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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昌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履职依据

 第一条  根据《中共吉林市委办公厅、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昌邑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吉市厅字20195),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吉林市昌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区委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国家、省和市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方针、规划、政策;加强对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宏观指导、综合指导;拟订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政策和措施,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协调指导全区人才劳务工作和办理事业单位职工流动调配及政策性安置,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组织落实就业援助制度;落实职业资格制度相关政策,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牵头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落实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

(四)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组织实施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落实省、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会同有关部门落实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办法。

(五)负责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落实国家荣誉制度,审核以区政府名义奖励的人选,指导和协调政府奖励工作,审核以区政府名义实施的奖励活动。

(七)实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完善劳动、人事申诉控告制度和人事争议仲裁制度;落实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监督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

(八)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加强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科学管理;负责全区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及队伍建设工作;组织实施全区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考核工作;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负责全区有突出贡献专家的选拔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区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引进、交流和服务工作;管理全区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推行和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专业技术执业资格制度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度;承办特殊需要人员选调和事业单位人员调配工作;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协调、组织全区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工作。

(九)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企事业单位工资、社会保险、福利、离退休政策,研究制定实施意见;参与区级企业劳动模范评定工作;负责全区事业单位人员参加工作时间确定、工龄计算和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十)贯彻执行国家关于企业职工工资的宏观政策,负责办理企业工资福利及其他劳动报酬有关手续,指导企业搞好内部分配。

(十一)贯彻执行国家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和相关的行业标准以及职业技能鉴定政策;负责管理全区职业培训、分析、分类和职业技能标准、鉴定、竞赛等职业技能开发工作;负责管理全区城乡就业和劳动力资源开发,组织实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及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发就业、劳务输出工作;负责管理进城务工农民和外来劳动力。

(十二)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政策,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负责事业单位和企业职工及农村社会保险工作,建立和完善以职工养老、失业、工伤等保险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保险体系。

(十三)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四)受理劳动、人事信访事项,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处理有关劳动、人事方面的重大信访事件或突发事件。

(十五)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六)制定并落实好全区各类劳务机构党建年度工作意见和计划;指导各类劳务机构做好发展党员、组建党组织和发挥党员作用等工作,把开展党建工作、履行社会责任情况纳入考核内容;加强对未就业大学生的服务管理,督促其及时转接组织关系。

第四条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 综合科

承担党群和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专项基金、财务定期审计;汇总编制本局管理的各项资金(经费)预算决算,并负责管理局机关专项经费;负责局机关财务工作;负责管理局属国有资产、固定资产;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局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等工作。

(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绩效管理办公室)

负责组织实施全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招聘、调配、考核、奖惩、回避、辞职、辞退等工作;负责全区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签订工作;负责区政府工作部门绩效评估工作。 

(三)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

负责全区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改革工作,对全区专业技术职务设置进行宏观管理,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区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考核、考试报名、推荐、评审和聘任,并负责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申报工作;负责全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向上级推荐国家级有突出贡献人员及省、市级专业技术人才并负责考核工作;负责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人工种确认和技术等级考试考核工作;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四)事业单位工资福利科

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国家事业单位工资、奖金、补贴政策并组织实施;管理全区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总额;负责全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地区类别标准的审核和监督执行工作;负责全区事业单位人员离退休工作;负责事业单位职工遗属补助等工作。

(五)劳动关系科(行政审批办公室)

按照管理权限,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方面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审批工作;负责行政审批专用章的管理使用;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行政应诉;负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本部门承担的其他行政审批事项。

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劳动关系政策;拟订全区劳动调整的基本规则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规范;指导企业签订集体劳动合同;负责企业职工以及与机关事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人员的区际间流动管理工作;负责落实企业工资指导线的有关政策,执行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监督执行国家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以及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负责职工与单位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签订工作,并协调做好劳动关系进社区工作;负责用人单位基本情况录入和签订劳动合同备案录入;参与区级劳动模范的评定工作。

(六)仲裁科

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对重大突发集体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进行协调;依据法定程序和规则受理管辖范围内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依法组织处理有关劳动、人事争议及相关协调工作;调整区内重大劳动、人事纠纷;接待处理系统来信来访工作;负责审核全区享受供暖费的企业资格和人员资格,做好退休人员供热费发放工作。

(七)保险科

负责贯彻执行全区企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本政策,组织对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的实施监督;贯彻执行基本养老保险相关政策和管理办法;负责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退休审核、退休人员调整待遇审批及监督执行、退休人员数据管理工作;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日常管理工作;负责企业退休职工管理工作,对申报企业退休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核,做好登记上报和发放基本生活费工作。贯彻执行省、市农村社会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及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贯彻执行省、市农村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和有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的审核办法并组织实施。

(八)劳动监察科
负责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