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高新区管委会信息公开工作,确保各部门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工作依法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则。
一、组织机构及职责
高新区管委会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设在管委会政务公开办公室,乡镇街道和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以局(室)为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本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各部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各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五)依据有关规定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公开的范围。根据《条例》第二章第九、十、十一、十二条规定,确定各部门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并将各类政府信息编入《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二)公开的方式。广泛采用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形式进行公开,同时采取政府信息公共查阅点和部门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公开。各部门要将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地址和联系方式、信息公开查阅点设置地点和查阅时间、本单位公开网址等编入《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三)公开的程序。具体参见《吉林市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流程》。
(四)公开时限。自信息形成、获取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一)依申请公开的范围。根据《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各部门要将主动公开信息和不予公开信息以外的其他政府信息作为依申请公开信息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开,以满足其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
(二)依申请公开程序。具体参见《吉林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流程》。
四、监督和保障
(一)抓好检查考核。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检查考核制度,形成常态化检查考核机制。各部门要认真做好自查自评工作。高新区管委会政务公开办公室要切实做好指导督促和检查考核工作,科学运用检查考核结果,奖优罚劣。
(二)拓宽监督渠道。建立政府信息公开社会监督评议制度,开展社会监督评议工作,广泛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公开义务的投诉举报,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积极展开调查。投诉举报经过调查得到核实的,高新区管委会政务公开办公室要督促有关单位依法履行公开义务,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过错责任。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合法权益。
(三)强化责任追究。各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高新区监察局或高新区管委会政务公开办公室要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要对该部门相关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1.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2.不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3.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4.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5.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6.违反《条例》及本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附则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适用本规则。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信息公开参照本规则执行。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