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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区直机关各部门:
为进一步落实《吉林省城镇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奖励实施意见》(吉政发[2004]16号)和《吉林市城镇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奖励政策实施办法》(吉市人口联字[2012]2号)文件精神,区十七届政府第三十次常务会议专题讨论了我区机关事业单位城镇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奖励资金发放问题。研究决定,立即落实我区机关事业单位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奖励扶助政策,兑现奖扶资金。为落实区政府第三十次常务会议精神,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资金来源和时间要求
(一)区十七届政府第三十次常务会议决定:“各部门要在6月末前利用部门经费完成本单位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奖励资金的发放工作,教育系统、卫生系统因陈欠人数较多,金额较大,由区财政统一列支”。
(二)今后,机关各部门和单位(含各系统)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奖励费由各部门纳入部门预算。待符合政策人员的退休手续办理后及时发放奖励金。
二、申报及审批流程
(一)凡符合机关及事业单位退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的对象于退休前由本人进行申报,填写《机关及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退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申报表》(附表1),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所属社区(居委会)及退休前所在单位对奖励对象《申报表》、户口簿、身份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证)、退休证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具体查验、初审。
(二)组织有关人员对奖励对象进行入户调查,可根据需要到当地公安、民政等部门核实情况并填写《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调查表》(附表2)。对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说明原因;对符合条件的,公示并签署意见后报区人口计生局审批,由本单位向奖励对象发放。
(三)机关和事业单位奖励费发放时,在本人退休审批表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证)原件上分别注明“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奖励费已发”。
三、资金发放的几点要求
(一)各单位(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指定专人负责,严格落实省、市相关文件精神和区十七届政府第三十次常务会议决定;
(二)各单位(部门)要认真填写好申报表格,建立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信息库,妥善保存申请人申报资料。
(三)工作要严肃认真、耐心细致,要做好相关政策的解释工作。因申报、审核、发放资金等环节出现差错而引发的各类问题,由事涉单位(部门)自行解决。
丰满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2014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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