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行政许可注销决定书
吉市规自注销字〔2024〕001号
吉林市城市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本机关于2017年核发给你单位的选字第(2017)市政001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吉市国土资函〔2017〕46号、地字第(2017)市政001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字第(2017)市政001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现查明,存在下列应依法注销的情形:
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决定注销授予你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选字第(2017)市政001号)、《关于红旗路道路工程用地预审意见的复函》(吉市国土资函〔2017〕46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2017)市政001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2017)市政001号)。行政许可证件《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选字第(2017)市政001号)、《关于红旗路道路工程用地预审意见的复函》(吉市国土资函〔2017〕46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2017)市政001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2017)市政001号)及附件、附图同时予以作废,请你于3日内将许可证件及相关资料交回本机关。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市人民政府或吉林省自然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吉林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2024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