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
为切实增强临时救助制度的可及性和实效性,有效解决我市城乡居民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问题,根据《吉林省民政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吉民发〔2018〕46 号) 精神和《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吉市政办发〔2015〕13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临时救助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救助对象及类型
具有吉林市区户籍或连续在吉林市区生活、就业、居住且持有当地公安机关发放的居住证的常住人口。临时救助对象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
(一)急难型救助对象。因突发性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具体包括以下几类:
1.遭遇火灾、意外伤害、交通或安全事故、溺水等意外事件,人身、财产受到严重损害,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和个人。
2.家庭成员突发危及生命重特大疾病,丧失生活自理和劳动能力,必要医疗费用难以承担,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短时间内依靠自身能力无法解决的家庭或个人。
3.重要传统节日期间,生活发生困难的分散供养独居特困人员、散居孤儿、零收入低保家庭和已通过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批,但尚未发放救助金的贫困群众。
(4)其他市、区级民政部门认定的急难情形。
(二)支出型救助对象。在提出临时救助申请或相关部门主动发现之月前的12个月内,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在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原则上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低保家庭财产状况有关规定(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拥有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流动资产价值按人均市场价值不超过24个月当地低保标准掌握)。具体包括以下几类:
1.医疗支出型贫困家庭。因家庭成员罹患特殊、重大疾病、慢性病等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理医疗费用支出较大的家庭。政策范围内自理医疗费用指就医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支付范围内医疗费用,扣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其他商业保险报销额和医疗救助补助金后,剩余个人自理部分;零收入低保家庭成员、分散供养独居特困人员和孤儿,就医发生符合基本医疗需求的自负医疗费用,主要包括政策范围内自理部分和政策范围外自费部分。
2.教育支出型贫困家庭。因家庭成员接受教育,在扣除教育救助后,自负费用仍然较大的家庭。教育支出是指家庭成员就读于国内全日制普通高校(不含自费择校和借读生)、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在开学时缴纳的一学年学费,主要包括就学所需的学费、住宿费、生活费、课本费等基本费用支出,不含自费出国留学、校外租房等非基本费用。
3.其他市、区级民政部门认定的支出型困难情形。
二、救助标准
根据救助对象不同的困难情形确定救助类型,同一类型救助对象根据不同的困难程度,确定救助档次,构建科学合理的临时救助标准体系。急难型救助,每人救助标准一般不超过1000元(含1000元);支出型救助每人救助标准一般不超过当地6个月(含6个月)城市低保标准。各区要结合实际,进一步明确意外事件、突发重大疾病以及其他特殊困难的类型、范围和程度。
(一)急难型救助对象
1.遭遇火灾、意外伤害、交通或安全事故、溺水等意外事件的家庭和个人。以家庭为单位实施救助,散居特困供养人员和孤儿1000元/人;低保对象900元/人;建档立卡扶贫800元/人;低收入对象700元/人;其他对象500元/人。
2.突发危及生命重特大疾病的家庭或个人。
(1)对于分散供养独居特困人员和孤儿,初诊诊断为重特大疾病时,凭诊断书、检查结果等资料,给予500元医前应急救助,用于支付住院押金,原则上由市级民政部门支付到定点医院。
(2)对已经享受医前应急救助的对象,医疗终结,政策范围内自理和政策范围外自费医疗费用给予全额兜底救助,超过一般救助标准的通过“一事一议”方式解决。
3.重要传统节日期间生活发生困难的贫困群众。
以节日补助的方式,在春节期间给予分散供养独居特困人员和孤儿300元/户,已通过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批,但尚未发放救助金的贫困家庭200元/户。
(二)支出型救助对象
1.因家庭成员罹患特殊、重大疾病、慢性病等政策范围内自理医疗费用支出较大的家庭,按对象类别和个人负担情况,实施救助。建档立卡贫困对象在脱贫攻坚期间内,在大病扶贫项目基础上实施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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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万 |
2-3万 |
3-4万 |
4-5万 |
5-6万 |
6-7万 |
7万以上 |
低保对象 |
3月标准 |
4月标准 |
5月标准 |
6月标准 |
一事一议 |
一事一议 |
一事一议 |
建档立卡贫困对象 |
2月标准 |
3月标准 |
4月标准 |
5月标准 |
6月标准 |
一事一议 |
一事一议 |
低收入家庭成员 |
1月标准 |
2月标准 |
3月标准 |
4月标准 |
5月标准 |
6月标准 |
—— |
其他对象 |
—— |
1月标准 |
2月标准 |
3月标准 |
4月标准 |
5月标准 |
6月标准 |
2.因家庭成员接受教育,在扣除教育救助后,自负费用仍然较大的家庭,按对象类别和开学时缴纳一学年学费情况,实施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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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5万 |
0.5-0.8万 |
0.8-1万 |
1-1.2万 |
1.5万以上 |
特困人员、孤儿 |
2月标准 |
3月标准 |
4月标准 |
5月标准 |
6月标准 |
低保对象 |
1月标准 |
2月标准 |
3月标准 |
4月标准 |
5月标准 |
建档立卡贫困对象 |
—— |
