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邵莹莹 因保管不善,将吉(2017)吉林市不动产权第0126510号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 邵莹莹
2025年9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