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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2020135172013/2016-10168
分  类: 综合政务(其他) ; 通知
发文机关: 昌邑区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6年10月25日
标      题: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昌政办发〔2016〕28号
发布日期: 2016年10月25日
索  引 号: 112202020135172013/2016-10168 分  类: 综合政务(其他) ; 通知
发文机关: 昌邑区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6年10月25日
标      题: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昌政办发〔2016〕28号 发布日期: 2016年10月25日

 

 

 

 

 

 

 

吉昌政办发201628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做好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哈达湾经济开发区、区政府各局(室)、各有关垂管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国发〔201534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的通知》(吉政明电〔201511号)精神和《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的通知》精神,为全面做好我区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目的和意义

农业普查是全面了解“三农”发展变化情况的重大国情国力调查。组织开展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查清我国农业、农村、农民基本情况,掌握农村土地流转、农业生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规模化和产业化等新情况,反映农村发展新面貌和农民生活新变化,对科学制定“三农”政策、促进我国实现农业现代化、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普查的对象、范围和时间、内容

(一)普查对象

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对象是在我区境内的下列个人和单位:农村住户,包括农村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其他住户;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

(二)普查范围

普查的行业范围包括: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农林牧渔服务业。

(三)普查时间

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6123124时,时期资料为2016年度资料。

(四)普查内容

根据我区农业农村的发展变化情况和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需要,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农业从业者基本情况;农业土地利用与流转情况;农业生产与结构情况;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农业规模化、产业化发展情况;新农村建设情况;农村人居环境与农民生活方式变化情况。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我区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区政府决定成立吉林市昌邑区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

  长:史良忠   区政府副区长

副组长:冯玉金   区政府办公室主任

                 市统计局昌邑区分局局长

            杨春雷   区发展和改革局副局长

                 区委宣传部副部长

            许光新   区财政局副局长

            孙刚福   区农业水利局副局长

                 区林业畜牧局副局长

  员:赵丛明   市国土局昌邑分局副局长

             市工商局昌邑分局副局长

        李克明   市统计局昌邑区分局副局长

        卢中华   区城管执法大队副大队长

        孙智强   区监察局副局长

            黄丽伟   区教育局副局长

            刘祥铁   区公安局副局长

            韩春燕   区民政局副局长

            孙长军   区司法局副局长

            潘成柱   区地税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昌邑区分局,具体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李克明同志兼任。

各乡(镇)政府要高度重视,按照全市统一部署、部门分工协作、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突出重点、优化方式、统一组织、创新手段,认真做好农业普查的宣传和组织实施工作。各乡(镇)政府要成立相应的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村民委员会要成立农业普查小组,村民小组要设专人负责,农、林、牧、渔场要根据实际情况成立农业普查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

此项工作结束后,领导小组自行撤销。

四、责任分工

各乡(镇)、有关部门要按照 “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村社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把农业普查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密切配合,认真做好普查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

(一)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和协调普查用固定资产保障工作。

(二)区委宣传部:负责开展普查宣传动员工作。

(三)区财政局:一是负责普查经费和物资保障工作;二是负责协调全区财政系统提供与“三农”有关的财政收入、支出、债权、债务资料。

(四)区农业水利局:负责协调全区与农业相关的设施、企业和人员的普查工作。

(五)区林业畜牧业局:负责协调与畜牧业相关的设施、企业和人员的普查工作。

(六)区监察局:负责监督和查处管理权限内各级政府及其普查工作人员在普查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七)区教育局:负责提供农业普查对象中所涉及的大中专院校和中小学校设施及人员情况,以及按区委宣传部和区农业普查办公室的统一安排和部署,负责多媒体宣传动员工作。

(八)区公安局:一是负责提供与农业普查有关的人口户籍资料;二是负责普查各阶段的社会治安整治和安全保卫工作。

(九)区民政局:负责协调本系统所管辖的社会福利单位经营和管理的农用设施、用地和人口的普查工作。

(十)区司法局:负责协调我区辖区内监狱等单位与农业普查相关的设施、企业和人员的普查工作。

(十一)市国土局昌邑分局:负责提供农、林、牧、渔业土地规划、使用和流转情况。

(十二)市工商局昌邑分局:一是负责提供我区辖区内的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即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为主的法人单位和未注册单位,以及不以农业生产经营为主的法人单位或未注册单位中的农业产业活动单位。既包括主营农业的农场、林场、养殖场、农林牧渔业公司、农林牧渔服务业单位、具有实际农业经营活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也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学校、科研单位、工矿企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基金会等单位附属的农业产业活动单位名单;二是负责协调本系统做好支持与配合工作。

(十三)区城管执法大队:负责农业普查各阶段户外宣传工作中各种宣传品张贴、悬挂的审批工作。

(十四)市统计局昌邑区分局:负责农业普查的组织、协调、宣传、登记、数据处理和资料开发等工作。

(十五)其他各有关部门也要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全力做好农业普查的各项工作。

五、有关要求

(一)做好宣传动员,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各级普查机构和有关部门,要对农业普查的宣传工作做出规划和安排,充分利用广播、报刊、网络等大众媒介,采取多种宣传形式,宣传农业普查的意义、内容和要求,宣传普查工作中涌现出的典型事迹,通报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情况,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教育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普查,让农业普查家喻户晓,让“农业普查,利国利民”的观念深入人心。充分发挥乡(镇)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深入地动员和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农业普查工作。

(二)做好后勤保障,确保普查顺利进行

对普查工作所需的设备、交通工具等,各乡(镇)政府要切实给予解决,以保证普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组织“两员”选调,做好培训工作

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选聘是做好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的基础,必须认真、细致地做好这项工作。“两员”选聘的组织工作由区农业普查机构负责,实施工作由乡、镇农业普查机构负责。

各乡(镇)普查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借调符合条件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并及时支付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保证借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变,稳定农业普查工作队伍,确保农业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各级普查机构要加强农业普查业务培训。

(四)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

充分利用自主卫星资源,准确测量全区主要农作物的时空分布,查清现代农业生产设施状况;广泛使用智能手持电子数据采集设备,建立普查数据联网直报系统,提高普查工作信息化水平和效率,减轻基层普查人员工作负担。

(五)坚持依法普查,确保普查数据质量

监察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农业普查条例》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普查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确保普查数据质量。普查取得的农户和单位资料,严格限定于普查目的,不得作为任何单位和部门对普查对象实施考核、奖惩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取得的普查对象个人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严格的保密义务;要做好普查资料管理、开发和共享,发布普查数据必须经上一级普查机构核准。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1025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10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