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7部门关于严格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吉安监管审批联发〔2017〕213号)要求,有效防控安全生产源头性风险和隐患,全面加强安全生产源头管控和安全准入,严格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建设项目(简称高危项目,下同)规划选址审批工作,结合我局实际,制定如下规定。
一、严格高危项目规划选址论证及安全评价
1.高危项目规划选址须编制规划选址论证报告。编制单位应具有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机构,或具有工程设计综合资质或相应工程设计行业专业资质甲级的设计单位。其中需由省住建厅核发选址意见书的高危项目,应由具有甲级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机构负责编制选址论证报告。
2.规划选址论证报告应充分考虑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报告内容,对项目的安全风险深入论证,据此作为高危项目规划选址的重要依据。
3.高危项目规划选址须编制安全评价报告,编制单位应依法取得相关行业或专业安全评价资质的机构。
二、高危项目规划选址(出具规划条件)实施联合审批
高危项目规划选址(出具规划条件)时,由局审批办协调市政务公开办,由市政务公开办牵头组织发改、工信、环保、安监等相关部门实行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局相关处(室)、分局参加会议。严格高危项目规划选址审批关口,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项目方可审批,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一票否决”。
三、建立与安全监管部门工作协调机制
在进行高危行业项目规划选址时,邀请同级安全监管部门相关人员参加,会签高危项目规划选址意见或建议,严把安全准入关口。
四、其他事宜
本规定所称高危项目参照《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7部门关于严格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吉安监管审批联发〔2017〕213号)附件执行,其他事宜参照《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强化行政审批环节严格安全准入的通知》(吉安委办〔2016〕62号),《吉林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城市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有关工作的通知》(吉安委办〔2017〕91号)等相关文件执行。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