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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区管委会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高新区管委会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高新区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保密审查是指各部门在公开政府信息前,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的审查。

第四条  保密审查工作应当遵循“谁制作、谁审查、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各部门指定高新区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对各单位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六条  保密审查工作程序:

(一)各部门工作人员在起草公文时,应当标明文件公开属性;

(二)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要报高新区政务公开办公室确定;

(三)对属于依申请公开和免予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说明理由并交市政务公开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  保密审查的基本范围:

(一)对本业务系统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进行甄别,防止属于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以及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盲目公开,造成泄密或者带来不良社会影响;

(二)对涉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重大传染病疫情、重大动物疫情、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统计信息等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查,防止违法违规不按程序发布政府信息;

(三)对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做好与权利人的沟通和协调,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

第八条  对各部门提出的是否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高新区政务公开办公室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

第九条  违反本规定,不履行保密审查责任的单位或个人,故意或过失造成国家秘密泄露或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规定,泄露国家秘密,不够刑事处罚的,视情节轻重,由市保密局会同市政务公开办公室建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或党纪处分。

第十条  经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单位、组织和团体的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