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孙琨 因保管不善,将S000341765 号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孙伟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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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作废公告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现公告作废。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S000341765号
权利人:孙琨
不动产权利类型: 房屋所有权
不动产单元号:220211002001GB00005F00170013
不动产坐落:丰满区滨江东路1号江南壹號花园C2号楼1单元17层167号;
备注: 孙伟连以法院判决方式获得该房屋
公告单位:吉林市不动产登记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