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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节约用水条例修正案

 2020年7月30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修改后:第十八条 实行超计划、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用水户应当按照批准的计划指标或者用水定额用水。超计划、超定额用水的,对超过部分按照累进加价的办法收取水费。 

具体实施办法由省发改委协商有关部门制定。 

原文:第十八条 实行超计划、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用水户应当按照批准的计划指标或者用水定额用水。超计划、超定额用水的,对超过部分按照累进加价的办法加收超计划加价水费。  

收取的超计划加价水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