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昌政办发〔2013〕44号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2013年昌邑区整治违法排污企业
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示范区),区政府各相关部门:
《2013年昌邑区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8月3日
2013年昌邑区整治违法排污企业
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解决损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严查群众反映强烈的大气污染、废水污染地下水的环境违法问题和医药制造行业的环境违法行为,规范企业环境管理;加强涉重金属排放和污染减排重点行业监督检查,提升行业生产及污染防治技术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二、工作任务及要求
(一)查处群众反映强烈的大气污染和废水污染地下水的环境违法问题
1、加大对燃煤锅炉除尘设施运行的监管,实现稳定运行。集中开展小型燃煤锅炉整治行动,严厉查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超标排放的违法行为,提高大气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达标率。
2、加大对建筑施工工地、道路运输、道路施工的现场检查力度,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有效减少雾霾天气的产生。
3、加大对企业废水排放的排查力度,彻底摸清废水排放去向,严查利用渗井(旱井)、渗坑(坑塘)、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废水的违法行为。对违法企业要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并予以处罚;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要责令其停止生产;造成重大或特大水污染事故的,报请区人民政府责令关闭。
(二)集中开展涉铅、汞、镉、铬和类金属砷排放的重有色金属矿采选冶炼、铅蓄电池、皮革鞣制和电镀等重点行业的“回头看”活动
1、按照国务院批复的《重金属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在全区范围内进一步排查有色金属矿采选及冶炼、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等涉重金属排放企业,查看“六个一律”整治要求落实情况。重点看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应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是否取缔(已下达取缔决定的,是否拆除生产设备、吊(注)销营业执照、妥善处置危险废物);未经环境影响评价或达不到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的,是否停产整治;环境保护、安全设施、职业卫生“三同时”执行不到位的,是否停止生产;无污染治理设施、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或者超标排放的,是否停产整治(已完成整改任务的,是否严格执行验收规程和标准);不能依法达到防护距离要求的,是否停产整治;排查整治工作不到位、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是否追究责任;对专项检查、抽查和督查中发现的环境问题,是否整改到位。
2、看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重点看在建企业环保、安全“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生产企业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特征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危险废物贮存及处置情况、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企业自行开展污染物监测情况;工业园区企业污染物预处理设施运行情况。
(三)全面排查整治医药行业环境污染问题
1、对医药制药企业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排查建设项目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安全评价制度、环保和安全“三同时”制度情况;废水、废气等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危险废物贮存、转移、处置情况,特别是原料药、制剂等企业产生的蒸馏及反应残渣、母液及反应基或培养基、吸附剂、催化剂、溶剂、废药品及过期原料等危险废物的处理处置情况;园区集中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群众反映园区污染问题的解决情况。排查要不留死角,摸清医药制造企业底数,建立监督管理台账。
2、深入整治医药制造企业的环境污染问题。严肃查处超标排放、偷排漏排或采用非法手段转移偷排废水违法行为。严格落实卫生、安全防护距离要求,督促当地政府组织未达到防护距离要求或安全风险高的企业向工业园区搬迁,解决异味扰民问题。严肃查处不按照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将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在转移过程中倾倒丢弃危险废物等违法行为。对未依法转移危险废物的,督促产生企业承担清除污染、赔偿损失的责任。发现故意倾倒危险废物造成环境污染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发现将抗生素菌渣用作饲料添加剂的,及时移送农业部门。对“三废”治理不能达到国家标准的原料药生产装置,报请区政府予以淘汰关闭。
3、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规范企业管理,督促企业正常运行污染治理设施,严格执行废水排放标准和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危险废物管理制度,严格管理危险废物的贮存、转移、处置环节。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完善相关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四)深入开展重点流域及支流超标排污企业专项整治
