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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政务公开考核办法及评分标准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深入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建立规范有效的政务公开考核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中办发〔201122号)精神和省、市人民政府关于政府绩效评估及政务公开考核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中省直部门、各公共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实行分级负责、下管一级的制度。各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本级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各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政务公开考核工作。

第四条 政务公开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第五条  政务公开考核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组织领导情况。包括政务公开组织领导建立、目标方案制定、责任制落实、组织协调、综合指导、监督检查、考核评比、典型推介、制度建设及其他考核内容。

(二)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包括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编制发布;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保密审查、更新发布、不予公开报备和依申请公开受理答复;政府信息公开部门查阅点设立;建立向市级查阅点报送机制;信息公开载体建设;年度报告编写发布及其他考核内容。

(三)行政审批权公开情况。包括各级各类政务服务中心规范运行;部门行政审批办公室“两集中、两到位”;部门审批办运行机制创新;企业登记和工业项目并联审批;行政审批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公开;审批服务行为规范;标准化窗口建设及其他考核内容。

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分中心行政审批权公开的考核内容,参照以上内容执行。

(四)行政执法权公开情况。包括公开行政执法制度建设;公开行政执法事项及依据;公开行政执法者身份;公开行政执法程序;公开行政处罚文书;公开行政处罚结果及其他考核内容。

(五)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情况。包括办事信息公开组织领导、办事信息公开、单位内部公开、社会评价、收费事项公开、服务规范及其他考核内容。

(六)单位内部公开情况。包括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财务收支、物资采购、人事任免、考核奖惩、干群关系及其他考核内容。

(七)社会评价情况。包括义务监督员评议;社会监督评议;获得上级荣誉;获得舆论肯定或批评;被投诉举报或被起诉;重大信息安全事故及其他考核内容。

第三章 考核标准

第六条政务公开考核的标准是:组织机构健全,领导责任明确;公开内容符合规定,全面具体;公开形式实用有效,效果明显;监督机制健全,责任追究落实;投诉处理得当,群众评价满意。

第七条政务公开考核实行百分制量化考核办法。考核评分标准或考核细则由各级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政务公开领导机构或工作机构制定。项目考核不达标即扣分。被考核单位实际工作中不涉及考核评分标准或考核细则所确定的考核内容的,该项考核按满分计。

第八条考核实行特别加减分制。对获得上级荣誉和获得舆论肯定等情况实行加分;对被投诉举报、出现重大信息安全事故、新闻舆论批评和被起诉等情况实行减分。因加分使总分数超过100分的,按100分计;因减分使总分数低于0分的,按0分计。

第四章 考核方式和程序

第九条政务公开考核每年进行一次。考核方式坚持日常抽查和年度考核相结合、自查自评和组织考核相结合、工作考核和社会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自查由各单位对照要求,自行组织,形成书面自查材料报政务公开办;抽查由考核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考核单位,进行全面考核或重点考核。

第十条 年度考核基本程序:

(一)由市政务公开办制订年度考核方案,报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定后组织实施。

(二)各县(市)区、部门参照政务公开考核办法及评分标准做好自查自检并形成书面总结报告材料报政务公开办。

(三)市政务公开办抽调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成考核组进行考核。

(四)市政务公开办在汇总考核结果后,提出考核意见,确定考核等次,经市政府审定同意,并依据考核结果实施奖惩。

(五)将考核结果通知被考核单位,并通过吉林市政务公开网站或市政府通报等形式进行公布。

第五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一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优秀、良好、合格等次的分数应分别高于90分、75分、60分,低于60分的应划定为不合格等次。

第十二条 对政务公开工作年度考核评为优秀等次的单位给予通报表彰;对考核评为不合格等次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其整改。

第十三条 考核结果纳入各级政府绩效评估范畴。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中省直各部门、各公共企事业单位要依照(参照)本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级政务公开考核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吉林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