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登记和失业人员就业服务的通知
各市 (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 (市、区)人力资 源和 社会保障局:
失业登记是政府掌握劳动者就业失业状况的重要手段是为失业人员提供就业服务,落实就业创业政策的基础工作。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登记工作强化失业人员就业服务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3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登记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79号),切实做好失业登记工作,强化失业人员就业服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做好失业登记工作
(一)明确失业登记对象。失业登记对象为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需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乡劳动者。劳动年龄是指年满16周岁(含)至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在内地(大陆)就业后失业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和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港澳台居民)可参照执行。对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领取失业补助金的失业人员、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或临时生活补助的失业农民工,参照登记失业人员提供服务。
(二)推广线上线下多渠道受理。失业登记实行全省通办,线上线下多渠道受理。线下渠道包括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综合性服务场所和街道(乡镇)、社区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城乡失业人员可在省内自由选择经办机构进行登记;线上渠道包括吉林智慧人社网上办事大厅、吉林人社微信公众号、吉林智慧人社手机APP 吉林就业创业网,以及全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政务服务平台开设的失业登记全国统一服务入口(网上服务大厅 www.12333.gov.cn、“掌上 12333”APP)等。
(三)规范受理审核。劳动者现场办理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填写 《失业人员登记表《(见附件),并在个人承诺部分确认签字。其中,内地(大陆)居民的有效身份证件指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港澳台居民的有效身份证件指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社会保障卡、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劳动者线上办理时,按提示要求填写个人基本信息和失业信息,并承诺填报事项真实准确。
线下渠道失业登记申请,由受理地经办机构审核。线上渠道受理的失业登记申请,通过吉林就业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就业信息系统)分配至申请人常住地经办机构审核经办机构通过信息比对和工作人员调查方式,对劳动者个人身份信息、失业状态等进行审核。其中,失业状况可通过就业信息系统与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劳动用工备案、工商注册登记等信息系统比对核实,必要时可采取工作人员调查方式进行核实,并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失业登记。各渠道受理的失业登记申请,办理结果通过就业信息系统手机短信平台反馈至申请人。
(四)精简各类证明材料。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经办机构通过信息比对或人工核查等方式核验,不得要求失业人员提供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以外其他证明原身份的有关证明,不得要求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不得要求提供毕业证书、学历证书、技能等级证书、档案等材料,不得与是否在当地参加社会保险挂钩,不得与是否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关联。严禁以资料(材料)不全、未参保、不符合 领金条件等理由拒绝登记。
(五)推进业务协同办理。按照“人社服务快办行动要求,把失业登记、失业保险金申领、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等相关业务当成“一件事”,推进失业登记业务提速办理和关联事项打包办理。社保经办机构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通过数据交换、协同受理方式,同步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业务。基层平台在办理失业登记的同时,可按相关规定同步受理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积极推进与民政部门的数据交换,将符合条件的登记失业人员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保障其基本生活。
二、强化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创业服务
(一)明确服务内容。登记失业人员由常住地街道(乡镇)、社区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基层平台)负责管理和服务。失业人员在常住地以外地点登记的,登记信息通过就业信息系统分配至常住地基层平台。各市(州)县(市、 区)人社部门要优化服务流程,指导基层平台在失业登记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短信、电话、上门走访等方式主动联系登记失业人员,根据失业人员登记信息,为其提供分级分类服务。具体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1.摸清登记失业人员基本信息,详细了解失业原因技能水平、就业意愿, 补充完善就业信息系统个人基本信息。
2.介绍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基本公共就业服务事项和失业登记注销条件,提供政策清单、服务清单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清单。
3.对有培训就业意愿的登记失业人员,推介就业创业政策和职业培训项目,指导其通过经办机构窗口或线上渠道进行求职登记,开展求职技巧指导,精准匹配岗位信息并回访求职结果。
4.对有创业意愿的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创业培训(实训)、开业指导、融资服务、政策落实等服务;对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协助办理贷款申请 。
5.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登记失业人员,指定专人负责,指导其进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研究制定个性化的援助方案,实施分类援助。
6.对符合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条件的登记失业人员,在主动介绍相关政策内容的基础上,同步受理政策申请。
(二)建立跟踪服务制度。各市(州)、县(市、区) 人社部门要指导基层平台通过信息比对或工作人员实地走访电话调查等方式,对登记失业人员每月至少进行1次跟踪服务,并通过就业信息系统中的登记失业人员管理模块,实时录入状态变更、提供服务、落实政策等情况。鼓励登记失业人员主动报告求职经历和就业状态,及时更新就业信息系统个人基本信息和就业失业状态信息。对提供虚假信息骗取失业保险待遇、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的,纳入人社信用体系。
(三)加强动态管理。各地要加强登记失业人员动态管理,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注销其失业登记,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告知(移居境外、被判刑 收监执行、死亡及无法取得联系的除外):
1.超出登记年龄:已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2.处于就业状态:被各类用人单位录用或招聘的;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或民办非企业的;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并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3.终止就业要求:入学、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被判刑收监执行的;死亡的;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连续6个月无法取得联系的 。
4.各地确定的其他情形。
已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被各类用人单位录用或招聘,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或民办非企业的,通过就业信息系统与相关部门信息比对后予以注销;其他情形由基层平台调查核实情况后,告知本人符合注销失业登记条件并在 就业信息系统注销其失业登记。 基层平台要研究分析失业人员实际情况,不能简单以连续3 次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连续6个月无法取得联系为由,注销失业人员失业登记。
三、规范失业登记信息统计监测
(一)明确统计口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情况按月度统计,统计报表期为上月21日至本月20日,于每月末前上报省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统计对象为在城镇区域办理失业登记的人员。各地期末城镇从业人员总数,如无法实现月度获取,可参照本地区上年度末城镇从业人员数据综合测算确定,本年度内不再调整。
(二)推进系统生成报表。从2021年1月起,人社部将通过全国平台提取各地登记失业统计数据。各地要加快推进就业信息系统推广应用,实现失业登 记 “申请-登记-服务-退出”全程信息化管理。各地结转登记失业人员数据要全部迁移至就业信息系统,并通过数据比对、人工核查等方式,了解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失业情况,及时更新失业登记数据。加强系统数据与统计报表数据的一致性校验,于9月底前实现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统计报表通过就业信息系统生成按要求将全部有效数据一次性上传至全国平台,并将每日新增失业登记退出信息同步上传。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高度重视失业登记服务管理和统计工作,将做好失业登记服务管理作为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基础性工作,强化组织实施,健全工作机制,明确具体工作的责任单位和负责人,落细落实各项要求,确保失业人员求助有渠道、就业有门路、生活有保障。要开展调研督导,及时发现并解决材料不精简、服务不到位等问题,促进失业人员应登尽登。严格执行统计制度, 规范统计行为确保全部登记失业人员数据及时纳入统计,不得迟报虚报 不得人为干预数据、 做低数据。
(二)抓好落实落地。要在本通知下发5个工作日内将各项工作要求传达到经办人员,力争做到 “一杆子插到底”要加强对经办人员和12333 咨询人员业务培训,做好政策解读,统一答复口径。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随时关注就业信息系统待办业务提醒,督促经办机构及时受理审核国家统一入口等线上渠道失业登记申请。
(三)加大宣传力度。要充分利用线上线下途径、运用通俗易懂语言、百姓喜闻乐见形式,强化对失业登记对象经办条件、登记失业后可享受的服务和政策等宣传,扩大社会知晓度。公开线下服务机构和线上服务途径等信息,积极引导失业人员主动进行登记。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的,按本通知执行。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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