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昌邑区交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吉林市昌邑区交通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吉林市委办公厅、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昌邑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吉市厅字〔2019〕5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吉林市昌邑区交通局(以下简称区交通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区交通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区委关于农村公路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农村公路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农村公路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全区农村公路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工作。组织实施辖区农村公路、水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指导农村公路、水路等工程建设相关政策、制度和技术标准的实施;负责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资金的安排使用和管理工作;负责县道养护工作,指导各乡(镇)开展乡、村级公路养护工作。
(三)负责组织建立、健全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和应急救助体系,制定水上搜救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指导乡(镇)人民政府管理辖区内渡口和渡船安全工作。
(四)承担辖区交通战备有关工作。
(五)负责辖区农村公路建设市场、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六)承担主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指导督促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七)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区交通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综合办公室。负责机关党建、工会、人事、劳资、财务、资产管理及机关日常运转等工作。
负责辖区交通战备有关工作。
(二)交通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区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并监管辖区农村公路、水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负责指导农村公路、水路等工程建设相关政策、制度和技术管理的实施;负责辖区水路交通管理相关工作;负责辖区农村公路建设市场、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工作。
负责辖区农村公路交通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区交通局机关行政编制6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1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2名(含正职2名)。机关工勤事业编制按实有人数暂保留1名,退一收一、逐步消化。
第六条 区交通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吉林市昌邑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吉林市昌邑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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