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共吉林市委办公厅、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昌邑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吉市厅字〔2019〕5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吉林市昌邑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区工信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加挂吉林市昌邑区科学技术局、吉林市昌邑区中小企业发展局牌子。
第三条 区工信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区委关于工业化和科技创新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工业化和科技创新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提出全区新型工业化发展战略和政策,协调解决新型工业化进程中的重大问题,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业和信息化的发展规划,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优化升级,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
(二)监测、分析全区工业运行态势,统计并发布相关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协调解决行业运行发展中的有关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负责辖区工业应急管理、产业安全和国防动员有关工作。
(三)负责工业企业产需衔接和银行、企业、担保公司对接,组织协调、指导工业品地方名牌战略的实施工作。
(四)推动全区工业结构调整。负责编制并实施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及项目规划,指导工业企业技术创新和引进。负责对辖区内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初审、登记并上报市局备案,对重点工业项目进行跟踪管理。
(五)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工业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促进政策和规划;组织协调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全区落后产能退出工作。
(六)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指导督促企业加强安全管理;负责落实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规定应由本部门负责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负责指导相关行业在产业转型升级和布局调整中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加强安全生产法规宣传教育,推广先进安全生产监管模式,促进安全生产技术改造,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协同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并督促整改落实;负责编制全区民用爆破器材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生产计划;负责全区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的行业管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牵头负责行政区内市工信局指定的公路铁路平交道口管理。
(七)组织、协调、指导区属国有、集体企业改革、改组、兼并破产及稳定等工作,推进工业提质增效和管理创新,推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指导工业企业的管理、扭亏和减轻企业负担工作。
(八)负责中小企业发展的宏观指导,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和非国有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和措施,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九)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及省市有关科技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拟订全区创新驱动发展以及科技发展政策并组织实施。
(十)优化科研体系建设,指导科研机构改革发展,推动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建设,推进全区重大科技决策咨询制度建设。
(十一)牵头建立统一的科技管理平台和科研项目资金协调、评估、监管机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优化配置科技资源的政策措施建议,推动多元化科技投入体系建设,协调管理区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并监督实施。
(十二)实施重大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参与编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和监督实施,推动科研条件保障建设和科技资源开放共享。
(十三)实施重大科技项目,统筹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研发和创新,牵头组织重大技术攻关和成果应用示范。
(十四)组织拟订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科技促进农业农村和社会发展的规划、政策和措施。组织开展重点领域技术发展需求分析,提出重大任务并监督实施。
(十五)牵头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拟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促进产学研相结合的相关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指导科技服务业、技术市场和科技中介组织发展。
(十六)统筹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指导区域创新发展、科技资源合理布局和协同创新能力建设,推动科技园区建设。牵头组织全区产学研合作,指导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十七)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政策,建立健全科技人才评价和激励机制,组织实施科技人才计划,推动高端科技人才队伍建设。拟订科学普及和科学传播规划、政策,组织开展科普宣传和科技培训工作。
(十八)负责与科技有关的区级奖励评审活动。承担市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励的推荐、提名等工作。
(十九)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它任务。
(二十)职能转变。围绕贯彻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优化、转变政府科技管理和服务职能,完善科技创新制度和组织体系,加强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减少微观管理和具体审批事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科研诚信建设。从研发管理向创新服务转变,深入推进科技计划管理改革,完善公开统一的市级科技管理平台,减少科技计划项目重复、分散、封闭、低效和资源配置“碎片化”的现象。政府部门不直接管理具体科研项目,委托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开展项目受理、评审、立项、过程管理、验收等具体工作。对科研机构组建和调整事项不再进行审核,重在加强规划布局和绩效评价,进一步改进科技人才评价机制,建立健全以创新能力、质量、贡献、绩效为导向的科技人才评价体系和激励政策,统筹全市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和引进国外智力工作。
第四条 区工信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
(二)经济运行科。负责全区工业经济、民营经济运行情况的综合调查、研究、分析、预测,对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协调解决全区工业经济和民营经济运行的重大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研究制定全区工业、民营企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区重点调度企业生产监控、调节和统计分析工作;负责工业企业产需衔接和银行、企业、担保公司对接,组织协调、指导工业品地方名牌战略的实施工作;负责对辖区内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初审、登记并上报市局备案,对重点工业项目进行跟踪管理;组织协调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全区落后产能退出工作。
(三)中小企业管理科(安全生产科)。贯彻执行发展中小企业的方针政策,指导中小企业的改革与发展,协调解决中小企业在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负责中小企业创业扶持资金和创业贴息扶持资金初审工作;推动中小企业信息化建设;扶持建立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并规范其发展;协调减轻企业负担和软环境治理的工作;负责处理企业来信来访;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指导督促企业加强安全管理;负责编制全区民用爆破器材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生产计划;负责全区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的行业管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牵头负责行政区内市工信局指定的公路铁路平交道口管理;组织、协调、指导区属国有、集体企业改革、改组、兼并破产及稳定等工作,推进工业提质增效和管理创新,推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
(四)科技科。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及省市有关科技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拟订全区创新驱动发展以及科技发展政策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政策,建立健全科技人才评价和激励机制,组织实施科技人才计划,推动高端科技人才队伍建设。拟订科学普及和科学传播规划、政策,组织开展科普宣传和科技培训工作;牵头组织全区产学研合作,指导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负责组织市级以上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科技(试验)示范基地、科技示范园区的申报,并对立项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和验收管理;负责编制全区科技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组织市级以上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科技(试验)示范基地、科技示范园区的申报,并对立项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和验收管理。负责与科技有关的区级奖励评审活动,承担市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励的推荐、提名等工作。
第五条 区工信局机关行政编制11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4名(含正职4名)。机关工勤事业编制按实有人数暂保留2名,退一收一、逐步消化。
第六条 区工信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吉林市昌邑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吉林市昌邑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12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