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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生态环境局昌邑区分局

昌邑区环保局机构职能
 

(一)负责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关于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

(二)组织制定辖区内环境保护长期、中期及短期规划和落实省、市减排目标,并组织检查和监督实施。

(三)依法实行对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和其他有关环境保护的审批、申报;审查“三同时”项目执行情况等。

(四)组织并监督国家和地方各类环境标准在本地区的实施,组织指导区域环境治理和对生态保护的指导、协调、监督。组织环境科技攻关及科技成果鉴定、评比、交流和推广,鼓励废弃物综合利用,建立环保污染示范工程。

)组织环境监测和调查,根据本地区的环境状态进行发展的预测,提出改善环境质量的对策和措施。

)依法运用行政手段对不履行环境法规及行政命令的部门、单位和个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发布行政命令;行政制裁;处理污染纠纷;调查和处理环境污染和破坏事故。

)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的环境状况进行调查和评价。

)对辖区内排放污染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