重点加强对松花江流域及奉士河、鳌龙河等重要支流超标排污企业的专项执法检查工作:
1、把辖区出界断面水质管理作为工作重点,继续采取水质达标倒逼机制,加强对出界断面水质检查,跟踪监测断面水质变化,强化对重点流域内涉水企业的监管,确保辖区出境断面水质稳定达标。
2、在前期重点流域环境整治专项行动成果的基础上,及时总结好的经验和作法,建立河道清理专项行动长效机制,明确目标和措施,落实责任包保,使河道清理专项行动制度化、常态化,促进松花江流域水质的有效改善。
3、加大对沿江(河)造纸、尾矿库、石化、粮食深加工等重点污染行业的环境监管,对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擅自停用、恶意偷排、超标排放等环境违法行为,要采取停产整治、行政处罚、挂牌督办等措施严厉打击,确保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污水达标排放。
(五)开展环境执法后督察行动
对2011年以来取缔关闭、挂牌督办、停产治理、限期治理、行政处罚等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及污染减排项目责任体系执行情况开展一次全面的后督察,巩固执法成果,做到监察留痕、执法有据,实现检查到位、处罚到位、整改到位、后督察到位。市局将对行政处罚力度薄弱、整改措施落实不到位、污染减排项目责任体系执行不到位的进行督查,确保环境执法后督察工作取得实效。
三、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6月至7月12日)
2013年7月12日前,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完成环保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工作,并将动员部署情况和实施方案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检查和整治阶段(7月12日至9月1日)
集中检查存在的环境违法问题,查处一批典型违法案件,整治一批污染企业。2013年9月1日前公布案件信息,并将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督查阶段(9月1日至10月25日)
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对环保专项行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并做好迎检准备。
(四)总结阶段(10月20日至11月)
2013年10月20日前,昌邑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对环保专项行动开展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并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有序推进
成立2013年昌邑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组 长: 李树森 昌邑区政府副区长
副组长: 张维峰 昌邑区政府办公室主任
李永祥 昌邑区环境保护局局长
成 员: 常馨月 昌邑区环境保护局副局长
周晓东 昌邑区发展和改革局副局长
陈 雷 昌邑区农业水利局副局长
曹文林 昌邑区经济局副局长
孙长军 昌邑区司法局副局长
王 东 昌邑区住建局副局长
吕守旭 昌邑工商分局副局长
胡长义 昌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区环保局副局长常馨月兼任。环保专项行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委派1名科长作为联席会议联络员。
联 系 人: 董旭升 高嘉谦
联系电话: 66948607、66948562
传 真: 66948562
电子邮箱: cyhjepi@163.com。
各成员单位要提高认识,加强对环保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将各项整治任务作为今年各级政府环保目标责任制的考核目标。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成立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专项行动的牵头单位抓总工作,负责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动员部署,明确目标,突出重点,强化措施,狠抓落实,有序推进环保专项行动。
(二)加强协作,联合检查
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充分发挥小组有关成员的各自职责,加强协调配合,进一步健全联合执法机制,突出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对重点监管的企业开展定期检查,并加大对投诉举报反映问题的查办力度,及时公布查办结果;区有关部门将组成督查组开展不定期的巡查和抽查,重点抽查已经取缔关闭的违法企业,督促整改前一段工作中未整改到位的问题、“回头看”中查出的新问题。
(三)强化责任追究
对排查不到位、整治工作没有实质进展的,要公开点名批评,约谈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对环境违法案件没有查处、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重大环境污染问题和环境违法案件,要实行挂牌督办,督促其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对经整改仍不到位、突出问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的,要实施限批。
(四)加大信息公开
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将宣传工作贯穿行动始终,保持声势,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要及时发布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查处情况、挂牌督办案件等相关信息,回应媒体报道和社会关切。要加大曝光力度,公开曝光恶意违法排污行为和典型违法案件,强化警示教育。鼓励广大人民群众举报环境违法行为,邀请人民群众参与执法检查,保障人民群众的环境知情权、表达权、监督权和参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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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8月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