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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2020135172013/2018-08654
分  类: 综合政务(其他) ; 意见
发文机关: 昌邑区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8年05月17日
标      题: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
发文字号: 吉昌政发〔2018〕11号
发布日期: 2018年05月17日
索  引 号: 112202020135172013/2018-08654 分  类: 综合政务(其他) ; 意见
发文机关: 昌邑区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8年05月17日
标      题: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
发文字号: 吉昌政发〔2018〕11号 发布日期: 2018年05月17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区政府相关部门,驻区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区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决策科学、投向合理、运作规范、监管严格的政府投资管理体制,深入推进廉政建设和项目监管长效机制建设,有效提高政府性投资的使用效益和项目建设水平,保障政府性投资项目顺利实施和资金安全,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投资项目监管工作的意见》(吉政发〔2014〕28号)、《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吉市政发〔2014〕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管理范围和原则

(一)管理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使用政府性资金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性投资项目)。政府性资金主要包括中央、省预算内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和投资补助;市、区财政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政府举借国内债务筹措的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使用中央预算内资金和省、市政府性资金的项目需要报市发改部门审批或由市发改部门转报上级审批。本意见仅适用我区发改部门审批管理的不使用中央预算内资金和省、市政府性资金的项目。

(二)管理原则。

1.坚持统筹规划。政府性投资主要用于社会公益事业、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保等公共领域和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社会领域。政府性投资项目要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区域发展建设规划,以及资源利用、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等规定,并根据政府财力等情况确定投资规模。

2.坚持规范运作。政府性投资项目决策、审批和实施应当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及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落实项目“四制”(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管理制度,以及工程质量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禁止违规建设政府性楼堂馆所,以及脱离实际、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

3.坚持储备制度。政府性投资项目实行储备制度,区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有关专项规划等,提出投资项目初步方案,开展项目前期工作,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通过后,列入政府性投资项目储备库,作为项目决策和年度计划安排的重要依据。

4.坚持集体决策。政府性投资项目实行集体决策制度,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不含3000万元)的项目,由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项目,由区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后报区委常委会议审定。

二、明晰相关部门管理责任

要切实明确责任范围、责任重点、责任分工和关键环节,对政府性投资项目,区内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谁上报、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按规定履行相应监管职责,并加强协同监管力度。

区发改局作为政府性投资项目综合主管部门,对我区不使用中央、省、市政府性资金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负责区本级年度政府性投资项目计划编制及综合管理。

区财政局作为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管理部门,负责区本级政府性投资项目财政资金预算安排;负责区本级政府性投资项目招标控制价制定、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审批、产权登记等。

教育、文体、卫生、民政、住建、交通、农业水利、林业畜牧等部门根据行业分工,负责组织本系统政府性投资项目计划的编制和初步设计,负责参与政府性投资项目的建设和管理。

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区本级机关党政办公楼统一规划建设、统一调配使用、统一权属登记和管理。

国土资源、规划、环保、审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分别承担政府性投资项目监管工作。

区发改部门应会同财政等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及政府财力情况,研究提出年度区级政府性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和使用方向,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政府性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区本级政府性资金建设的项目,以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或投资补助占30%以上的项目应当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总投资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的项目,必须依次批复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超过200万元(含200万元)低于500万元的项目,经批复项目建议书后,可直接报批初步设计及概算;低于200万元的项目,批复项目建议书(立项)后即可到规划、国土、建设、环保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依据财政部门批复的项目预算控制投资规模。

(一)新建项目

1、项目建议书审批。项目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重点分析项目建设的必要性,编制格式、内容和深度应当达到国家规定要求。区发改部门对符合有关规定、确有必要建设的项目,批准项目建议书。项目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向市规划、国土、环保等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手续。

2、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项目建议书批复后,项目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包含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的具体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可行性研究报告对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以及社会效益、节能、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同时,连同依法应当附具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等相关文件报区发改部门审批。

3、初步设计审批及概算。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由项目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设计。初步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的有关要求,明确各单项工程或者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设计方案,并据此编制投资概算。投资概算应当包括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经审批的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应当作为项目建设实施和控制投资的依据。投资概算与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调增幅度超过10%(由于政策调整、价格上涨等因素造成投资估算额增加的情况除外),或者建设单位、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技术方案发生重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编制和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4、规划、用地及施工许可审批。项目单位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按照规定向规划、国土等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用地批准书等;应当批复初步设计及概算的项目,未取得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之前,城乡规划部门不予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乡建设部门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总投资低于200万元的项目,项目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按照规定向规划、国土、建设、环保等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5、政府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由项目审批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评估机构或审查部门进行评估或审查,评估或审查未通过的不予审批。咨询评估或审查费用由项目审批管理部门承担,并纳入区财政预算。

6、严格政府性投资项目审核把关。自《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中办发〔2013〕17号)印发之日起5年内,各级党政机关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新建、扩建、迁建、购置楼堂馆所,严禁以“学院”、“中心”、业务用房等名义建设楼堂馆所。相关维修改造项目要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为重点,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格执行维修改造标准,严禁豪华装修。坚决制止违背科学发展、脱离实际和群众需要,盲目攀比、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对经济、社会、环境以及可能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依法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按规定进行重大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专家评审后方可进入审批程序。

