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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2020135172013/2013-09489
分  类: 综合政务(其他) ; 通知
发文机关: 昌邑区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3年08月13日
标      题: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展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昌政办发〔2013〕40号
发布日期: 2013年08月13日
索  引 号: 112202020135172013/2013-09489 分  类: 综合政务(其他) ; 通知
发文机关: 昌邑区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3年08月13日
标      题: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展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昌政办发〔2013〕40号 发布日期: 2013年08月13日

 

 

 

 

 

 

 

 

吉昌政办发〔201340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开展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综合治理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示范区),区政府各相关部门,驻区各相关单位:

《昌邑区开展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工作要求认真遵照执行。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813

                          

昌邑区开展无证无照

经营行为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构建和谐有序的市场环境,发展合法市场主体,建立公平有序的市场经营环境,区政府决定对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进行综合治理,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综合治理,依法查处安全隐患,引导具备生产经营条件的无证无照经营户走上合法经营轨道,增加经济总量,扩大税收来源。同时,落实“查无”工作长效机制,实现整治工作日常化、制度化。

整治的重点领域包括:非煤矿山、民用爆破器材、危险化学品、成品油、燃气、道路交通、建筑施工、消防等重点安全领域,食品、药品等行业,以及餐饮、歌厅、网吧等经营场所。

整治的重点区域包括:各类商市场、学校周边和城乡结合部等。

二、实施方式

成立由区长为组长,分管副区长、昌邑工商分局局长、东市工商分局局长为副组长,区监察局、区食安办、区卫生局、区环保局、区文体局、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区城市管理执法大队、区林业畜牧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昌邑分局、市国土资源局昌邑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昌邑分局、昌邑公安分局、昌邑消防大队、昌邑区国税局、昌邑区地税局、东市国税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示范区)主要领导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昌邑工商分局,办公室主任:贺飞(兼),负责协调调度工作小组工作。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综合整治的领域和行业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进行先期踏查、了解,发现、掌握区域内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2、在日常巡查中,对应当办理行政许可或其他批准文件而未办理的或者行政许可有效期满而未重新办理的有照无证或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部门指导其办理相关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并在每月末函告相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由行政许可审批部门督促业户办理,未获批准的由行政许可审批部门予以取缔。

3、相关审批部门接到工商部门的函告或接到申请人申请后,需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受理,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申请人取得许可证件或批准文件后方可经营。对于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未获批准的市场主体,审批部门要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并及时向工商机关通报。

4、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示范区)以及居(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要积极配合各职能部门,对经营场所无房照但基本符合经营条件的业户,合理开具经营场所证明,由业户到工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5、对拒不办理证照、证照不全或整改后仍不能达到办证、办照要求的,区政府将组织各有关单位联合执法,予以取缔。遇有暴力抗法等极端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协助处理。

三、职责分工

昌邑工商分局、东市工商分局负责对辖区内有证无照或无需前置审批的经营单位以及食品流通领域的经营单位,进行查处取缔工作。

昌邑区卫生局负责对需办理卫生许可的经营单位进行查处取缔工作。

吉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昌邑分局负责对餐饮服务及药品、保健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等经营单位的查处取缔工作。

昌邑区环保局负责对未取得环保批文且正在从事生产、加工和经营的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并依法予以查处取缔。

昌邑区文体局负责对未取得文化许可证及不符合审批条件且正从事经营的文化娱乐场所进行查处取缔工作。

昌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对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及非煤矿山生产经营许可,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进行查处取缔工作。

吉林市国土资源局昌邑分局负责对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等需经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管管理。

昌邑区城市管理执法大队对未取得占道审批且正在从事经营的露天市场、公共场地摆摊设点、流动摊点等经营行为及经营安全进行查处取缔工作。

昌邑区林业畜牧局负责对未取得本部门许可且正在从事动物诊疗、兽药生产经营、种禽畜生产经营等经营行为的单位进行查处取缔工作。

吉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昌邑分局对未取得本部门许可证且正在从事生产、加工、制造等经营活动的单位进行查处取缔工作。

昌邑公安分局负责对无证无照经营的旅店业、歌舞娱乐场所进行查处取缔工作,并配合政府开展综合整治提供警力保障。

昌邑消防大队及公安派出所负责列管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负责对未经消防验收和经消防验收不合格的集贸市场及其它经营单位进行查处取缔工作。

昌邑区国税局、昌邑区地税局、东市国税局负责办理税务登记,核定税款,纳入税收管理。

昌邑区监察局负责做好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整治工作的行政效能监察。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示范区)以及居(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要对本辖区内居民小区进行排查,发现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立即报工商部门。同时要积极配合各职能部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并对基本符合经营条件的业户合理开具经营场所证明。

供水、供电、电信等公共服务企业要加强行业自律与管理,不得在明知或应知是无证无照经营的情况下,为无证无照经营活动提供水、电、互联网接入等经营条件。及时执行相关部门对违法经营场所停水、停电、停止互联网接入服务等协助执行通知。
   
四、工作要求

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无证无照经营治理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难度较大,各职能部门要把思想统一到服务区域经济发展、营造良好市场环境上来,进一步提高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危害性以及查处取缔工作的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按照职责分工,精心组织,认真履职,切实把治理工作落到实处。

2、落实责任,齐抓共管。各职能部门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和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指挥下,认真落实治理工作中的各项制度,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及时沟通,协调配合,通力合作,定期向领导小组汇报,形成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监管合力,确保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专项治理工作顺利进行。

3、规范程序,依法查处。各职能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实施行政许可,以法律法规政策作为整治工作的强力保障,工商部门要充分发挥主力军作用,相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形成合力,研究解决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整治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健全联合执法制度,切实做到依法治理。

 

附件:昌邑区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名单

 

 

附件:

昌邑区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综合治理领导小组

 

  长:安丰广    昌邑区人民政府代区长

副组长:李树森    昌邑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昌邑工商分局局长

苏国福    东市工商分局局长

  员:董阜伟    区纪检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

        史良忠    区财政局局长

      区卫生局局长

              区食安办主任

        李永祥    区环保局局长

        闫巨友    区文体局局长

              区安监局局长

        杜秉强    区城市管理执法大队大队长

        邹本龙    区林业畜牧局局长

许佐良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昌邑分局局长

李茹昕    市国土资源局昌邑分局局长

        王立克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昌邑分局局长

        惠民旗    昌邑公安分局副局长

        迟树明    昌邑消防大队大队长

        陈大志    昌邑区国税局局长

        李玉清    昌邑区地税局局长

        孙晓杰     东市国税局局长

任梓英     东市商贸示范区管委会副主任

王继红     哈达湾经济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

米栋军     孤店子镇镇长

李铁强     桦皮厂镇镇长

姜海龙     左家镇镇长

关  键     两家子乡乡长

张立葆     土城子乡乡长

       延安街道办事处主任

耿大连     文庙街道办事处主任

安利民     兴华街道办事处主任

王秀萍     站前街道办事处主任

赵超林     民主街道办事处主任

       莲花街道办事处主任

       哈达湾街道办事处主任

王德伟     新建街道办事处主任

赵天辉     东局子街道办事处主任

雷恩新     新地号街道办事处主任

李本玉     通江街道办事处主任

宋宝忠     延江街道办事处主任

      双吉街道办事处主任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8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