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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度吉林高新区行政执法局政府信息公开报告

发布日期:2017-03-27    点击数:

2016年度吉林高新区行政执法局政府信息公开报告

 (2017327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下称《条例》)的规定,结合实际,强化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积极稳妥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特向社会公布高新区行政执法局2016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本年报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201611日至20161231日止。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概述

2016年,高新区执法局按照国家和省、市(区)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部署要求,紧紧围绕高新区管委会的中心工作,立足维护城市市容市貌环境,打造美丽江城,以“推行透明政务,打造阳光政府”为目标,以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作为保障公民的民主权利,促进依法行政,服务科学发展的重要举措,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扎实稳步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法、及时、准确、透明、有序地开展,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受理单位:吉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高新分局

公开监督电话:0432-64798052

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

    ()高新区行政执法局目前实有在职干部9人、协管员30人。担负着高新南区建成区22.08平方公里、高新北部新区(南三道至桦皮厂)108平方公里、三道岭子村(秀水大街)6.3平方公里,在内的10余条主街路、30条普通街路、小街巷22条, 3200余户商业店铺,3000余户中小企业、32个封闭小区、38个未封闭小区及85栋单体楼的市容市貌管理、城管监察、规划监察、建设监察等方面及相关行政执法工作,对全区商户门脸装修和牌匾设置、占道进行审批和规范管理,组织、参与开展爱国卫生和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

()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服务承诺制、主动公开工作制、公开考核机制、公开监督制度,通过完善和健全工作机制,使政务公开工作明确范围、依法审查,明确职责、严明纪律,明确流程、规范程序,不断优化和改善政务环境,确保公民知情权。

(三)为了加强队伍规范化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的执法能力和业务水平,全年组织了2次全体集中培训,邀请市局法规处资深专家对目前城市管理工作中各类突出的问题进行剖析,针对难点、焦点问题怎样解决处理,作详细的解答,使所有参训人员的法律意识、服务意识、责任意识和创新意识明显增强,依法行政、规范执法的理念进一步深入人心,综合素质得以提升。

(四)清理整治车辆违法占道行为。完成商品车销售和二手车交易非法占用人行道及盲道经营业户的调查摸底工作,同时开展宣传动员工作,让经营业户增强守法经营意识,杜绝违法占道经营行为。共清理违法占道车辆300余辆。

(五)对全区违法建筑物进行普查。拆除区内违法建筑物27

(六)按照《吉林市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要求,对主次街路周边占道摆卖、跨门经营、流动经营及乱堆乱放等违章占道行为进行整治。全年共取缔流动摊贩占道经营1400多个、整治违章占道堆放1000余处、乱堆乱放700余处、拆除违法设置刀匾21块、清理校园周边流动商贩及非法占道经营300余人次,对辖区内出现的乱贴乱画、“野广告”采取随时发现、随时清理、粉刷,共清理“野广告”、条幅30000余条、粉刷墙体2000余平方米。

(七)规范管理,强化审批管理。依法对占道挖掘、牌匾进行审批,共依法审批占道2件、牌匾174户、LED电子屏5户,共收取占道费32.59万元。

(八)加强露天烧烤管理。526日,召开2016年高新区环境整治占道经营工作会议,会上,明确管理标准及违规责任,辖区内106户经营业户参会,并签定了《目标管理责任状》。

(九)加强建筑工地车辆带泥上路、散流体运输管理。对散流体车辆污染道路严重的东山、环山街等路段进行24小时值班看守,责令各施工单位彻底清洗污染路面,共治理散流体运输违规车辆20余台。

(十)为高考期间营造良好的考试环境。各中队加大巡查力度,严格查处未经审批私自兜售各式餐品的流动经营商贩,根据自身工作职责,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不定期整治活动,取得良好效果。

(十一)及时、高效办理信访案件。上半年共办理市、区级信访局转办市长公开电话受理信访件、政府门户网站投诉等问题375件,受理市民投诉电话和咨询123件,案件反馈率达到100%,群众满意率达到100%

(十二)依申请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无依申请政府公开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十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情况:2016年度无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十四)高新区执法局依法申请公开的审批项目:

   1、建筑施工临时占道审批;

   2、经营性临时占道审批;

   3、临时广告设置审批;

   4、门脸装饰装修审批;

   5、牌匾设置审批;

   6、占道摊点审批;

 

                              2017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