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
关于长春、吉林等市设立省级开发区的批复
吉政函[2002]126号
长春、吉林、四平、白山、白城、松原市人民政府:
关于设立省级开发区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长春工业经济开发区、吉林船营经济开发区、桦甸经济开发区、磐石经济开发区、永吉岔路河特色农业经济开发区、四平红嘴高新技术开发区、范家屯经济开发区、白山经济开发区、抚松长白山旅游经济开发区、查干浩特旅游经济开发区、查干湖旅游经济开发区基础设施条件较好,项目建设已经起步,产业特色较为突出,具有良好的区位优势和发展潜力,对当地经济发展起到了一定的带动作用,符合省级开发区条件,特批准为省级开发区。
二、新批准设立的开发区总体上享受《吉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开发区建设率先实现跨越式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吉政发〔2001〕10号)所赋予的优惠政策和部分省级经济管理权限。
目前开发区内所有企业上缴的税收省分享部分,无论是存量还是今后的增量均不于以返还。
开发区新建企业,省共享收入返还的优惠政策、以2003年为基数、按每年递增10%包干上缴省财政、超出部分省财政给于返还、执行到2005年。
三、各市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落实好省政府关于“特合条件,突出重点、创办特色、规范管理、加快发展”的总体要求、切实加强对开发区的领导、确保职能到位,为开发区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以充分发挥开发区在加快全面建设我省小康社会中的示范带头作用。
四、要成立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代表当地政府对规划的区域内进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进一步修订和完善开发区的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搞好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正确处理好开发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不断改善投资环境,为当地和全省经济的快速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关于上述开发区的区域范图及规划区、起步区面积问题另行批复。
特此批复。
二〇〇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