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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局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和深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健全完善工作制度,加强工作评议监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工作在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结果应以适当方式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坚持群众参与、客观公正、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二条 社会评议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政府信息公开内容是否真实、规范、准确、完整; 

(二)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是否全面,重点是否突出; 

(三)政府信息公开方式是否多样、便民,是否把政府信息公开网作为信息发布的主渠道; 

(四)政府信息公开时间是否及时; 

(五)政府信息公开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六)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是否健全并落实到位; 

(七)工作人员服务态度是否热情周到; 

(八)工作人员是否按照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规定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是否按规定收费; 

(九)工作人员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规范、准确地报送政府信息; 

(十)其他需要评议的内容。 

第三条 社会评议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参加社会评议人员; 

(二)组织参评人员查阅资料,听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汇报; 

(三)发放、填写、回收社会评议测评表; 

(四)汇总社会评议情况,并将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四条 评议中发现有问题的,要制定整改措施,及时整改。 

第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