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邑区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工作,保障档案馆等政府公开信息集中查阅场所为公众提供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第492号令)、《吉林市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规则》(吉市政办函〔2008〕16号)、《吉林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施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指导意见》(吉市政办函〔2008〕55号)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 送交内容为各政府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向社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政府信息;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政府信息。
第四条 各单位和部门对外发布信息,必须同时将该信息通过吉林市政务公开网站公开。
其中行政规范性文件、具有规范性要求的部门文件、需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目录》公开的信息,还应向区政府公开信息查阅点和区政务公开办公室送交纸质文本各一份。
第五条 各单位应将送交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工作纳入本机关的日常工作,明确专门机构和专门人员负责办理向区档案馆和政务公开办公室送交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具体事宜,严格办理政府公开信息的交接手续。
第六条 各单位送交的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作出修改或者废止时,应同时将修改或者废止信息的全文和目录送交同级档案馆和政务公开办公室,电子文档在吉林市政务公开网站管理系统同时修改。
第七条 各单位每半年向区政务公开办通报主动公开政府信息送交和主动公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查询情况。
第八条 各单位送交工作的情况纳入绩效评估的内容;政务公开办公室通过监督检查和评议,对单位公开信息的送交工作进行督促。
第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施行。
昌邑区澄清虚假或不完整政府信息制度
第一条 为做好本办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社会上传播和散布的,与事实不相符、不准确,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信息。
第三条 各单位依据行政职责承担相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义务。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应当遵循发现及时、落实责任、处置迅速、控制得当的原则。
第四条 各单位负责对涉及本机关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进行确认;难以确认的,报主管部门确认。
第五条 建立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发现机制,及时发现涉及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建立接受公众反映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渠道。
第六条 制定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预案。发现涉及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后,要立即按有关规定,通过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和渠道,及时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
第七条 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发布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昌邑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各单位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除依照国家和我市、区有关规定外,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审批: (一)以区人民政府名义进行澄清的,须经区人民政府批准。 (二)以机关名义进行澄清的,须经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或工作内容的,须事先征得相关部门同意;涉及重要事项或敏感问题的,须经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对未及时澄清本办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对社会稳定、社会管理秩序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昌邑区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对传播和散布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并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