负责纪检监察、党风廉政建设及案件查处工作;
6、负责系统政治理论学习及新闻报道工作;
7、负责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8、负责机关建设工作;
9、负责系统统一战线工作,落实好党的统战政策;
10、负责老干部工作;
11、负责全系统工、青、妇群团组织工作;
12、负责信访和行风工作。
(二)综合科
1、起草全局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2、按照局长办公会议记要和局领导工作指示,做好局重要政务的协调、综合和督查工作。
3、负责局机关和学校的文书、档案管理工作。
4、负责局机关后勤管理工作。
5、负责局机关公益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
6、完成好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三)人事科
1、负责综合管理全区教师队伍;
2、负责配备编制、调配教师、派遣毕业生、劳资、福利、职称评聘、奖惩、人事档案管理等;
3、负责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评工作。
4、负责教师师德建设,抓好师德先进典型和监督管理工作。
(四)教育科
1、负责全区九年义务教育工作,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政策。
2、负责全区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计划的制定与实施,监测教育教学质量,规范学校办学行为,检查课程设置与执行情况,与相关业务部门配合指导全区的课程改革和安排教学研究。
3、负责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理中小学生转学审批手续和九年义务教育证书及小学毕业证书的审核和验印工作。
4、负责小学学区划分,指导、协调全区中小学招生工作。
5、负责协调相关科室做好中小学布局调整、薄弱校改造和“校对校”对口支援工作。
6、负责特殊教育和民族教育工作。
7、负责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和绿色教育工作。
8、负责全区幼儿教育工作,研究幼教事业的发展,制定相关的行政法规和工作计划,检查和评估幼儿园的保教质量,指导幼儿教育科研工作。
9、负责组织培训各类幼儿园的园长和保教人员,开展各种竞赛活动。
10、负责全区中小幼教学用书征订的监督和检查工作。
(五)督导室
1、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全区的教育督导工作。
2、对本行政区各涉教部门贯彻执行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情况实施督导。
3、对本辖区内各乡(镇)人民政府支持教育工作的情况实施督导。
4、对本辖区内各级各类学校的办学方向、办学质量和效益情况实施督导评估。
5、对本区范围内教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向区政府报告工作。
6、组织信息交流,开展教育督导的科学研究。
7、履行区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
(六)体育卫生艺术教育科
1、负责制定全区学校体育、卫生、艺术教育的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体育、卫生、艺术教育教学工作管理和评估,组织全区中小学体育、健康和艺术教育大型活动;
2、负责全区学校体育教育管理工作。贯彻落实国家《体育卫生工作条例》和《学生体育健康标准》,组织开展各类体育竞赛活动,抓好体育教师培训和各体育传统校的学生训练工作;
3、负责全区学校卫生管理工作。抓好卫生健康教育,做好学生日常保健及体检工作,负责全区学校食堂食品卫生及传染病防控工作;
4、负责全区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贯彻《吉林省艺术教育工作暂行条例》,组织开展各项艺术活动;
5、负责全区少先队工作;
6、负责全区学校环境教育、科技教育、国防教育。
(七)安全科
1、负责教育系统安全工作的管理、检查和指导工作;
2、掌握教育系统安全工作状况,负责制定教育系统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3、负责教育系统安全工作的宣传和教育活动;
4、负责制定教育系统安全工作预案,组织重特大安全事故的抢险,指导、监督学校安全工作的开展;
5、负责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指导学校妥善处理安全事故。
6、负责校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
7、负责综合治理和学校周边环境整治工作。
(八)政策法规科
1、组织开展教育系统领导干部、教师、学生、机关干部的普法及宣传,具体实施教育系统执法和监督工作。
2、建立依法治校工作的政策指导、组织协调、检查评估的机制 ,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 , 规范管理行为,履行对学校的管理职责。
3、完善执法制度,规范执法文书,培训执法、监督人员,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系。
4、建立和规范申诉渠道 ,完善申诉工作程序 ,及时办理教师和学生的申诉案件 ,依法维护学校师生的合法权益。
5、负责牵头查处各类违法案件和行政应诉。
6、管理教育行政执法和普法工作档案。
(九)行政审批办公室
1、负责本行政区域小学学历教育及以文化教育培训为主的非学历民办教育、各类幼儿园的依法审批工作。
2、负责对民办培训学校、幼儿园办园、办学许可证进行延期、年检的审核工作;
3、负责依法办理非学历民办培训学校及幼儿园法人、单位名称、地址、专业等的变更手续工作;
4、负责非学历民办培训学校及幼儿园的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的审核工作;
5、负责对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劳动技能培训机构进行备案工作
6、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初级中学、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和教师资格证发放工作。
(十)文化体育科
负责组织指导全区文化事业、体育事业、新闻出版业、图书、文化市场等项工作。
(十一)新闻出版科
负责全区文化事业、体育事业、新闻出版业、图书、文化市场党群、工会等工作。
三、主要办事程序
(一)教师资格认定
1、申请人提出申请,领取《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教师资格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吉林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格专用表》。
