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昌邑区关于加强城镇新建
居住区和旧区改造配套幼儿园建设及
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区政府有关部门: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昌邑区关于加强城镇新建居住区和旧区改造配套幼儿园建设及管理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7日
昌邑区关于加强城镇新建居住区和旧区
改造配套幼儿园建设及管理的实施办法
为加强城镇新建居住区和旧区改造(以下统称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及管理,保障和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吉林省学前教育条例》以及吉林市教育局等八部门《关于加强城镇新建居住区和旧区改造配套幼儿园建设及管理的指导意见》吉市教发〔2017〕9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 目的意义
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千家万户,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近年来,我区学前教育取得长足发展,适龄儿童入园率不断提高。但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和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城镇适龄儿童增加,学前教育资源不足,“入园难”“入园贵”问题仍较突出,特别是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及管理相对薄弱,学前教育公共服务水平亟待提高。规划建设和管理使用好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是扩大城镇学前教育资源的有效途径,是解决“入园难”问题、改善民生的重大举措,也是实现新型城镇化的重要保障。昌邑区政府高度重视并遵循“政府主导、整体规划、科学布局、优先发展”的原则,切实加强我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建设及管理,努力保障适龄儿童就近入园接受良好的学前教育,为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创造条件。
二、规划和建设
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是指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居住小区或进行旧城改造时,按照国家标准、规范应当配套建设的幼儿园。
(一)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一律办成公办园或普惠性民办园
将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纳入城镇公共设施建设规划,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原则,在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园需求的前提下,保证幼儿园的规模和数量与城市发展和人口增长相适应。积极创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努力探索公办民营的办园体制。
(二)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严格执行建设标准
每5000人口区域内预留一所设置6-12个班(每班按30人计)办园规模的幼儿园建设用地。新建居住区开发建设的幼儿园生均用地不低于15平方米;旧区改造建设的幼儿园生均用地不低于10平方米。
按照《吉林省幼儿园设置标准(试行)》(吉教联字〔2015〕47号)规定的建筑设计标准进行建设。拟办成公办幼儿园的,生均建筑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活动室生均使用面积不少于2平方米。拟办成普惠性民办园的,生均建筑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活动室生均面积不低于1.2平方米。
开发总量不足5000人的小区,以及零星开发的商品房项目、保障性住宅项目和旧区改造项目,区政府将根据我区实际按照《吉林省幼儿园设置标准(试行)》规定的建筑设计标准,统筹解决幼儿园建设规划、建设用地及建设规模等问题。
(三)确保配套幼儿园与住宅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发展和改革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政局、编办、教育局、市国土资源局昌邑分局、市规划局昌邑分局等行政主管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落实好在规划、项目、用地、资金、建设、人员编制、使用和监管等方面的责任。
教育部门应会同规划部门共同编制包括幼儿园建设布局的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上单独明确幼儿园项目的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等规划条件,报经区政府审批并报经吉林市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的幼儿园建设布局发展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因城镇建设确需更改的,必须按原审批程序报批,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查。
建设单位在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中,应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及《吉林省幼儿园设置标准(试行)》的规定,依据人口规模配套建设幼儿园。
规划部门对住宅小区进行规划许可时,严格按照国家、地方规定对幼儿园用地、规模、设计方案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依法核发许可。不符合上述规定的,要结合周边已建设幼儿园,能满足小区配套要求的实际,在征求教育部门同意后核发许可。
国土资源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保障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用地,在用地审批时,依据规划部门的规划条件明确幼儿园项目的分摊土地面积、容积率等相关审批数据。凡非营利性教育设施用地的幼儿园,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按划拨方式供应。出让住宅用地需配套建设幼儿园的,要根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配套幼儿园规划设计条件,将配套幼儿园建设位置、用地面积、建设规模等在土地出让方案中予以明确,并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由开发建设单位(受让人)按要求进行配建。非成片开发的零星住宅或居住组团,根据国家标准和片区居住人口的实际情况,就近安排新建幼儿园用地或旧有幼儿园扩建用地。
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是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的主体。在申报建设方案时,要征求教育主管部门对配套幼儿园建设方案的意见并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确认。
配套幼儿园建设要与小区开发建设同步进行。统一规划、分期建设的小区,要保证配套幼儿园优先建设、优先交付使用。要严格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吉林省幼儿园设置标准(试行)》和《吉林省幼儿园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等建设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教育主管部门和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把幼儿园建设规划和方案审批关,严审施工图纸,确保“达标”和“依图施工”,并保证建筑质量符合标准,确保使用安全。对建筑工程不符合要求的,城乡规划和建设部门要及时纠正和处理。报建后未按照规定配建幼儿园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竣工核实。配套幼儿园建成后,其竣工验收要与住宅小区项目整体验收同步进行。教育主管部门作为使用单位要参与竣工验收及办理产权登记等工作。
教育行政部门要配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做好配套幼儿园布局和建设指标的审查工作,参与配套幼儿园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并做好工程接收的相应工作。教育行政部门接收后,要及时办理幼儿园的土地、房屋登记手续,统筹安排建成公办幼儿园或者通过招标的方式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并及时报吉林市教育行政部门发展规划工作机构备存。幼儿园设立后,要优先满足本住宅小区内适龄儿童就近入园需求,为住宅小区居民提供质优价廉的学前教育服务。
机构编制部门会同教育部门、财政部门加强对公办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编制的管理,按照标准科学核定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所需编制应在本区现有事业单位人员编制总量内调剂解决。编制不足部分尝试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解决。
财政部门根据自身财力状况建立学前教育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努力保证住宅小区配套公办幼儿园的办园经费,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
三、加强领导,规范管理
区政府将统筹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对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的监督与管理。坚持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力争每一所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都能实现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双达标。
(一)组织教育、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对已建成的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情况开展检查。自文件下发之日起,2018年进行首次检查并形成每3年开展一次专项检查的制度,并将检查情况形成专项报告于检查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报吉林市教育局发展规划处。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系公共设施,属国有资产,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拆除、改建、扩建、出租、出售,或用于抵押、转让、改变用途等。对于已建住宅小区未配套建设幼儿园的,要按照规划要求,统筹安排幼儿园建设工作;规划幼儿园用地已被挤占的,要采取多种方式,及时增补建设用地并开展建设工作。
(二)教育部门要结合实施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切实加强对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的管理,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幼教科要切实加强对各级各类幼儿园的统筹管理和监督指导,引导和规范幼儿园坚持正确的办园方针,办人民满意幼儿园。同时要严格收费行为,住宅小区配套公办幼儿园要严格执行有关公办幼儿园收费政策,按等级收费。对入园需求大,报名生源超出年度招生计划的公办幼儿园要实行“阳关入园”,电脑派位,公平招生。认真落实对普惠性幼儿园以奖代补政策,推进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规范管理,不断提高幼儿园的保教质量和办园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