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桦甸市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 桦甸市应急管理局 >> 履职依据

桦甸市应急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省委、省政府批准的《桦甸市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桦甸市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应急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市应急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市直各部门、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执行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等政策规定,组织编制本市应急体系建设、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监督实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程和标准。
  (三)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建立完善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制度,组织编制市级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推动应急避难设施建设。
  (四)牵头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负责信息传输渠道的规划和布局,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
  (五)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承担市应对重大灾害指挥部工作,综合研判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协助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重大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六)统一协调指挥各类应急专业队伍,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推进指挥平台对接,衔接驻桦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七)协调市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指导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
  (八)组织协调消防工作,指导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工作。
  (九)指导协调森林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救治工作,指导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组织协调开展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
  (十)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监督中央、省、吉林市划拨和市级救灾款物分配使用。
  (十一)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巡查、考核工作。
  (十二)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三)依法组织指导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十四)制定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信息平台和调拨制度,在救灾时统一调度。
  (十五)负责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十六)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监督检查煤矿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情况,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
  (十七)完成市委、市政府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八)职能转变。市应急局应加强、优化、统筹全市应急能力建设,构建统一领导、权责一致、权威高效的应急能力体系,推动形成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应急管理体制。一是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努力实现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提高全市应急管理水平和防灾减灾救灾能力,防范化解重特大安全风险。二是坚持以人为本,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加强应急预案演练,增强全民防灾减灾意识,提升公众知识普及和自救互救技能,切实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三是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
  (十九)有关职责分工。
  1.与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等部门在自然灾害防救方面的职责分工。
  (1)市应急局负责指导编制市级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指导开展预案演练。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指导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组织协调较大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权限作出决定;承担市应对重大灾害指挥部工作,协助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重大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开展森林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会同市自然资源局、水利局、气象局、林业局等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指导森林火情监测预警工作,发布森林火灾信息。
  (2)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3)市水利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
  (4)市林业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负责指挥森林火灾的初期处置和火场信息的汇总上报工作。
  (5)必要时,市自然资源局、水利局、林业局等部门可以提请市应急局,以市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2.与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在救灾物资储备方面的职责分工。
  (1)市应急局负责提出市级救灾物资的储备需求和动用决策,组织编制市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会同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部门确定年度购置计划,根据需要下达动用指令。
  (2)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市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负责市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市应急局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
  第四条  市应急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人事科、财务科)。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和重要文稿起草等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干部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等工作,负责部门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政府采购和内部审计等工作。负责应急管理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干部队伍建设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
  (二)综合协调科(行政审批办公室、法制科)。负责有关行政审批和其他集中的政务服务事项受理、许可证发放和行政审批相关制度改革等工作,指导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审批和其他受理的政务服务事项有关工作。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市政府有关部门及乡镇、街道、开发区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巡查、考核工作。承担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新闻宣传、新闻发布、舆情应对、文化建设等工作,开展公众知识普及等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负责执法监督综合性工作,组织开展普法工作。增加应急管理保障职责统筹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组织编制市级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并负责各类应急预案衔接协调,承担应急演练的组织实施和指导监督工作。承担应对自然灾害协调保障工作。指导乡镇(街道)及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
  (三)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科。负责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监督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指导监督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承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指导本市危险化学品登记,指导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工作。加挂工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科,增加工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按照分级、属地原则,负责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工作。
  (四)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科。负责对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探矿权证的非煤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煤矿安全生产的行业管理、安全监管:贯彻落实国家煤矿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技术标准。推广煤矿安全生产新技术、新工艺。负责全市煤炭安全生产统计分析。组织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申报和开展定期检查。对煤矿安全生产进行日常性监督检查。监督煤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指导、督促煤矿对职工开展教育培训。组织指导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配合煤矿事故调查处理
  党支部。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党群工作。
  第五条  市应急局行政编制13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政治处主任1名(副科长级);内设机构领导职数5名(含党委办公室主任1名)。
  第六条  市应急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桦甸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桦甸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5日起施行。