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文件和会议精神,切实摸清农村集体家底,理顺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关系,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防止集体资产流失,奠定和夯实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基础,根据国家、省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办法,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对象和范围
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对象是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以及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所属企业。
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范围是: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荒地、滩涂等资源性资产,用于经营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包括小型水利工程)、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无形资产等经营性资产,用于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方面的非经营性资产。重点清查核实未承包到户的资源性资产和集体统一经营的经营性资产以及现金、债权债务等。
二 、清产核资登记时点和程序
清产核资登记时点定为2017年12月31日。
清产核资工作要按照清查核实、公示确认、建立台账、审核备案、汇总上报、纳入平台管理等程序操作。
清查核实应当以登记时点为基点,在清查日采取倒轧的方式对清查核实数据进行调整。
三、清产核资工作要求
清产核资工作要坚持民主公开,依靠和发动群众,组织群众参与、接受群众监督、得到群众认可,清查结果应向全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行公示,并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确认。
清产核资工作由管委会级组织实施,街道农经部门牵头实施。
四、集体资产清查
(一)流动资产清查,包括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款项、存货等。
现金清查,核对现金账面余额与库存现金是否相符。按预计支出项目划分为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
银行存款清查,核对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开户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出具的银行存款对账单余额是否相符。按预计支出项目划分为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
短期投资清查,核对各种短期投资账面余额与短期投资原始凭证记载是否相符,查清各种短期投资的投资对象、投资时间、投资期限、投资金额、投资协议等情况。划归为经营性资产。
应收款清查,核对与外部单位和个人发生的应收及暂付款项,根据应收款账面余额,采取面询、函证等方式逐一与外部单位和个人进行核对,取得书面核对凭证,查清债务人、形成原因、产生时间、到期时间、金额利息和责任人等情况。暂列为非经营性资产。因诉讼等原因,处于不确定状态的债权,需单独说明。
内部往来清查,核对内部所属单位和农户的各项应收及暂付款项,根据内部往来明细账余额,采取公示、面询、函证等方式逐一与所属单位和农户进行核对,取得书面核对凭证,查清债权债务单位和个人、债权债务金额、法定义务承担人、形成原因、到期时间等情况。其借方余额暂列为非经营性资产,贷方余额划归为负债。
库存物资清查,核对库存物资账面数额与实际库存数额是否相符,采取实地盘点方法,保管员必须在场并参加盘点工作。针对不同的库存物资进行点数、量尺、过磅等,与库存物资明细账和仓库保管登记簿逐一核对,查清库存物资的类别、名称、规格、型号、计量单位、数量、金额、存放地点、保管人员等情况。按计划使用项目划分为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
(二)农业资产清查,包括牲畜(禽)资产和林木资产。
牲畜(禽)资产清查,核对牲畜(禽)资产账面数与实际数是否相符,采取实地盘点方法,饲养员必须在场并参与盘点工作。针对不同的牲畜(禽)资产进行点数、勘验等,与牲畜(禽)资产明细账和饲养记录逐一核对,查清牲畜(禽)资产的品种、计量单位、饲养地点、数量、金额、生长阶段、饲养人员以及死亡等情况。划归为经营性资产。
林木资产清查,核对林木资产账面数与实际数是否相符,采取实地盘点方法,护林员必须在场并参与盘点工作。针对不同的林木资产进行点数、测量等,与林木资产账面数和管护记录逐一核对,查清林木资产的品种、生长地点、数量、金额、生长阶段、管理人员以及死亡毁损等情况。划归为经营性资产。
(三)长期投资清查,核对长期投资明细账和备查登记簿与投资合同或协议、投资记录凭证、投资审批文件、投资有关权益证书等是否相符。采取面询、函证等方式逐一与被投资单位进行核对,取得书面核对凭证。查清长期投资的投资对象、投资时间、投资期限、投资形式、投资金额、应收股利或利息、投资收益或损失等情况。划归为经营性资产。
(四)固定资产清查,核对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和登记簿(卡片)与实际是否相符。采取实地盘查方法,对各项固定资产进行清点、测量等,逐项查清固定资产的购建时间、建设和存放地点、规格型号、使用状态、原值、累计折旧、净值、盘盈盘亏等情况,按清查时固定资产的用途划分为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
(五)在建工程清查,核对在建工程明细账与银行存款、库存物资、一事一议资金等相关记录是否相符,采取实地盘查方法,依据在建工程明细账和在建工程合同等,实地查验在建工程进度和质量,查清在建工程名称、承建单位、坐
落位置、开工时间、预计完工时间、投资预算、已投入建设资金、毁损、报废等情况。按在建工程项目用途划分为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
(六)无形资产清查,包括各项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等。
无形资产清查,纳入账内核算的无形资产,按照无形资产明细账和相关记录,查清各种无形资产名称、取得时间、取得方式、预计使用年限、使用情况、原始价值、摊余价值、盘盈盘亏等情况。划归为经营性资产。
(七)资源性资产清查,包括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荒地、滩涂等。并按照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进行分类。清查时只登记面积、权属和经营情况,一般不确认价值。清查工作要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集体林权确权登记颁证、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相衔接,充分利用已有登记成果、森林资源档案等,以便统一标准,避免重复劳动。