7、规范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严格遵守政府性投资项目审批流程,简化和规范前置要件,确保各个工作环节按照程序进行。

(二)维修类项目

对于各类维修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鉴定后,再按程序进行审批。

(三)应急项目

对于抢险救灾等特殊应急项目实行特事特办制度,经主要领导同意,开辟审批“绿色通道”,先建设后履行审批程序。

四、健全年度计划管理制度

(一)年度计划编制。每年10月份部署下一年度政府性投资项目计划编制工作,教育、文体、卫生、民政、住建、交通、农业水利、林业畜牧等部门要结合实际提出本系统政府性投资项目预安排计划,分别报送区发改、财政部门。区发改、财政部门根据政府投资总量及相关投向,经联合审查和综合平衡后,汇总编制年度政府性投资项目计划草案。

(二)年度计划管理。年度政府性投资项目计划草案依据管理原则审定通过后,政府性投入资金纳入区财政预算管理;政府性投资项目计划由发改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下达。

(三)年度计划调整。年度政府性投资项目计划一经下达,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执行过程中,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报发改、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

五、规范项目组织实施

(一)规范项目建设管理。政府性投资项目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前期手续,在具备开工条件后方可开工建设。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政府性投资项目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实行代理建设制的政府性投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通过依法招标等方式确定专业化项目管理单位,承担项目建设相关权利义务,严格执行项目投资概算、质量安全标准和建设工期等要求,项目竣工验收后按规定程序交付项目建设单位。

施工图设计和项目预算。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下达的投资计划、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委托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编制项目预算。项目预算包括施工图预算和项目建设所需其他费用,原则上不得超过已批准的概算。施工图设计应按规定报区相关主管部门审查;项目预算应当报区财政部门审批。

概算调整。政府性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概算执行,项目概算原则上不得调整。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由于设计变更、建设地点和施工环境变化等原因,确需调整概算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调整方案,按规定程序报区发改部门审核批准。项目概算调增幅度超过批复概算10%的,由区发改部门商请区审计部门审计后,依据审计结论进行调整。

项目招投标和监理。概算批复后,具备评审条件的直接由区财政评审部门编制招标控制价,无概算批准文件和区财政评审的招标控制价的项目不得进行招标。招标应严格按照项目批准的《招标方案核准意见》实施。政府性投资项目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实施监理,项目施工、监理单位确定和主要设备材料采购必须采取招标投标方式进行。政府性投资项目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采购应当依法订立合同,明确质量要求,履约担保和违约责任条款。

项目竣工决算和验收。政府性投资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完成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并报区财政部门审批;按规定办理相关专项验收和综合验收,验收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及时将工程决(结)算报区财政部门审批,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建设资金有结余的,由区财政部门收回。

(二)规范项目资金管理。区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批准的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编制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按照相关约定及时拨付建设资金。对未按政府性投资项目审批程序履行审批手续的项目,区财政部门不得安排财政预算。本年度政府性投资项目,如在当年11月底之前不能动工建设或没有进展的,区发改部门应当会商区财政部门调整该项目的政府资金,用于进度较快、急需资金的其他重点项目建设,并经区政府批准后下达资金调整计划。

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依据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要求,实行专账核算,设立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并按照区财政部门要求编报基本建设财务报表。各类建设资金须存入建设单位基本建设资金账户,专款专用。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项目,政府投资以外的资金应当与财政性资金同步到位。

(三)规范项目后续管理。实行项目后评价制度,政府性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并经过一定时间运营后,区发改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相关专家和机构,对重大政府投资项目质量、投资效益、环境影响等进行后评价。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区有关规定加强项目的档案管理,将项目申报、审批、建设实施、竣工验收等过程中的有关文件存档备查。

六、完善落实监管措施

(一)依法加强政府性投资项目监管。以“改革限权、依法确权、科学配权、阳光示权”为指导,对政府性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监管。监管工作必须在法律、法规的框架下进行,建立严格的监管工作制度和程序,规范监管主体行为,防止产生监管腐败、不当监管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各部门加强协同监管。发改、财政、建设、审计等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对项目进行稽查和监督检查,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区发改局加强对项目建设进行稽查,采取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监督检查。财政局对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政府采购、配套资金、资金拨付、会计财务制度建设、竣工决(结)算审批及资产交付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住建局对项目建设单位执行建设标准和规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有关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局对资金的安排、支付、使用,以及概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等进行审计监督。

(三)严格追究违法违纪责任。把责任追究作为项目监管的重要手段,对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零容忍”。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或者法律责任。项目法人单位存在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改变建设内容及标准、未依法组织招标、转移和侵占或挪用建设资金、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备案即交付使用、工程质量存在重大问题等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四)加强中介机构监管。有关工程咨询机构或者设计单位存在未在资质许可范围内从事咨询设计业务,弄虚作假或者咨询评估意见严重失实,涂改、出租、出借或者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等行为的,项目审批部门和有关部门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相关责任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健全信息公开制度。以信息公开规范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工作,建立完善政府性投资项目电子监管平台,及时录入发布政府性投资项目基本信息、审批信息、招投标、资金拨付、竣工验收等信息,加强全过程跟踪监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项目决策、建设实施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核实、处理。

七、附则

本办法自2018年5月17日起施行,2014年12月22日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吉昌政发〔2014〕97号)同时废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政府    

                      2018年5月17日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5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