2、提交申请材料及材料初审,如条件不符,将于30个工作日内通知本人。
3、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考察通过面试、笔试、试讲等方式考察申请人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全日制师范类专业学历的申请人不需要进行。
4、于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日起30个法定工作日内做出是否认定的结论,建立档案,在教师资格信息管理系统中作认定记录,颁发教师资格证书。
(二)幼儿园审批
1、申请:提出申请,领取申办标准、办园审批表;
2、受理:提交所需全部材料和证明文件;
3、审查:组成专家组对申报的材料、证明文件和办园场地进行实地审查、评估;
4、审批:按照专家组评估意见,做出审批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送达申请人;
5、发证:对批准同意办园的,颁发办园许可证。
(三)按职责分工实施的学历教育及以文化教育培训为主的非学历民办教育的审批
1、申请:领取申办条件、办学审批表。
2、受理:提交所需全部材料和证明文件。
3、审查:区教育局组成专家组对申报的材料、证明文件和办学场所进行审查、评估。
4、审批:按照专家组评估意见做出审批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送达申请人。
5、发证:对批准同意办学的颁发办学许可证。
(四)普通高考报名程序
1、验证。
2、填涂、确认报名卡、摄像、领取《考生须知》。
3、体检、英语口试。
4、填报志愿。
(五)成人高考报名
1、网上信息输入:
(1)登陆吉林省成人高校招生网,阅读文件、政策、说明,点击“确认”;
(2)输入个人及报考志愿信息;
(3)选择考试地点(一般应在户口所在地)、信息确认点和确认时间。
2、现场信息确认。
(1)按自己选择的时间前往报名确认点,凭网上预报名号进行报名确认;
(2)交验有关证件、证明及复印件;
(3)进行电子摄像;
(4)签订《诚信考试承诺书》;
(5)核对报名信息校对表,确认无误后本人签名交报名确认点存档。
(六)自学考试报名
1、网上报名的次日上网(或拨打168)查询报名结果及新准考证号。
2、网上报名同时支付报名费和购书费。
3、到县招考办进行电子摄像。
4、考前一周左右到县招考办领取准考证、考试通知单(新生凭网上报名的准考号、老生凭准考证领取)。
5、委托开考的律师本专科、法律本科、公安管理本专科的考生直接到市司法局报名。
(七)自学考试毕业登记(审批)
1、毕业审核。本人带《身份证》、《准考证》及全部《课程合格证书》的原件缴验。
2、缴费。
3、领取毕业生登记表。
4、将毕业登记材料送省自考办审批。
(八)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业务的审批;音像制品零售、出租单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音像制品零售、出租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音像制品零售、出租业务审批;设立从事非本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的零售业务的审批。
1、依法受理行政审批申请;
2、依法审批各类申请材料、文书;
3、所需材料合格后,实地检查、勘验场所;
4、依法作出行政审核决定。
(九)设立专门从事名片印刷企业的审批。
1、依法受理行政审批申请;
2、依法审批各类申请材料、文书;
3、所需材料合格后,实地检查、勘验场所;
4、依法作出行政审核决定。
(十)文艺表演团体及变更的审批及举办营业性演出的审批
1、依法受理行政审批申请;
2、依法审批各类申请材料、文书;
3、所需材料合格后,实地检查、勘验场所;
4、依法作出行政审核决定。
(十一)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的审批
1、依法受理行政审批申请;
2、依法审批各类申请材料、文书;
3、所需材料合格后,实地检查、勘验场所;
4、对初审合格的娱乐场所申请单位,应当立即将申请开办的经营场所的有关情况公示10个工作日;
5、公示期通过后,符合条件的核发文化部门批准筹建文件;
6、申请人取得消防、环保批准文件后,到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申请《娱乐经营许可证》;
7、依法作出行政审核决定。
四、完成时限
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法定工作日内。
五、办事纪律
(一)首问责任制度
遵循的原则:接待或受理的工作人员要遵循热情主动、文明办事、及时高效的原则,对服务对象提出的问题或需要办理的事项认真解答、负责办理或引荐到相关科室或人员办理。
工作目标:方便服务对象办事,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树立机关的良好形象。
首问责任人:第一位接待或受理服务对象来信、来电、来访的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
首问人的责任:
1、咨询或办理事项属于首问人职责范围的,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要一次性告知有关办理的事项、需要补充或携带的材料以及如何办理等,并耐心解答服务对象的询问;
2、咨询或办理事项不属于首问人职责范围、但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首问人要主动告知或引荐服务对象到经办人处,经办人不在或经办科室无人时,应告知经办人员的联系方式,或请服务对象留下联系方式并及时告知经办人员;
3、不属于本局职责范围的,首问人应告知,并尽可能帮助引荐到相关部门。如对是否属于本局职责不太明确的,应请服务对象留下联系电话,首问人负责了解清楚后及时告知服务对象;
4、属于举报或投诉的,首问人应将服务对象反映的事项、内容、相关人姓名、联系电话等记录下来,并及时报告有关领导;
办事要求:
1、首问责任人必须严格按照“文明用语规范”的要求,要“您好”先行,严禁用“不知道”、“不清楚”、“不归我管”等生硬语言回绝,对来信、来电、来访的群众给予热情接待,让其满意。
2、对群众来信、来电和重要事项来访记录,局领导亲自签发处置意见、亲自处理或督促相关人员解决;对较为重大的事项,局领导亲自接待、亲自办理,并向上级机关或分管领导报备。
落实措施:
1、公示局领导及工作人员姓名、职务、工作岗位、业务范围,以便服务对象了解工作人员身份,接受监督。
2、设置群众来信、来电、来访专用接待记录本(内容包括来信、来电、来访时间、姓名、来访事项,联系电话,接待人姓名、处理办法、意见、办理结果)。
3、对执行本制度的情况,由局党委进行监督和检查,领导进行督促检查。
(二)限时办结制度
遵循的原则:遵循准时、规范、高效、负责的原则。