对家庭承包土地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结果为准,对家庭承包以外且未完成确权登记的土地,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式方法进行清查,查清每一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资源。
(八)集体所属企业清查,包括全资持有、直接或间接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等能够控制的被投资企业,也要组织进行清产核资,全面摸清集体企业家底,按集体投资份额确认集体资产数额,划归为经营性资产。
(九)农村承包合同清查,包括租赁合同、发包合同、拍卖合同、转让合同、投资入股合同等经济合同。清查核实时,重点核对合同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和履行情况,采取面询、函证等方式,查清各类经济合同的名称、签订人、标的、价款、起止时间、兑现等情况。
(十)对集体资产长期借出或者未按规定手续租赁转让的清查,要清理收回或者补办手续;对侵占集体资金和资产的,要如数退赔,涉及违规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五、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清查范围和方式
(一)流动负债包括短期借款、应付款、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等。
短期借款清查,核对短期借款明细账与借款合同或协议是否相符,采取面询、函证等方式逐一与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和有关单位、个人进行核对,取得书面核对凭证,查清债权人、债务成因、借款金额、应付利息、借款用途、起止期限和责任人等情况。
应付款清查,根据应付款明细账,采取面询、函证等方式逐一与债权人进行核对,取得书面核对凭证,查清债权人、债务金额、产生时间、产生原因和责任人等情况。
应付工资清查,根据应付工资明细账,采取面询的方式,与村级管理人员和固定员工逐一核对,取得书面记录材料,查清管理人员和固定员工人数、姓名、拖欠金额、拖欠时间、拖欠原因等情况。
应付福利费清查,查清应付福利费账面余额、借贷方向及超支部分的使用项目、受益对象、支付时间、支付金额等情况。
(二)长期负债清查,包括长期借款及应付款、一事一议资金和专项应付款等。
长期借款及应付款清查,核对长期借款及应付款明细账与借款合同或协议是否相符,采取面询、函证等方式逐一与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和有关单位、个人进行核对,取得书面核对凭证,查清债权人、借款金额、应付利息、借款用途、起止期限和责任人等情况。
一事一议资金清查,核对一事一议资金账面余额与筹资方案、备查账簿记录是否相符,查清一事一议项目名称、项目预算、资金来源、结余金额或超支金额等情况。
专项应付款清查,核对征地补偿费、国家拨入的具有专门用途款项到位情况,查清专项应付款拨款单位、拨款用途、拨入金额、拨入时间、使用金额、账面余额等情况。
(三)所有者权益包括资本、公积公益金、本年收益、未分配收益等。
资本清查,按照资本明细账余额向前追溯,记载清晰的通过公示、问询和函证等方式,与投资人进行核对,取得书面核对凭证,直接予以确认;记载不清的,可暂时将本集体经济组织列为投资人,记入本集体名下。查清资本账面余额、来源渠道、投资人、投入金额、投入时间等。对投资单位撤销的,要将其投入的资本转为本集体资本;对投资人死亡且有继承人的,将其投入的资本转给其继承人;对投资人死亡且无继承人的,将其投入的资本转为本集体资本。对农业合作化时期社员入社的股份基金,有条件的可以逐户、逐人、逐笔查清。
公积公益金清查,根据公积公益金明细账,结合资产、负债和资本账目调整,查清公积公益金账面余额及公积金余额、公益金余额。
未分配收益清查,根据收益分配明细账,结合资产、负债和资本账目调整,查清未分配收益余额。
六、资产所有权确权
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所有权确权工作由管委会组织实施。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提出集体资产所有权界定申请,报街道办事处审核,报管委会批准并组织实施。
根据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要把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确权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并取得相应的所有权证明。
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确权,要严格按照产权归属进行,不能打乱原集体所有的界限。
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界定,要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充分考虑资产的形成过程和历史沿革,从有利于管理的实际出发,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实事求是、依法依规进行。严格划清集体资产和国有资产边界,防止产权纠纷。
政府拨款、减免税费等形成的资产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要把所有权确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对由政府拨款和集体经济组织以外单位或个人投入等混合所有制方式形成的资产,按各方出资比例或约定的股权比例确认所有权。
有集体统一经营资产的村(组),特别是高新街道所辖经济发达村和新北街道起步区内的村,应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在村党组织的领导和村民委员会的支持下,按照法律法规行使集体资产所有权。
在清产核资基础上,把农村集体资产的所有权确权到不同层级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并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未成立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未成立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对集体资产所有权有争议的,除法律、法规已有规定外,可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司法程序解决。一时难以界定清楚的,暂时维持现状,列为待界定资产。
七、集体资产价值确认
纳入账内核算的集体资产,以账面记录的价值为准。账面记录无法直接反应出集体资产价值的,可通过分析、计算进行确认。
