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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制度
 旺起镇对外宣传报道及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制度

为保证旺起镇对外宣传报道及信息公开真实、有效,并严格履行“先审查、后公开”,落实信息公开审查审批环节的保密措施,根据旺起镇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制定是为了确保旺起镇信息公开真实、及时、有效、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对拟公开的信息在公开前,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保密审查,是指镇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对拟公开的信息在公开前,对其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公开作出审查结论或者提出处理意见的行为。

第四条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建立健全符合工作实际的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和工作机制,制定保密审查程序规范,镇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保密审查,分管保密工作领导明确审查责任。

第六条  公开信息前,应当审查该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确定不予公开的,应当注明理由。

第七条 对制作过程中的公文,应当同步审查该公文属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者不予公开的属性。同步审查意见由公文制作科室提出,经镇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会同保密工作机构审核后,报镇主要负责人确定。

第八条 保密审查必须有文字记载并妥善保存。文字记载应当写明被审查信息的标题及文号或者内容摘要、不公开信息的依据或理由、保密审查的结论或者处理意见、保密审查责任人的签章和日期等。公文类信息保密审查的文字记载可体现在公文处理单上。

第九条 对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但其中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应经法定程序解密并删除涉密内容后,予以公开。

第十条 下列信息,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或者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公开可能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第十一条 不能确定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是否属于国家秘密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二条 区国家保密局对镇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对不能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是否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金、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进行确定。发现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

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保密审查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