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张津硕 因保管不善,将 吉(2019)吉林市不动产权第0034584号 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 张津硕
代理人:王昕颖
2025年 7 月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