工作目标:提高办事效率和行政效能,对涉及由我局办理的行政管理和服务事项,在符合有关规定及手续齐全的前提下,由相关科室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结服务对象请求的事项。
责任人:各相关事项的负责人为限时办结制责任人。
限时办结的事项及期限:
对于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限时办结事项,尽快办结,有规定的或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理的,需经领导批准后延期办理,同时向服务对象说明延时办理的正当理由。
落实措施:
1、实行“一岗多责、一岗多能”,相互补位,确保工作正常运行。因特殊情况离开工作岗位的,要以留言、启事等方式告知服务对象;
2、对执行本制度的情况,由局党委、局领导进行监督和检查。
(三)责任追究制度
遵循的原则:责任追究坚持权责统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对各科室负责人、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进行责任追究。
工作目标:通过责任追究,强化行政责任,促进机关依法行政、恪尽职守,提高执行力和公信力。
责任追究情形:
1、对依法、依规应办理的事项和上级组织决定的事项,不按规定和要求落实,敷衍塞责、推诿扯皮,拖延不办、顶着不办,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2、对应该公开的事项不公开或公开不及时、不真实、不全面,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3、不依照规定程序进行科学民主决策,致使决策失误,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4、违反法律、法规委托或授权其他组织或个人行使相关行政职权,或者不依法对受委托者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进行监管,或因监管不力,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5、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无正当理由不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或作出明确答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6、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或不宜由本单位办理的事项,不解释、不说明,置之不理,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7、对来文、来电、来函,未按规定签收、登记、审核、提出拟办意见,或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及时处理或报送领导批示,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8、在工作中丢失、损毁服务对象有关材料或物件,损害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9、工作中需要与其他有关部门共同研究解决的事项,当与有关部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时,未及时报请上级领导或机关裁决,久拖不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10、在工作时间内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不委托有关人员代行其职责而耽误服务对象办事的;
11、对服务对象置之不理,或刁难、粗暴对待,甚至因言行不文明而导致发生冲突的;
12、对职责范围内的行政不作为问题失察失管,致使管辖范围内多次出现行政不作为问题,或因行政不作为导致出现严重责任事故,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13、对发生重大突发事件、灾情险情、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等重要情况不及时报告和处置的;
14、被投诉的科室或工作人员对收到的行政不作为投诉件不整改,或弄虚作假、隐瞒真相、包庇袒护的;
15、其他行政不作为行为。
责任追究方式:诫勉谈话;责令整改;取消当年评优评先的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当年年终考核不评定等级或定为不称职,并取消当年的评先和评定职称的资格;调整工作岗位;解聘或停职检查;免职或者辞退。
落实措施:
1、对当面或电话投诉:接待(接听)人员应当细心接待(接听),问清情况,如实记录。属于受理范围的,应告知已被受理;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应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机关投诉;
2、对通过信函进行的投诉:应逐件认真登记,确定是否受理。属于受理范围的,应告知投诉者该投诉已被受理;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应根据投诉问题的性质、内容和管辖权限,及时交办、转办或明确不予受理,并告知投诉者;
3、认真及时组织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核实,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问责建议;投诉事项办结后,应当将办理结果告知投诉者。
六、服务承诺
热情接待,周到服务,认真工作,提高效率。
七、违诺追究
为确保政务公开和各项承诺落到实处,我局认真贯彻“有诺必践,违诺必究”的原则,对政务公开违诺行为特制定以下追究处罚规定:
(一)凡属我局公开的各项制度、规定、办事的程序、承诺等,我局负责对违诺行为进行处罚、追究。
(二)违诺情节较轻的,对本人进行批评教育外。
(三)因违诺行为,造成一定不良影响和重大损失的,追究主要负责人责任,在全局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模、晋职、晋级资格。
(四)严重违诺,在群众中造成极坏影响和重大损失的,除按二、三款处罚外,给予相应的政纪、党纪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五)凡社会举报、群众反映,行政测评和领导发现的违诺行为,只要事实清楚能够证明的均按本规定严肃处理。
(六)局党委办公室负责接受违诺方面的群众举报和来信来访,承办违诺问题的处理,负责日常的年终考核监督反馈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