未纳入账内核算或无原始凭证的集体资产,应当进行资产估价;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背离较大的集体资产,可以进行价值重估。
集体资产估价和价值重估,要坚持实事求是,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和技术标准,不得随意多估或少估,并报街道农经部门备案。
集体资产估价和价值重估须经成员(代表)大会民主讨论决定,由集体经济组织自行组织开展,民主讨论确定的估价方案和估价方法,作为记账的原始凭证。确有需要的,可聘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估价,其估价结果须经成员(代表)大会民主讨论通过。
八、账目调整
集体经济组织要根据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对清产核资发现的账款不符、账实不符、账证不符、账账不符、账表不符等问题,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对清查出的没有登记入账或者核算不准确的资产,要经核对公示后,登记入账或者调整账目。不符合条件或未履行规定程序的,不得进行账目调整。
清查出集体经济组织现金长款或短款的,要查明原因,据实编制凭证,调整账目记录。
清查出集体经济组织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其开户行银行存款对账单余额不符的,要查明原因。对记账错误的,要立即予以更正;对因未达账项引起的,要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进行调整。
对于内部应收款项暂据实记录,原则上不作调整。
对于外部应收款项,由于债务单位撤销,确实无法追还,或债务人死亡,既无遗产可以清偿,又无义务承担人,确实无法收回的,须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批准,计入其他支出账户,同时调整账簿记录。
对于存货、农业资产的盘盈和盘亏,须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批准,盘盈的计入其他收入账户,盘亏的扣除责任人和保险公司赔偿金额和残料价值,计入其他支出账户,同时调整账簿记录。
对于投资对象已经消失,投入资产确定全部损失的,须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批准,计入投资收益账户,同时调整账簿记录。
对于盘亏、毁损、报废的固定资产,须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批准,进入固定资产清理程序,清理完毕后的净收益,计入其他收入账户,净损失计入其他支出账户,同时调整账簿记录。净损失数额较大的,可以分多年清理。对于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同类固定资产市价计价,调整账簿记录。
对于在建工程部分报废或毁损,须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批准,按照扣除残料价值和过失人及保险公司赔偿后的净损失,计入工程成本,同时调整账簿记录。单项工程报废以及由于自然灾害等非常原因造成的报废或者毁损,其净损失计入其他支出账户,同时调整账簿记录。
对于已经灭失和预期不能带来收益的无形资产,其尚未摊销的费用,计入其他支出账户,同时调整账簿记录。
对政府拨款、减免税费等形成的集体资产,视同接受捐赠的集体资产进行账务处理。
对发生因债权人特殊原因确实无法给付的款项,须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批准,计入其他收入账户,同时调整账簿记录。
对清查出资本明细账记录与实际投资人不符的,要据实调整资本明细账。
投资单位撤销,将投资单位投入的资本转为本集体资本,依据相关证明材料调整资本明细账。
投资人死亡,有继承人的,将其投入的资本转给其继承人;无继承人的,将其投入的资本转为本集体资本。
对集体经济组织全资持有的被投资企业,要将其清产核资后生成的资产负债表,与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负债表相关项目进行合并,同时集体经济组织与被投资企业之间的债权和债务项目要相互抵消;并调减集体经济组织的长期投资和被投资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差额计入公积公益金。
对集体经济组织直接或间接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等能够控制的被投资企业,在清产核资后,将所有者权益按投资比例对应调整集体经济组织的长期投资,差额计入公积公益金。
九、集体资产监管
清产核资后,继续按照有关规定加强集体资产管理,强化集体资产监督,规范集体资产使用,保护集体资产安全完整,实现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建立年度资产清查制度和定期报告制度。至少每年末开展一次资产清查,次年1月底前将清查结果报高新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建立健全集体资产登记、保管、使用、处置、档案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明确集体资产监督管理程序和任务,落实主体和责任人。
建立健全集体资产管理台账,详实登记集体资产类别、名称、坐落、数量、金额、状态、取得时间等内容,全面实行台账管理,明确专人负责,妥善保管好台账。
加强集体资产资料及清查全过程材料的档案管理。应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收集整理、集中保管,并设专人管理,按期移交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确保档案齐全、完整、安全。
加快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建设,逐步实现与国家、省、市、县、乡、村六级联网,资源共享,推动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
要依托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等平台,建立符合农村实际需要的产权流转交易市场。
街道办事处加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和监督管理。
在实行财务公开的基础上,推行集体资产出租、发包、入股、自主开发、处置等重要生产经营活动公开,逐步扩展到集体资产全方位公开。
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明确为民理财的权利义务,完善为民理财功能,发挥为民理财作用,把民主理财落到实处,切实维护集体成员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
街道办事处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监督,做好日常财务收支等定期审计,继续开展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等专项审计,建立问题移交、定期通报和责任追究查处制度。
2018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