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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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邑区人民政府赋予乡镇部分县级行政管理权限目录(第一批)(29项) |
序号 |
权限名称 |
实施部门 |
类型 |
设定依据 |
备注 |
1 |
对未经批准,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处罚 |
昌邑区农业农村局 |
行政处罚 |
《吉林省农村水利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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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未经核准报废农村水利工程的处罚 |
昌邑区农业农村局 |
行政处罚 |
《吉林省农村水利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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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未经水利行政主管部门 批准在农村水利工程管理 范围和保护范围内,从事危险农村水利工程安全活动的处罚 |
昌邑区农业农村局 |
行政处罚 |
《吉林省农村水利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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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毁坏大坝或其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设施等行为的处罚 |
昌邑区农业农村局 |
行政处罚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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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处罚 |
昌邑区林业和畜牧业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兽药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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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 |
昌邑区林业和畜牧业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兽药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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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生产和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处罚 |
昌邑区林业和畜牧业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兽药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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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的;兽药包装上未附有标签和说明书,或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处罚 |
昌邑区林业和畜牧业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兽药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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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对境外企业在中国未执行相关规定直接销售兽药的处罚 |
昌邑区林业和畜牧业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兽药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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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对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处罚 |
昌邑区林业和畜牧业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兽药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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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对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处罚 |
昌邑区林业和畜牧业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兽药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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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对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处罚 |
昌邑区林业和畜牧业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兽药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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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对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处罚 |
昌邑区林业和畜牧业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兽药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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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对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处罚 |
昌邑区林业和畜牧业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兽药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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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对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拆零销售原料药的处罚 |
昌邑区林业和畜牧业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兽药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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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对兽药经抽查检验连续 2 次不合格、药效不确定可能造成危害、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的兽药的处罚 |
昌邑区林业和畜牧业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兽药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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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对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行为的;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饲喂动物行为的处罚 |
昌邑区林业和畜牧业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兽药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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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对违反兽用处方药的标签和说明书应当标注“兽用处方药”字样,兽用非处方药的标签和说明书应当标注 “兽用非处方药”字样行为的处罚 |
昌邑区林业和畜牧业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 2013 年第2号)
《兽药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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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对兽药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明显位置悬挂或者张贴提示语的;兽用处方药与兽用非处方药未分区或分柜摆放的;兽用处方药采用开架自选方式销售的;兽医处方笺和兽用处方药购销记录未按规定保存的处罚 |
昌邑区林业和畜牧业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 2013 年第3号)
《兽药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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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对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不再具备规定的条件而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
昌邑区林业和畜牧业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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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对使用限制使用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的;使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饲料的;生产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
昌邑区林业和畜牧业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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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对不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和有关标准对采购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用于饲料添加剂生产的原料进行查验或者检验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过程中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的;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经产品质量检验的处罚 |
昌邑区林业和畜牧业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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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采购、生产、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产品留样观察制度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昌邑区林业和畜牧业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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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对没有与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仓库设施而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经营者不具备饲料、饲料添加剂使用、贮存等知识的技术人员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缺少必要的产品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的处罚 |
昌邑区林业和畜牧业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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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物质的;经营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经营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经营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饲料的;经营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以及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
昌邑区林业和畜牧业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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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产品购销台账制度的;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处罚 |
昌邑区林业和畜牧业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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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生产企业不主动召回违法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经营者不停止销售违法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
昌邑区林业和畜牧业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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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以非饲料、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以此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他种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者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的处罚 |
昌邑区林业和畜牧业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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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对使用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的;使用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使用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饲料添加剂,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的;使用自行配制的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自行配制饲料使用规范的;使用限制使用的物质养殖动物,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的处罚 |
昌邑区林业和畜牧业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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