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满区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 丰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政府信息公开基础平台

索  引 号: 11220211013520654E/2019-02864
分  类: 吉丰政发文件 ; 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9年11月25日
标      题: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丰满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 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丰政发〔2019〕22号
发布日期: 2019年11月25日
索  引 号: 11220211013520654E/2019-02864 分  类: 吉丰政发文件 ; 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9年11月25日
标      题: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丰满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 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丰政发〔2019〕22号 发布日期: 2019年11月25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红旗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有关部门: 

丰满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丰满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政府

          20191125

附件:

丰满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全面提高我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及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满足广大群众用水需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的意见》《吉林省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指我区范围内为解决农村饮水安全而兴建的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工程建设内容主要包括供水水源、水厂、公共输配水管网及相关附属设施。

第三条  区政府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责任主体,对全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及安全保障负总责。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备维修养护所需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责成财政审计部门监督使用。

工程所在地的乡(镇)及有关街道及村委会具体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电费收缴及按相关规定合理使用,设备日常维护检查,水源地及周边环境卫生,维养人员聘用等日常运行管理。

区农业农村局是全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管理部门,其所属水利中心具体负责工程设备维修及应急处理等工作。乡(镇)街水管站是协调监督单位。

 

第二章  日常管理

 

第四条  工程竣工且经验收合格后,移交给所在乡(镇)及有关街道及村委会进行管理。

国家投资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资产归国家所有,区政府委托工程所在乡(镇)及有关街道行使使用权。

第五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租赁、承包和经营权转让,必须由工程所在乡(镇)及有关街道报请区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并要明确工程使用年限,要保证原设计范围内用水户饮用水。租赁、承包和经营权转让经费,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合理使用,可以用于弥补工程建设资金缺口和工程运行管护过程中发生的特大维修管护支出,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六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水源及其所处管理房称为供水站。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要以供水站为单位成立供水管理小组,成员由村委会推举产生。由村屯集体管理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管理小组应推选一名具备管理条件的人员做为该工程的管理员。承包个人管理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承包人是该工程的管理员,其经营和管理应在供水管理小组的监督下进行。

管理员专门负责工程设备操作、定期检测和保养、故障检修、安全保卫、卫生清洁、水费收缴等的日常管理工作,确保正常供水及供水安全。

第七条  管理员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不允许未成年人、年老体弱者看管操作供水设备。

管理员必须持有区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颁发的健康证明,必须定期进行身体健康检查,确保健康上岗。

管理员要接受区水利中心的技术培训和业务指导。

第八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方式可分为全天供水和定时供水两种。供水方式由工程运行管理单位、供水管理小组和管理员共同研究确定。

第九条  供水管理员应当按照工程设计的供水压力,按照确定的供水方式供水。不得擅自停水、拖延供水时间和减少供水量。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确需暂停供水的,供水管理员应当提前24小时告知用水单位和个人。

供水设施维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暂停供水时间超过24小时的,供水管理员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

第十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应当建立工程运行管理档案,做好水质监测记录、设备检修记录、故障处理记录、供水成本记录、水费收缴记录等资料的记录和整理工作,并妥善保存。

 

第三章 供水价格及收费

 

第十一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价格应按照补偿成本、保本微利、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在市发改委规定的范围内合理确定。所收取的水费必须按照相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可以用于电费、正常养护费、冬季取暖费、管理员工资等日常运行费用。

第十二条  已安装水量计量设备且计量设备能够正常反映用水量的工程,应采取计量收费的办法收费。没有安装水量计量设备或者已安装计量设备但是不能准确反映用水量的工程,人均收费标准应参照计量收费标准、用水定额及供水成本合理确定,原则上不得高于市发改委审批确定的标准。

第十三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费由供水管理员负责入户收缴,每月或者每季度收缴一次。

第十四条  供水管理员应严格执行收费标准,不得私自抬高收费标准,更不得巧立名目乱收费。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做好供水工程和水源地保护工作。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和供水工程设施保护由工程所在地乡(镇)及有关街道和村委会负责,并在水源地保护区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

第十六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改造工作由区水利中心负责实施,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捕捞、养殖、停靠船只等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排放废水、污水、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倾倒废渣、生活垃圾等;

(二)设置渗水厕所、渗水坑、粪坑、垃圾场(站)等污染源;堆放垃圾、废弃物、污染物等;

(三)爆破、开矿、采石、挖坑、取土、挖砂、打桩、顶进作业;

(四)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五)其他可能破坏水源、影响水源水质及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十八条  区农业农村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区农村供水应急预案,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章  工程设备养护与维修

 

第十九条  对工程运行管理中发现的问题,供水管理员要及时处理。对设备或管网出现的运行故障时,供水管理员要在6小时内处理完毕。出现设备损坏或管道爆裂事故的,供水管理员要在2小时内报告区水利中心。区水利中心接到报告后,一般要在12小时内处理完毕。

第二十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连续停水时间原则上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超出48小时未能恢复供水的,要及时向区政府做出书面说明,同时承诺恢复供水时间。对报告不及时、处理不利,造成后果影响的,区政府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维修养护责任按照以下原则划分:

(一)供水和配电设施常规维护,水处理设备定期冲洗由供水管理员负责。

(二)用水农户室内管件、设施及入户管线,由用水农户自行维修和养护。

(三)公共输配水管线(入户管线以外的管线)损坏的,由供水管理员负责查找漏点及输配水管线施工的协调工作,区水利中心通过向社会购买服务的方式负责购买管材、管件和焊接施工,工程管理单位(村民委员会、物业公司等)负责输配水管线的土方开挖和回填工作。

(四)水处理滤料再生、水泵、电控等设备的维修和更换,由区水利中心负责。

(五)发生人为损坏工程及设施的,由日常管理单位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并协调区水利中心及时处理。

 

第六章 相关部门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工程所在地的乡(镇)及有关街道和村委会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应结合各工程特点合理确定管理模式,监督工程管理单位做好工程运行管理,加强与行业主管部门的配合,确保工程正常运行

第二十三条  区农业农村局作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工作。区水利中心具体负责设备更新、供水滤料的再生及供水事故应急处理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区卫生健康局要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卫生监督监测和水质检测工作

第二十五条  区财政局要将维修养护经费纳入丰满区财政预算内,并按计划及时向农村供水管理中心拨付维修管护费用,保证所需资金足额到位,并对资金使用情况配合审计部门进行监督。

第二十六条  区审计局负责配合区财政局对工程维养费用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实行监督。

第二十七条  吉林市生态环境局丰满区分局负责对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制定和环境监管。

第二十八条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丰满分局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水价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吉林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丰满分局负责规划、监督管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区用地和备用水源保护区的周边用地。

第三十条  城郊供电公司要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标准合理收取电费,并按照管理范围及时维护线路及设备。

 

第七章  奖惩

 

第三十一条  对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区政府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二条  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监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以权谋私、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部门按规定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及其直接责任人予以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三条  其他单位或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程所在村委会及时向公安机关及区水利中心等相关部门报告,并配合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一)在规定期限内拒不缴纳水费的;

(二)窃水、擅自接水或改换计量仪表的;

(三)毁坏供水设备和管网设施的;

(四)私自切断电源、水源,影响供水设施安全运行的;

(五)破坏水源、污染水质或蓄意投放危险物质的。

 

第八章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