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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政务服务中心网上服务制度

 吉林市政务服务中心网上服务制度

 

第一条  网上服务制是指各部门行政审批办公室利用吉林市政务公开网为服务对象提供网上政务服务的制度。

第二条  服务对象利用吉林市政务公开网进行网上咨询、网上查询、网上申报、网上表格下载等,各部门行政审批办公室必须及时准确地为服务对象提供网上预审、网上答复的服务。

第三条  各部门行政审批办公室在工作时间内,安排专人负责网上预审、网上答复工作,并设专人负责维护更新涉及本部门的政务服务信息。

第四条  工作人员对服务对象在网上提出的行政审批申请,应按照要求及时准确地进行预审,无漏件,严格履行一次性告知制的责任,预审时要注明预审部门、电话号码、预审人。

第五条  工作人员对服务对象在网上咨询的事项,应做到及时准确,无漏件;答复问题清楚明了,不拖延;属于本部门其他业务范围的,由行政审批办公室主任与本部门联系,并于二日内答复;答复件要注明答复部门、电话号码、答复人。

第六条  各部门行政审批办公室在政务公开网上发布的政务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

第七条  各部门的行政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及其他服务事项等政务信息需要维护更新时,应提前5日报市政务公开办备案后统一安排维护,确保网上服务的正常运行。

    第八条  各部门行政审批办公室及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网络安全管理的规定,依照本制度的规定提供网上服务。

第九条  各部门行政审批办公室主任对本部门落实网上服务制负总责。市政务公开办负责监督检查网上服务制的落实情况,定期通报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受理、办理投诉。

第十条 对违反网上服务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室依据有关规定实施责任追究。

(一)不认真履行网上预审职能,致使服务对象应办理的事项未能及时申请的;

(二)不认真履行网上答复职能,导致服务对象咨询的事项未能及时答复的;

(三) 非法越权操作,造成数据遗失,贻误工作的;

    (四)擅自改动既定程序,造成损失的;

    (五)利用政务公开网制作、复制、传播非法信息的;

    (六)违反规定,擅自对网上服务系统中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增加、删除、修改、复制的;

    (七)未经授权查阅他人工作信息的;

    (八)冒用他人名义进行业务操作和发送消息;

    (九)故意干扰网上服务畅通的;

    (十)从事其他危害网上服务系统安全的活动的。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吉林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