1月标准 |
2月标准 |
3月标准 |
4月标准 |
低收入家庭成员 |
—— |
—— |
1月标准 |
2月标准 |
3月标准 |
三、救助程序
区级民政部门要充分考虑困难群众实际需求,通过当地政府授权方式,经区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将不超过一般标准的临时救助审批权限下放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时要建立健全监督机制,进一步强化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临时救助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
(一)急难型救助。急难性救助应在各项救助之前实施,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要积极开展“先行救助、后置审批”,可简化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入户走访调查、民主评议、公示和佐证材料收集等环节,直接予以救助,随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临时救助管理系统进行登记备案,上传必要信息资料,经市级民政部门审验后,在1至2个工作日内将其所需救助金拨付到指定账户。在急难情况缓解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详实做好临时救助管理系统信息补录工作,重点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收集佐证材料,补齐经办和负责等相关人员签字、签章手续,规范和完善档案归档立卷工作,进一步提高急难型救助的时效性和精准度。
(二)支出型救助。支出型救助应在各项救助之后实施,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照《吉林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试行)》规定,严格执行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和公开公示等程序,确保审批过程公开透明,对象认定准确无误。对于符合救助条件的及时通过临时救助管理系统上传相关信息,市级民政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传信息资料进行审验,无异议的,1至2个工作日内,救助金通过代发金融机构,直接支付到申请人账户。原则上,对已享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最低生活保障和孤儿政策的,不再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对象中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及其成员、特困人员和孤儿,重点核实其生活必需支出情况。
(三)“一事一议”救助。救助额度超过一般救助标准、需要通过“一事一议”方式实施的临时救助,按如下程序实施:
1.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救助意见。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救助申请对象实际困难情形,提出救助意见后,报区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联席会议’)。
2.召开区级联席会议审批。在联席会议制度框架内,由区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召集人(副召集人或受委托的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 ,根据临时救助事项涉及部门和救助金额大小,召集相关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或业务主管),召开专题会议,会商确定特殊救助个案的综合救助方式和救助标准,形成会议纪要后执行。临时救助事项仅涉及民政部门的,由区级民政部门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形成会议纪要后执行。
3.上传审批相关信息资料。区级民政部门通过临时救助管理系统将“一事一议”审批的相关信息上传,经市级民政部门审验后,按规定拨付到申请人指定账户。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区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重视支持,将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健全工作机制。加大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指导力度,充分发挥“主动发现、快速响应”工作机制,及时发现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做到主动救助、靠前服务。
(二)加强资金保障。每年年底前,由市、区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民政部门,根据当年常住人口数、临时救助人次数及临时救助资金支出规模等因素,核定临时救助金额度,用于下年度日常急难救助的资金,所需资金,市区两级财政按照一定比例负担。
(三)加强监督管理。加大责任追究制度力度,会同有关部门加快建立健全社会救助责任追究机制,明确细化责任追究对象、方式和程序,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对因责任不落实、相互推诿、处置不及时等因主观故意造成工作失误和损失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要大力宣传2014 年4 月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明确救助对象法律责任,对虚报冒领骗取临时救助金的救助对象,一经查实,要依法严肃惩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决不姑息。
(四)深化急难救助。准确分析和把握社会救助形势,不断深化对“救急难”工作的认识,强化“救急难”意识,认真谋划推进“救急难”工作。以加强部门协同、推进资源统筹、提升救助效益为重点,认真评估、总结“救急难”工作经验和模式,进一步强化制度落实,创新工作机制,提升综合救助能力,有效化解人民群众各类重大急难问题,切实兜住民生底线,最大限度防止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事件发生。
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本通知实施后,其他对临时救助政策的相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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