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施行劳动关系协调员等6个新版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各有关单位:
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颁布劳动关系协调员等16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19〕47号)要求,自发文之日起,统一施行劳动关系协调员等6个我省开展鉴定职业的新版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并在“吉林智慧人社”网上办事大厅予以公布,原相应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同时废止。未调整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仍按“吉林智慧人社”网上办事大厅公布的报名条件受理职业技能鉴定申报。
附件:6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目录
2019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