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证政府信息发布的权威性、规范性、准确性和一致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局所有科室。
第三条 各科室应当建立和完善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有关科室建立健全政务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形成畅通高效的信息发布沟通渠道。
第四条 各科室应当在自身职责范围内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政府信息,未经批准不得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一律不得公开。
第五条 各科室发布信息,应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各科室形成的政府信息,需严格进行保密审查。
第六条 两个以上科室联合发文产生的政府信息,由最终署名的科室负责公开。
第七条 属于重要领域信息公开,如重大建设项目信息,需七个工作日内公开。
第八条 属于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需按照申请人要求,按规定提供相关信息。
第九条 各科室认为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