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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昌邑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根据《中共吉林市委办公厅、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昌邑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吉市厅字20195),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吉林市昌邑区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区机关事务局)由政府派出机构调整为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区机关事务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区委关于机关事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机关事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拟订全区机关事务管理的政策规定和制度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区机关事务管理、保障、服务工作。  

  (二)负责区直机关、区直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订相关具体制度和办法,承担相关产权界定、清查登记、资产处置工作,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三)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区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负责区直机关、区直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的编制、配备、更新、处置工作;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负责区直机关、区直属事业单位一般公务用车集中统一管理和运行监管。  

  (四)负责区直机关、区直属事业单位房地产管理工作,制定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区直机关、区直属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建设项目审核、计划编制、建设监管工作;负责区直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及业务用房的权属登记、使用调配和大修维护等工作。  

  (五)负责区直机关、区直属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拟订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住房保障和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六)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区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拟订全区公务接待管理标准和实施细则;负责本级公务接待工作。  

  (七)贯彻执行国家、省、市节能减排管理工作方针政策;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区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拟订全区公共机构节约能源管理的规划、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区机关节约能源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规划、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  

  (八)负责指定范围的政府采购工作;管理机关在公务活动中按规定上缴的礼品、礼金。  

  (九)加强对全区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纠正违法违纪行为;指导并组织全区机关后勤人员岗位培训,对机关后勤改革进行业务指导;推动机关事务工作改革和发展。  

  (十)负责区直机关集中办公区的安全生产、安全保卫、综合秩序的管理工作;协调机关驻地的社会综合治理、绿化、爱国卫生、交通安全、环境综合整治等社会事务工作。  

  (十一)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区机关事务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科室职能: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文字综合、文秘、人事劳资、机构编制、机要、通信、财务、档案、保密、信访、政务公开、宣传和信息化建设等工作;负责全区机关事务管理改革总体发展规划;负责拟订全区机关事务管理工作规章制度和管理;负责全局性重点工作任务和重要工作安排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资产管理科 

  科室职能:负责管理区财政局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和房地产工作,拟订相应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区直机关办公用房调配、普查、建档、统计工作;负责区直机关办公用房和公共设施的基建规划;负责区直机关、区直属事业单位房地产管理;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承办区直机关及区直属事业单位非经营性项目建设的计划、立项初审、投资和管理;负责区直机关、直属事业单位非经营性项目、重大基建项目、重大修缮项目管理并组织实施;负责职工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三)综合科 

  科室职能:负责本级规定范围内的公务接待任务、专项接待任务;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区里各种重要会议及重大活动的保障服务工作;负责指导区直机关、各乡(镇)街道的公务接待工作;负责管理区直机关在公务活动中按规定上缴的礼品、礼金。   

  负责对区直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统一管理;负责区直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的编制、配备、更新、处置、保险等工作;对全区公务用车实施标识化、信息化管理、车辆运行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监督公务用车安全生产工作。  

  负责区政府集中办公区干部职工的餐饮管理和服务工作,负责区委、区政府重大活动及应急餐饮服务保障工作。  

  (四)后勤管理科 

  科室职能:负责区政府集中办公区环境卫生及区政府院内绿化美化等工作;后勤保障工作;“四防”安全等工作;负责区信访人员疏导和维护机关工作秩序等工作;负责区政府集中办公区日常维护工作、小维修工作及物业管理工作;负责区政府自管房日常的维修维护及物业管理工作。  

  承担区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全区机构节约能源管理的相关制度;负责拟订区直公共机构规划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负责全区公共机构节能年度政府绩效评估工作;承担全区公共机构节能宣传、教育与培训工作。  

  负责指导和监督区直机关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对区直机关的安全检查工作,拟订区直机关的安全保卫和消防工作,监督指导集中办公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安全保卫、消防、人员、车辆、办公秩序、信访秩序、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的安全保卫管理工作。  

  第五条区机关务局行政编制10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内设4个机构:办公室、资产管理科、综合科、后勤管理科,机构领导职数4名。   

  第六条区机关事务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本规定由中共吉林市昌邑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吉林市昌邑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本规定自20193月22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