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曹洪日 因保管不善,将吉(2023)吉林市不动产权第0116239号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 曹洪日
2025年5月 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