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高利峰 因保管不善,将吉市国用(2012)字第220204001696号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 高利峰
2025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